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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〇


  李阿亭言,滦州民家,有狐据其仓中居,不甚为祟,或偶然抛掷砖瓦,盗窃饮食耳。后延术士劾治,殪数狐,且留符曰:“再至则焚之。”

  狐果移去。然时时幻形为其家妇女,夜出与邻舍少年狎,甚乃幻其幼子形,与诸无赖同卧起。大播丑声,民固弗知。一日,至佛寺,闻禅室嬉笑声,穴纸窃窥,乃其女与僧杂坐。愤甚,归取刃,其女乃自内室出,始悟为狐复仇。再延术士,术士曰:“是已窜逸,莫知所之矣。”

  夫狐魅小小扰人,事所恒有,可以不必治,即治,亦罪不至死。遽骈诛之,实为己甚,其衔冤也固宜。虽有符可恃,狐不能再逞,而相报之巧,乃卒生于所备外。然则君子于小人,力不足胜,固遭反噬;即力足胜之,而机械潜伏,变端百出,其亦深可怖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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