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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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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富室子病危,绝而复苏,谓家人曰:“吾魂至冥司矣。吾尝捐金活二命,又尝强夺某女也。今活命者在冥司具状保,而女之父亦诉牒喧辩,尚未决,吾且归也。” 越二日,又绝而复苏曰:“吾不济矣。冥吏谓夺女大恶,活命大善,可相抵;冥王谓活人之命,而复夺其女,许抵可也。今所夺者此人之女,而所活者彼人之命。彼人活命之德报,此人夺女之仇以何解之乎?既善业本重,未可全销,莫若冥司不刑赏,注来生恩自报恩,怨自报怨可也。” 语讫而绝。欧罗巴书不取释氏轮回之说,而取其天堂地狱,亦谓善恶不相抵,是绝恶人为善之路也。大抵善恶可抵,而恩怨不可抵,所谓冤家债主,须得本人是也。寻常善恶可抵,大善大恶不可抵。曹操赎蔡文姬,不得不谓之义举,岂足抵篡弑之罪乎(曹操虽未篡,然以周文王自比,其志则篡也。特畏公议耳。)?至未来生中,人未必相遇,事未必相值,故因缘凑合者,或在于数世之后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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