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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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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载兰陵公主死殉后夫,登于《列女传》之首,颇乖史法。(祖君彦《檄隋文》称,兰陵公主逼幸告终。盖欲甚炀帝之恶,当以史文为正。)沧州医者张作霖言,其乡有少妇,夫死未周岁辄嫁,越两岁,后夫又死,乃誓不再适。竟守志终身。尝问一邻妇病,邻妇忽瞋目作其前夫语曰:“尔甘为某守,不为我守,何也?” 少妇毅然对曰:“尔不以结发视我,三年曾无一肝鬲语,我安得为尔守?彼不以再醮轻我,两载之中,恩深义重,我安得不为彼守?尔不自反,乃敢咎人耶?” 鬼竟语塞而退。此与兰陵公主事相类。盖亦豫让众人遇我,众人报之;国士遇我,国士报之之意也。然五伦之中,惟朋友以义合,不计较报施,厚道也;即计较报施,犹直道也。兄弟天属,已不可言报施,况君臣父子夫妇,义属三纲哉?渔洋山人作《豫让桥》诗,曰:“国士桥边水,千年恨不穷。如闻柱厉叔,死报莒傲公。” 自谓可以敦薄,斯言允矣。然柱厉叔以不见知而放逐,乃挺身死难,以愧人君不知其臣者(事见刘向《说苑》),是犹怨怼之意,特与君较是非,非为君捍社稷也。其事可风,其言则未协乎义。或记载者之失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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