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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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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叔仪南公言,有王某曾某,素相善。王艳曾之妇,乘曾为盗所诬引,阴贿吏毙于狱。方营求媒妁,意忽自悔,遂辍其谋。拟为作功德解冤,既而念佛法有无未可知,乃迎曾父母妻子于家,奉养备至,如是者数年。耗其家赀之半,曾父母意不自安,欲以妇归王,王固辞,奉养益谨。又数年,曾母病,王侍汤药,衣不解带,曾母临殁曰:“久蒙厚恩,来世何以为报乎?” 王乃叩首流血,具陈其实,乞冥府见曾为解释。母慨诺,曾父亦作手书一札,纳曾母袖中曰:“死果见儿,以此付之,如再修怨,黄泉下无相见也。” 后王为曾母营葬,督工劳倦,假寐圹侧,忽闻耳畔大声曰:“冤则解矣,尔有一女,忘之乎!” 惕然而寤。遂以女许嫁其子,后竟得善终。以必不可解之冤,而感以不能不解之情,真狡黠人哉!然如是之冤有可解,知无不可解之冤矣。亦足为悔罪者劝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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