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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


  乾隆庚午,官库失玉器,勘诸苑户,苑户常明对簿时,忽作童子声曰:“玉器非所窃,人则真所杀,我即所杀之魂也。”

  问官大骇,移送刑部。姚安公时为江苏司郎中,与余公文仪等同鞫之,魂曰:“我名二格,年十四,家在海淀,父曰李星望。前岁上元,常明引我观灯归,夜深人寂,常明戏调我,我方力拒,且言归当诉诸父,常明遂以衣带勒我死,埋河岸下。父疑常明匿我,控诸巡城,送刑部,以事无左证,议别缉真凶。我魂恒随常明行,但相去四五尺,即觉炽如烈焰,不得近。后热稍减,渐近至二三尺,又渐近至尺许。昨乃都不觉热,始得附之。”

  又言:“初讯时,魂亦随之刑部,指其门乃广西司。”

  按所言月日,果检得旧案。问其尸,云在河岸第几柳树旁,掘之亦得,尚未坏。呼其父使辨识,长恸曰:“吾儿也。”

  以事虽幻杳,而证验皆真,且讯问时呼常明名,则忽似梦醒,作常明语;呼二格名,则忽似昏醉,作二格语。互辩数四,始款伏。又父子絮语家事,一一分明,狱无可疑,乃以实状上闻。论如律。命下之日,魂喜甚,本卖糕为活,忽高唱卖糕一声,父泣曰:“久不闻此,宛然生时声也。”

  问儿当何往,曰:“吾亦不知,且去耳。”

  自是再问常明,不复作二格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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