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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朱康流論歷代甲子書


  按歷代甲子,自魯隱公元年己未以下,載籍皆可考據,無有異同,乃自隱公以上,其說不能歸一。然準之曆算,如武王克商、周公營洛、成王顧命三者得其時日,則是非不難辨矣。故《授時》伐紂以至春秋,一從《漢志》。《漢志·魯世家》,魯公伯禽四十六年,考公四年,煬公六十年,幽公十四年,微(《史記》作魏)公五十年,厲公三十七年,獻公五十年,慎公三十年,武公二年,懿公九年,柏御十一年,孝公二十七年,惠公四十六年。凡伯禽至惠公三百八十六年。伯禽以成王元年癸巳歲即位,至康王十六年戊寅歲薨。惠公以平王三年癸酉歲即位,至平王四十八年戊午歲薨。中間所曆甲子,自第二十八而上羸三十一歲,自第三十三而下縮五歲。由成王上推周公攝政七年,武王克殷後七年而崩,故伐紂之歲,斷以為己卯也。

  而《史記·魯世家》,伯禽四十六年,考公四年,煬公六年,幽公十四年,魏公五十年,厲公三十七年,獻公三十二年,真公三十年,武公九年,懿公九年,伯御十一年,孝公二十七年,惠公四十六年。凡三百二十一年,較《漢志》差六十五年。以惠公末年戊午上推戊午,當平王四十八年,則伯禽元年在第二十八甲子下戊戌歲也。戊戌為成王元年,由成王上推周公攝政七年,《封禪書》曰:「武王克殷二年,天下未寧而崩。」崩在庚寅歲,故伐紂之年為戊子也。如此則銷卻一甲子,第二十八即第二十七矣。

  《竹書紀年》,成王丁酉歲即位,在位三十七年。康王二十六年,昭王十九年,穆王五十五年,其王十二年,懿王二十五年,孝王九年,夷王八年,厲王二十六年,宣王四十六年,幽王十一年,平王四十八年,惠公卒凡三百二十二年,與《史記·魯世家》先一年,以伐紂在庚寅,較《史記》後二年。此記事稍有參差,其甲子大略相同也。

  黃石齋先生主張《史記》,以為武王克殷戊子歲,用授時四分校之,戊子歲周正月癸卯合朔。甲寅冬至,以某按之,又未必然,武成惟一月壬辰旁死魄。越翼日癸巳,王朝步自周,於征伐商,既戊午師逾孟津,癸亥陳於商郊,甲子昧爽會於牧野。《泰誓》又曰:「一月戊午師渡孟津。」《左氏外傳》曰:「王以二月癸亥夜陳未畢而雨。」據石齋以癸卯為正月朔,則壬辰癸巳為前月十九二十日矣,《經》何以言一月也?癸卯朔,則癸亥為月內之二十一日矣,《外傳》何以言二月也?信《漢志》不如信《史記》,信《史記》又不如信《經》文也。石齋又以月旁死魄在望後,生魄在望前,謂壬辰是十六日非朔二日。夫《經》言壬辰是一月,又言戊午亦一月,壬辰與戊午相距二十七日,若旁死魄在望後,是月寧復有戊午哉?又《武成》:厥四月哉生明,王來自商,至於豐,丁未祀於周廟,越三日庚戌,柴望大告武成。既生魄,庶邦塚君暨百工,受命於周,觀其序,生魄於生明之後,則生魄之為望後明矣。生魄既在望後,則死魄之為望前亦明矣。若以《授時》步戊子歲距至元辛巳二千三百三十三年,中積八十五萬二千一百一十四日八千五百二十四分,冬至甲子,《經》朔癸丑,與石所言無一合者,則武王伐紂之必非戊子也。當從班氏以己卯為準,而後春秋以上之時日,始可得耳。第一甲子黃帝元年,第二甲子黃帝六十一年,第三甲子少昊二十一年,第四甲子少昊八十一年,第五甲子顓頊五十七年,第六甲子帝嚳二十九年,第七甲子帝堯二十一年,第八甲子帝舜九年,第九甲子夏禹八年,第十甲子仲康三年,第十一甲子寒浞十五年,第十二甲子帝槐四年,第十三甲子帝不降四年,第十四甲子帝扃五年,第十五甲子孔甲二十三年,第十六甲子桀二十二年,第十七甲子太甲十七年,第十八甲子太庚十五年,第十九甲子太戊二十一年,第二十甲子仲丁六年,第二十一甲子祖辛十年,第二十二甲子祖丁二十九年,第二十三甲子盤庚二十五年,第二十四甲子武丁八年,第二十五甲子祖甲二年,第二十六甲子武乙二年,第二十七甲子紂十八年,第二十八甲子康王二年,第二十九甲子昭王三十六年,第三十甲子穆王四十五年,第三十一甲子孝王十三年,第三十二甲子共王五年,第三十三甲子幽王五年,第三十四甲子桓王三年,第三十五甲子惠王二十年,第三十六甲子定王十年,第三十七甲子景王八年,第三十八甲子敬王四十三年,第三十九甲子威烈王九年,第四十甲子顯王十二年,第四十一甲子赧王十八年,第四十二甲子秦始皇十年,第四十三甲子漢文帝三年,第四十四甲子武帝元狩六年,第四十五甲子宣帝五鳳元年,第四十六甲子平帝元始四年,第四十七甲子明帝永平七年,第四十八甲子安帝延光三年,第四十九甲子靈帝中平元年,第五十甲子蜀後主延熙七年,第五十一甲子晉惠帝永興元年,第五十二甲子哀帝興寧二年,第五十三甲子宋文帝元嘉元年,第五十四甲子齊武帝永明二年,第五十五甲子梁武帝大同十年,第五十六甲子隋文帝仁壽四年,第五十七甲子唐高宗麟德元年,第五十八甲子玄宗開元十二年,第五十九甲子德宗興元元年,第六十甲子武宗會昌四年,第六十一甲子昭宗天祐元年,第六十二甲子宋太祖乾德二年,第六十三甲子仁宗天聖二年,第六十四甲子神宗元豐七年,第六十五甲子高宗紹興十四年,第六十六甲子寧宗嘉泰四年,第六十七甲子理宗景定五年(《授時》以元至元十七年庚辰歲冬至為曆元,若上考自曆元至此甲子,積一十七年),第六十八甲子元泰定元年(下驗自曆元,至此甲子,積四十四年),第六十九甲子明洪武十七年,第七十甲子正統九年,第七十一甲子弘治十七年,第七十二甲子嘉靖四十三年,第七十三甲子天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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