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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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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小司徒》:“及三年则大比,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注:“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郑司农云:“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今时八月案比是也。”《庄子》云:“礼法度数刑名比详。”唐时刑部有刑比都官司门四曹。《通典》:“比部郎中,龙朔二年改为司计大夫。咸亨元年复旧。天宝十一载又改比部为司计,至德初复旧。” 《旧唐书·职官志》:“比部郎中员外郎之职,掌勾诸司百僚俸料、公廨、赃赎、调敛、徒役、课程,通悬数物,周知内外之经费,而总勾之。”《杨炎传》:“初,国家旧制,天下财赋皆纳于左藏库,而太府四时以数闻尚书,比部覆其出入。” 《宋史·职官志》:“比部郎中、员外郎,掌勾覆中外帐籍,凡场务仓库出纳在官之物,皆月计季考岁会,从所隶监司检察以上,比部至则审覆其多寡登耗之数,考其陷失,而理其侵负。”《山堂考索》:“会计逋欠,每三月一比,谓之比部。故昔人有刑罚与赋检相为表里之说。今四曹改为十三司,而财计之不关刑部久矣,乃犹称郎官为比部,何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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