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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謝帥師直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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頤皇恐上書於知府安撫寶文閣下: 頤至愚學道幾五十年,惟是自信,行其所知,不敢為世俗所移。知之罪之,則係乎人焉。 伏睹律節文:諸醫為人合藥,誤不如本方殺人者,徒二年半;故不如本方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雖不傷人,杖六十。古人造律之意,非特矜死者之無辜,亦以警懼庸醫,使不敢輕妄,致害人命,則其為益,豈不甚大?近世以來,律雖存而實不用。俗吏拘文,乃云律稱合藥誤不如本方,若用藥不如方論,雖日殺千人,法所不禁,官不當治也。遂使庸醫輩恣其盲妄,無所忌憚,殺人如麻。耳目所聞見,士大夫為庸醫反陰陽、背方論而殺之者,不可勝數。況天下之大,民庶之眾,可勝言哉?獨嘉祐中,族兄太中嗣宗,知扶溝縣,嘗以醫者用藥過劑殺人,送府鞭其背。過劑乃用藥之失,非合藥誤也。當時眾論稱之,蓋他人未嘗用此律故也。 今死者之家,莫肯與醫者辨者,其故有三。以當官者無愛人之心,苟欲省事,不肯為之窮辨,一也。與醫者習熟,不忍訟之,二也。慮今而後,難復用醫,三也。是皆以利害為心,而不顧骨肉之義,知其冤死而不為之辨,骨肉之義絕矣。既不能辨,則為之詞曰,彼無惡意,又曰訟之無益矣,又曰己之命也。此皆至愚,不知義理之言。 彼有惡意,自當從故殺傷之法,此律正為無故意者設也。辨之所以申骨肉之義,豈係有益無益也?謂己之命,則為人毆而殺之,亦可以不校矣。世之人,雖其父母本非死疾,為醫所殺,隱忍而不辨者多矣。眾人觀之,亦不以為非也。習俗之迷人也如是。今之士大夫,使馬醫治馬,誤殺馬而杖馬醫者,目所常見,耳所常聞,眾人不以為非也。至以父母骨肉為醫所殺而責醫者,則未嘗見。豈愛親不若愛馬乎?愚惑不思之甚也。 凡人之疾病,誤醫者多矣。若風疾與氣藥,肝病而攻脾之類,雖不中病,未能害人。其死乃病死,未得為醫殺之也。若醫經明言下之則死,是不下則不死也。今下而殺之,與操刃而斷其喉何異?古人立法,原其意本不惡,故罪止於徒,恕之至也。若聽其妄殺人而不加治,豈為政之道乎? 姪子某為令醴泉,病陰證傷寒,而邑之醫者乃大下之,又與洗心散,遂至冤死。今有狀披訴。伏惟明公居大帥之任,操勸懲之柄,經術政事聞於天下,高識遠見卓然絕俗。法之所無者,尚可權其宜而行之,況有法可依者乎?民之於令,其義最重。致令之死,而不加一毫之罪,於義得為安乎?竊聞邑中憤歎不平之聲,聞於道路。豈當任者獨不念之乎?重思閣下,天下吏師,誠能行之,郡縣必多效之者。若使遠近傳之,庸醫之輩皆知戒懼,不敢輕視人命,則公及人之功,豈細也哉?匪惟先兄父子懷結草之報,當獲上天之祐,後昆享繁衍盛大之福。不勝哀懇,頤皇恐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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