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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定庙乐及舞诏
礼乐之作,所以类物表庸,而不忘其本者也。凡音乐以舞为主,自黄帝《云门》以下,至于周《大武》,皆太庙舞名也。然则其所司之官,皆曰“太乐”,所以总领诸物,不可以一物名。武皇帝庙乐未称。其议定庙乐及舞,舞者所执缀兆之制,声歌之诗,务令详备,乐官自如故,为“太乐”。
〈《宋书·乐志一》,《通典》一百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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