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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彪授金州刺史等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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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子留后殷彪授金州刺史兼侍御史、河阴令韦同宪授南郑令、韦弁授绛州长史三人同制 敕: 某官殷彪等:今之郡守,古侯伯也;今之邑令,古子男也。于吏有君臣之道焉,于人有父母之道焉。郡邑之间,承上率下者,州长史也。凡此之官,与吾共理,使吾人安而无怨者,其外在吏良而致平乎?金,秦之郡也,奏告专达,得行异政,以彪清平信惠,临事能守,大小之职,率著名绩,故仍宪简,俾往牧之。南郑,梁之邑也,上有贤帅,无忧掣肘,以同宪河阴有政,可以移用,故换铜印,俾往宰之。而绛为名藩,弁实良士,命之赞贰,亦叶其宜。宜各悉心,修举三职。可依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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