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远书城 > 白居易 > 白居易《制》 | 上页 下页
李佑授晋州刺史制


  敕:

  牧守之官,与吾共理,下之安否,系乎其人,必稽前功,方降是命。某官李佑,夙负材器,累经任用,当领军郡,颇著政声。而平阳旧都,近罢征镇,土疆事物,既广且殷。藉尔良能,为予抚字。夫均其征役,简其科禁,谨身省事,以临其人,而人不安,未之有也。往宏是道,以康晋人。可依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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