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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武帝天监十六年


  梁武帝天监十六年(公元517年)

  春正月辛未,上祀南郊。

  魏大乘馀贼复相聚,突入瀛州,刺史宇文福之子员外散骑侍郎延帅奴客拒之。贼烧斋阁,延突火抱福出外,肌发皆焦,勒众苦战,贼遂散走,追讨,平之。

  甲戌,魏大赦。

  魏初,民间皆不用钱,高祖太和十九年,始铸太和五铢钱,遣钱工在所鼓铸。民有欲铸钱者,听就官炉,铜必精练,无得淆杂,世宗永平三年,又铸五铢钱,禁天下用钱不依准式者。既而洛阳及诸州镇所用钱各不同,商货不通。尚书令任城王澄上言以为:“不行之钱,律有明式,指谓鸡眼、镮凿,更无馀禁。计河西诸州今所行者悉非制限,昔来绳禁,愚窃惑焉。又河北既无新钱,复禁旧者,专以单丝之缣、疏缕之布,狭幅促度,不中常式,裂匹为尺,以济有无,徒成杼轴之劳,不免饥寒之苦,殆非所以救恤冻馁,子育黎元之意也。钱之为用,贯繦相属,不假度量,平均简易,济世之宜,谓为深允。乞并下诸方州镇,其太和与新铸五铢及古诸钱方俗所便用者,但内外全好,虽有大小之异,并得通行,贵贱之差,自依乡价。庶货环海内,公私无壅。其鸡眼、镮凿及盗铸、毁大为小、生新巧伪不如法者,据律罪之。”诏从之。然河北少钱,民犹用物交易,钱不入市。

  魏人多窃冒军功,尚书左丞卢同阅吏部勋书,因加检核,得窃阶者三百馀人,乃奏:“乞总集吏部、中兵二局勋簿,对句奏案,更造两通,一关吏部,一留兵局。又,在军斩首成一阶以上者,即令行台军司给券,当中竖裂,一支付勋人,一支送门下,以防伪巧。”太后从之。同,玄之族孙也。

  中尉无匡奏请取景明元年已来,内外考簿、吏部除书、中兵勋案、并诸殿最,欲以案校窃阶盗官之人,太后许之。尚书令任城王澄表以为:“法忌烦苛,治贵清约。御史之体,风闻是司,若闻有冒勋妄阶,止应摄其一簿,研检虚实,绳以典刑。岂有移一省之案,寻两纪之事,如此求过,谁谌其罪!斯实圣朝所宜重慎也。”太后乃止。又以匡所言数不从,虑其辞解,欲奖安之,乃加镇东将军。二月丁未,立匡为东平王。

  三月丙子,敕织官,文锦不得为仙人鸟善之形,为其裁剪,有乖仁恕。

  丁亥,魏广平文穆王怀卒。

  夏四月戊申,魏以中书监胡国珍为司徒。

  诏以宗庙用牲,有累冥道,宜皆以面为之。于是朝野喧哗,以为宗庙去牲,乃是不复血食,帝竟不从。八坐乃议以大脯代一元大武。

  秋八月丁未,诏魏太师高阳王雍入居门下,参决尚书奏事。

  冬十月,诏以宗庙犹用脯脩,更议代之,于是以大饼代大脯,其馀尽用蔬果。又起至敬殿、景阳台,置七庙座,每月中再设净馔。

  乙卯,魏诏:北京士民未迁者,悉听留居为永业。

  十一月甲子,巴州刺史牟汉宠叛,降魏。

  十二月,柔然伏跋可汗遣俟近尉比建等请和于魏,用敌国之礼。

  是岁,以右卫将军冯道根为豫州刺史。道根谨厚木讷,行军能检敕士卒;诸将争功,道根独默然。为政清简,吏民怀之。上尝叹曰:“道根所在,令朝廷不复忆有一州。”魏尚书崔亮奏请于王屋等山采铜铸钱,从之。是后民多私铸,钱稍薄小,用之益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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