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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祐三年六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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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丙子朔,诏:“乡户衙前役满未有人替者,依募法支顾钱。如愿投募者听,仍免本户身役;不愿投募者,速召人替。” 吏部言:“熙宁敕,知州、通判,川、广以二年为满。元丰敕,川、广以三十月。元祐敕,知州、通判并以三十月为任,即不分川、广。请川、广知州、通判,除有专法指定及酬奨外,不论见任、新差官,并二年为任。其使阙满替,悉依本法。”从之。 丁丑,朝请大夫、天章阁待制、知杭州杨绘卒。(旧录云:“绘尝荐属吏王永年,御史蔡承禧言其阴为奸私,通馈赂。下有司,而永年自言,绘尝纳真珠,许荐为阁门祇候。狱具而永年前死,坐贬荆南节度副使。”新录辨曰:“永年狱未具而死,事难辨明,当略其词,移入杨绘卒时。”) 己卯,诏王中正、宋用臣并展一期叙。(政目初四日,宋用臣监滁酒,实录无之。元祐元年正月十四日,又四月十八日,四年八月四日,六年闰八月二十四日可考。) 诏待制以上落职期满检举者,今后并量元犯取旨。(旧录云:“旧制,侍从官落职期满检举,例复职。至是,韩川为左司谏,以前所贬官于法当叙,恐其复用,故先事建言而有是诏。”新录辨曰:“旧制,侍从官得罪,于法当检举者,不过叙官复职而已。用与不用,自系朝廷,韩川安能预知其复用而先事言之?自‘旧制’以下四十四字合删去。”) 诏:“诸宫学教授阙,选所举学官及可为师表,可备讲读科充。不足则三省选差,仍取升朝官已上,有出身,年四十已上者。” 中散大夫、鸿胪少卿庞元英知晋州。 庚辰,诏:“将来一次科场,如有未习诗赋举人,许依旧法取。应解发合格人,不得过解额三分之一。应解二人者,均取。即有零分及解额一人者,并通取文理优长之人。”(此据诸州编录条贯册元祐三年六月五日圣旨,今移附本年月日。旧录并入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新录因之,且云:“令礼部立诗赋格式以闻。”按:当时所颁降文字,并非立诗赋格式,盖令礼部议差官等法,本部以为不须别立,但立此一法,奉圣旨依奏。不知旧录何故却云令礼部立诗赋格式。按: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彭汝砺奏:“礼部牒,奉圣旨令两制、两省同共看详,修立到考校诗赋并格式闻奏。”又不知此圣旨是何月日降,或即旧录所云,自别有月日,而旧录并入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乎。斟酌其时,令两省、两制看详格式,必当在此六月初五日后也。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实录载礼部申明此条,亦无令礼部立诗赋格式指挥。二年十二月已立四场法。) 辛巳,诏勿收知枢密院事安焘乞解机务文字。 癸未,诏:“左右司谏、正言、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以升朝官通判资序实历一年以上人充。”初,太皇太后宣谕曰:“近时台谏官多是新进,未甚更事,所论不知朝廷大体,近于求名。可依祖宗故事,选用历第二任通判人充。”司空吕公著言,近制举官不以资序。因检会旧制,而有是诏。(王岩叟有章论举法太严,乞除去实历一年之文,从违当考。岩叟章附五年四月八日。) 诏:“三省同得旨事,就中书诸房选差三省本房人吏兼同行遣,依条由给、舍进呈;得旨者,并依已得画旨,更不覆奏,直送曹、部等处施行,仍具奏知,三省各录留为底。余依旧。”(政目云:“三省同得旨事,就中书房三省同行,直送曹、部。”) 朝奉郎、知襄州邢恕除直龙图阁,差遣如故。初,恕由起居舍人出知随州,改汝州,又改今任,用期检叙也。(自随改汝,政目在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直龙图阁,在四日。) 诏:“保甲补借差以上者,初该磨勘,有本辖官二员同罪奏举升陟,听如常法磨勘。即无举主,或不足,或犯赃若私罪徒,即展二年。应别格合展者,并累展。其元丰元年以后补授人,虽经磨勘改转,内历一任先无举主或不足者,将来磨勘亦如之。” 甲申,罢潭州安化县博易场,其人户欠息,特行除放,趣纳本钱。从荆湖南路转运司请也。 诏刑部应天下奏到大辟案,除疑虑可悯及依法奏裁,自合依旧取旨外,但情理稍有可议者,亦具因依取旨。 丁亥,诏赐北京、恩、冀州界修河役兵夏药特给钱。 诏经明行修黄杲卿、黄颖并特与应天府助教。以被举不至,御史中丞孙觉请各就除一官,教导后进,故有是命。 诏:“今后诸蕃国贡物,估直与旧例相近者,并如例,即所估高下增减不同,申禀尚书省。” 工部言:“嘉州丰远监岁铸钱八万有奇,止以职官兼领,请依旧置监官一员,于本路选举,具姓名申吏部。”从之。 戊子,诏:“河、岷、兰州缘边,今后诸蕃客般擦入汉买卖回日,许由城寨搜检,不得带钱入蕃。若在汉界,听其便。” 庚寅,月有食之。 辛卯,四方馆使、嘉州团练使狄咨复引进使。 壬辰,诏:“命官犯罪有亏名教,虽无特旨者,并申尚书省奏裁。” 癸巳,龙图阁待制、知越州熊本知杭州。寻罢之。(寻罢,据政目,当考。) 上批:“访闻见修黄河役兵死损逃亡不少,显是本处饮食、衣服、药医不至如法,当职官吏不切用心照管。及闻役兵患病稍重,多是作发遣归回本州名目,避免损折分数。当此暑热,道途转运,更多损失。可速降指挥,严与约束施行,仍勘会逐处所役人兵元初若干,自工役后来损失若干,其诣实闻奏。”(御集六月十七日手札。) 丁酉,龙图阁直学士、秘书监吕公孺为刑部侍郎,刑部侍郎孔宗翰为宝文阁待制、知徐州。宗翰以疾求补外也。翼日,宗翰卒。(旧录宗翰传:“上即位,知兖州,道除司农少卿,未就职,迁鸿胪少卿。司马光方锐意纷更法度,宗翰曰:‘新法便于民者,公勿遽也。’光默然。”新录辨曰:“宗翰徒为此言,无益于利害之数,今删去。”) 朝请郎林旦为右司郎中。 诏:“坤成节崇政殿上寿,文臣待制、武臣观察使、皇亲团练使以上并赴,百官表贺于内东门。” 诏邢、赵州知州,今后互差武臣,从安抚使滕元发请也。 朝奉郎、知徐州杜纯为淮南路转运使。寻诏纯依旧知徐州。(纯必有故,当考。十月十八日,改陕西运使。案:杜纯之移淮,当以孔宗翰外补之故,翼日而宗翰卒,仍诏纯知徐州,应非别有故也。) 己亥,侍御史盛陶言,责降官情理重检举者,请量所犯取旨。从之。 诏在京都商税院以天圣年所收岁课为额。元祐初,户部用五年并增法立新额,岁课不登,官吏多坐责罚,言者论之,而有是诏。 以夏热,权停在京工役三日。 中散大夫、少府少监钟离景伯知寿州。(案河渠志,回河之诏与范纯仁、王存皆系之是月戊戌、庚子两日,与此异。) 辛丑,夏人寇塞门寨。诏:“陕西、河东经略司严戒城寨当职官增完守备,如夏贼攻犯,非逼近城下,决可取中,勿多施行,自致阙误。”(夏人以四月二十四日寇塞门,不知此段所书果在何日,恐不应再寇,当考。) 朝散郎、吏部郎中彭次云为淮南转运使。(五月四日,除益漕,寻止。) 壬寅,龙图阁直学士、光禄大夫致仕韩贽卒。 癸卯,诏:“今后应除六曹郎中,选第二任知州以上资序实历知州,或曾任监司官、六曹员外郎、校理、台谏官、开封府推官并满二年人充。少监、员外郎、府推官,选第二任通判以上资序,或初任通判曾历外任亲民二年人充。寺、监丞,选第二任知县以上资序人充。” 右正言刘安世言:“臣昨自四月后来,三次论奏胡宗愈操行污下,毁灭廉耻,贪得患失,背公徇私,诚不足以辅佐人主,参预国论,欲乞出自圣断,特行罢免。今已两月,未蒙指挥。臣风闻宗愈任御史中丞日,税周氏之第以居,每月僦钱十八千,自去年七月二十一日后至今年二月终,止偿两月之直。其业主三班奉职周知哲累次令人乞请余缗,而宗愈每加辱骂,并不支给,遂于二月一日经官申诉,乞差人追索及发遣起离。开封官吏畏避权势,不为依公施行,而遽寝其事,中外传播,实骇耳目。臣闻中丞之任,纪纲所系,检察非违,纠正百辟,官之雄峻,莫与为比。宗愈既长宪台,不能正身以率下,而恃权贪利,罔顾义理,僦人之居,不给其直,行己无耻,辱国已甚。况宗愈更践华要,月俸至优,近尝奉使大辽,又经押赐亲王礼物,所获甚厚,加之乡里有高赀之名,非不足于财,乃敢挟风宪之威,肆贪鄙之行,辇毂之下,暴横自若,将以表率在位,风化四方,此而可赦,国法废矣。伏望陛下特降睿旨,以周知哲所陈文状付所司推究,明正典刑。其开封府官吏挟情违法之罪,亦乞特赐指挥施行。” 朝奉大夫、权开封府推官林邵提点河北西路刑狱。朝奉郎、江南西路转运判官田子谅为开封府推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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