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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六年五月(2)


  甲子,上批:“常秩在病告已满百日,闻有司以例停俸。秩家素贫,父子卧病,僦居京师,复罢官俸,则遂绝粥药之资,甚无以称朝廷遇秩之意。可自停给月皆给之。”

  王安石与上论塘泊,上以为王公设险守国,安石曰:“诚如此,周官亦有掌固之官,但多侵民田,恃以为国,亦非计也。太祖时未有塘泊,然契丹莫敢侵轶。”上曰:“与之和。”安石曰:“彼自求和,非求与之和也。周世宗即不曾与之和,然世宗能拓关南地,彼乃不能侵轶。”上又以为世宗胜契丹,适遭睡王,安石曰:“李景非常睡,亦为世宗取淮南。八年四月五日,安石又言睡王事,附注在萧禧入辞下。今契丹主岂必胜李景?其境内盗贼不禁,诸事废弛,若陛下异时有以胜之,然后乃可以言其无以胜李景尔。天锡圣质甚高,天相助陛下甚至,若陛下力行先王之政,以兼四夷、宁中国为己任,即强敌无不可制服者。”上又称世宗善驾驭,安石曰:“乘天下利势,岂有不可驾御之人臣、不可制服之强敌?世宗斩樊爱能等,则兵不得不强;选于众,举李谷、王朴,则国不得不治。李谷、王朴虽不足方古人,然要之一时之选也。但此二事,足以成大业矣。”冯京言世宗酷暴,上曰:“闻世宗上僊,人皆恸哭。”安石曰:“告汝德之说,于罚之行。人悦德乃在于罚行,罚行则诞谩偷堕暴横之人畏戢,公忠趋事之人乃有所赴愬,有所托命,此世宗上僊,人所以哭也。”

  皇城司乞增禄,行重法,冯京欲如内臣所奏,王安石以为不须尔。上从安石言,且曰:“此常人见之以为末事,然能使吏皆不敢受赇,奸雄以此观政。”安石曰:“宾至不求有司,前史所以称仲尼也。”上曰:“只恐因此有留滞事处。”京曰:“前言三班留滞事,案验乃都无一事留滞。”安石曰:“开封以不受赇故,乃更各要速了,不肯故作枝蔓,狱讼为之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有增禄都数,恐合附此,更详之。“宾至不求有司”,五年五月三日已尝言之,此又再言之,今仍两存之。安石云“不须尔”,当考。

  乙丑,诏察访京东路常平等事邓润甫等,博访本路士人行义卓越,为乡党所服者以名闻。

  梓、遂州走马承受张宗望等言,西京左藏库副使景思忠等攻烧夷囤,与夷贼战,路隘险,思忠及孙暠、潘信、傅表臣四人并军士二百九十四人皆死之。诏熊本考实以闻。后本以死事人名来上,录思忠子昌符等凡七人为三班奉职至殿侍,余军士各赐其家钱帛有差。思忠,普人,以遂州都监领卒五百,从钤辖张承佑为先锋。贼据险薄官军,思忠战不利,左右劝思忠逃去,思忠不听,奋剑疾战而死。旧无录子孙例,而本为思忠等陈乞,上怪其军行次第极狼狈,但各与一人恩泽。录思忠等乃十一月三日事,今并书之。

  诏熊本速进发,本路见经制夷事官吏且案兵守御出入道路,未得轻进。

  又诏差崇仪使、成都府利州路钤辖田諲权发遣泸州措置夷事,所须犒赏钱帛令转运司应副。又诏发阶、成、凤三州士兵权驻泸州。又诏李曼及转运、提点刑狱司与田諲从长措置。

  提举两浙兴修水利郏亶追司农寺丞,送吏部流内铨,仍罢修两浙水利。

  初,亶言苏州水利,具书与图,以为环湖之地稍低,常多水,沿海之地稍高,常多旱,故古人治水之迹,纵则有浦,横则有塘,又有门、堰、泾、沥而碁布之,亶能言者总二百六十余所。今欲略循古人之法,七里为一纵浦,十里为一横塘,又因出土以为堤岸,用二千万夫,水治高田,旱治下泽,要以三年,而苏之田毕治矣。朝廷始得亶言,以为可行,遂真除司农寺丞,令提举兴修。然亶徒能言之尔,至苏兴役,民大以为扰,论议沸腾。会吕惠卿被召,言其措置乖方,又违先降朝旨,故有是命。上谓王安石曰:“亶似非妄作者,今乃如此。”又曰:“吕惠卿极以为不可修,言无土。”安石曰:“臣尝遍历苏州河,亲掘试,皆可取土,土如堑,极可用。臣始议至和塘可作,苏人皆以为笑,是时朝廷亦不施行。后来修成,约七八十里,高岸在深水之中,何尝以无土为患?”上又以为圩大不可成,车水难,安石曰:“今江南大圩至七八十里,不患难车水,但亶所为仓卒,又妄违条约尔。”郏亶受命在去年十一月八日,今年四月十八日,苏州云云。

  丙寅,诏赐河州修城役兵作袄。

  丁卯,遣带御器械王中正括麟府路旷闲侵冒地,募弓箭手及点阅番兵。上既令王宁策应熙河,已而追取前诏,欲用中正代宁。王安石曰:“中正与王韶不咸,不如且用宁。”上曰:“中正首宣力,今又欲自效,与韶亦无它。”遂改命中正。安石又白上:“中正不宜往。前中正欲往青唐助韶,数为臣言之,然闻中正与往熙州者言,乃极摇动韶事。缘中正初与韶协谋,一旦韶皆弃之,事功皆为李宪所收,其怨韶宜出死力以报,且熙河新造,易以口语摇动,诚不可使中正往。”冯京、王珪又言:“策应六千人,恐中正不能将。”上曰:“但为与韶不咸,若将兵,则中正善抚士卒,非不能也。然中正亦止求边任,不专要将策应军。”于是复用宁如故。安石因言:“麟府事合经制,宜使中正往。”上亟召中正问状,中正请行,故有是命。

  诏:“河东就粮马军四十七指挥,自今轮差七指挥赴鄜延路上番,岁一替。仍委鄜延路都总管司抽减屯泊马军内十指挥归。”

  成都府路转运司言:“嘉、邛州罢铸钱累年,民间见钱阙乏。乞下三司详度,减半铸,与交子相权。”从之,仍令转运司岁终具所铸钱数,比较本息以闻。志有此,七月四日。

  戊辰,手诏:“泾原路经略使王广渊近举官类多泛滥,或绮纨子弟,或府史胥徒,使主兵捍敌,必误国事。虽多已留中不下,尚虑广渊未体寄委之重,犹妄荐论,可坐此札子,令自今依公选择。”

  详定行户利害条贯所奏:“应开封府委官监分财产,当官议定,或令探分,毋得辄差行人。官司下行买物,如时估所无,不得创立行户。今众行愿出免行钱,乞从本所酌中裁定,均为逐处吏禄。”从之。新、旧纪诏:官市于民,吏辄抑而不受,求取百出,民以重困,其令民输免行钱,官自市。熙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中书札子,详定行户利害条贯所奏,准中书札子节文:奉圣旨,详定到行户利害,先次闻奏。今先详定到下项节文数内一项,据行人徐中正等状,屠户中下户二十六户,每年共出免行钱六百贯文赴官,更不供逐处肉。今据众行人状,定到下项中户一十三户,共出钱四百贯文,一年十二月分,乞逐月送纳,每户纳钱二贯七十文;下户一十三户,共出钱二百贯文,一年十二月分,乞逐月送纳,每户纳钱一贯二百九十文。右奉圣旨:宜令详定行户利害条贯所计会三司同共相度闻奏。札付详定行户利害条贯所。准此,于当年九月初三日中书省札子,奉圣旨:依奉。此据编录册宣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讲议司札子内所载,今附注此。当时指挥盖据此也。绍圣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可考。

  己巳,知制诰兼侍讲吕惠卿兼权知谏院。

  庚午,提举在京市易务、殿中丞吕嘉问为国子博士,仍升一任;监上界、屯田员外郎刘佐为都官员外郎,仍减磨勘二年。并以市易务岁收息钱有羡也。初,议嘉问转一官,王安石以为宜更升一任,上曰:“嘉问功诚多。”遂更升一任。

  辛未,西南龙蕃贡方物。四月二日,龙、罗、石来贡。

  诏自今汉户典买夷人田土者,听之。先是,王安石论泸州夷事,因言:“汉户不得典买夷人田土,此条贯合废。”上曰:“自来有此条贯,何故?”安石曰:“必缘典买相混争,致开边隙,故立法禁止。苟能变夷为汉,则此非所恤也。又淯井两边地,若捐数万缗官钱市得,令汉户住佃,即淯井更无夷事矣。”上以为然,遂降此诏。此据王安石日录四月二十二日所载,朱史系之九月二十八日,非也。听典买夷田,据法册乃五月二十九日指挥。五年九月三日,初诏陕西缘边蕃部土地许典买租赁,九月二十八日,熊本云云。王安石日录: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呈中丞言李曼事,上曰:“邓绾颇为李曼分说,李曼致变,杀却许多人,恐不可无罪。”蔡挺曰:“彼言张荀龙私书,荀龙在远方,无所告诉,以书与臣,欲得上达,岂是私?今营救李曼,乃却是私。”安石曰:“曼措置边事,恐须有事。如荀龙言其受边户财利,因别奏恩泽,即恐是诬罔。据邓绾奏,即曼前未尝到泸州,曼既行义为众所称,不容有此。”陈升之亦曰:“曼治民甚好,人极爱之。”上曰:“绾所言夷事多是。”乃令送熊本相度。安石曰:“汉户不得买夷户田土,条贯便合废。”上亦以为然,曰:“自来有此条贯,何故?”安石曰:“必是为因典买相混赖,致争斗起边事,故立此条贯。然若能变夷为汉,此事非所恤。又淯井两边地,若捐数万贯官钱买得,令汉户住佃,即久远淯井更无夷事。”上曰:“本带一罗才进随行,云夷人可以利开说其党,使为我用,内相攻击。果如此,最为上策。”

  是月,废复州为景陵县,隶安州;仍以玉沙县为镇,隶江陵府监利县;省施州永兴寨,置夷平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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