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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祐七年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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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十月乙亥,皇子上表辞所除官,赐诏不允。 丙子,左屯卫大将军、登州防御使、邢国公世永为陇州防御使。初,世永自陈:“太宗与秦王之后,官正任者十余人;臣太祖之嫡孙,又本宫为最长,而遥领使名岁久。”故特迁之。世永,守节长子,嫡长元孙。 壬午,封赠婕妤周氏二代。 初,知制诰张瓌言:“中书送下封婕妤三代词头,然婕妤位正三品,其封赠未应法,请下有司检详典故。”中书引用崇国夫人许氏、美人张氏例,知制诰祖无择又言:“许美人、张美人出一时之恩,未为得礼。”于是更下学士院详定,而止及二代焉。 时学士院新定后宫封赠父祖制度,皇后与妃皆及三代,谏官司马光等上言: 大礼之所谨,在于尊卑之分,别嫌明微。故国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盖以大夫贵近于君,故推而远之,以防僭偪之端;士贱于君,虽与之同物,无所嫌也。况后妃之际,实治乱之本,圣人于此,尤兢兢焉。皇后敌体至尊,母仪四海,六宫之内,无与等夷,妃品秩虽贵,而皇后犹为女君。今封赠之典,混而为一,臣实惧焉。虽陛下圣明,宫壸之政,贵贱有伦,必无僭偪之忧,然非所以别嫌疑,防萌兆,垂法度,示子孙也。昔汉文帝幸郎署,慎夫人与皇后同坐,中郎将袁盎引却慎夫人席,曰:“陛下既以立后,慎夫人乃妾,妾主岂可同坐哉!”文帝善其言。彼少顷同席,盎犹以为不可而犯颜力争,况著之典策,以为百世之法乎! 臣谨按天圣中遇南郊大礼,皇太后追赠三代,太妃止赠二代,然则妃赠三代,乃近岁之失,不可以不正。议者或谓外廷之臣凡入两府者,皆赠三代,妃正一品,礼不可后之。臣窃以为不然。圣主制礼,内外异宜,不可均一。自宰相、枢密副使,名秩虽殊,而比肩为臣,共同职业,俱赠三代,不足为嫌。皇后与妃,位次相亚,而有妾主之分,以此尤宜分别名器,使之著明,以防后世之有僭差,不可卤莽灭裂,苟然而已也。臣愚欲望陛下特降圣旨,改定新制,自今后皇后得赠三代,自妃以下皆不过二代。若以外廷之臣封赠太优,则乞自今后惟宰相、枢密使得赠三代,自参知政事以下止于二代,庶几得礼之宜。” 不报。 己丑,禁天下衣墨紫。初,皇亲与内臣所衣紫,皆再入为黝色。后士庶浸相效,而言者以为奇哀之服,故禁之。 甲午,知制诰王安石同勾当三班院。 先是,安石纠察在京刑狱。有少年得斗鹑,其同侪借观之,因就乞之,鹑主不许。借者恃与之狎昵,遂携去,鹑主追及之,踢其胁下,立死。开封府按其人罪当偿死,安石驳之曰:“按律,公取、窃取皆为盗,此不与而彼乃强携以去,乃盗也。此追而殴之,乃捕盗也。虽死,当勿论。府司失入平人为死罪。”府官不伏,事下审刑、大理详定,以府断为是。有诏安石放罪。旧制,放罪者皆诣殿门谢。安石自言“我无罪”,不谢,御史台及閤门累移牒趣之,终不肯谢。台司因劾奏之,执政以其名重,释不问,但徙安石他官。 度支员外郎、秘阁校理蔡抗为广东转运使。 先是,岑水铜冶大发,官市诸民,止给空文,积逋巨万。奸民无所取资,群聚私铸,与江西盐盗合,郡县患之,督捕甚严。抗曰:“采铜皆惰游之民,铜悉入官而不畀其直,非私铸,衣食安所给?又从而诛之,是岂但民犯法也?”因命铜入即偿直,民尽乐输,私铸遂绝。番禺岁运盐给英、韶二州,道回远,多侵窃杂恶。抗命十舟为一运,择摄官主之,岁终,会其课以为殿最。是岁,盐课增十五万缗。 乙未,诏:“天下常平仓多所移用,而不足以支凶年。其令内藏库与三司共支缗钱一百万,下诸路助籴之。”从右正言、判司农寺王陶所请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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