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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兴国八年二月


  二月戊子朔,日有食之。

  丁酉,禁内属戎人私市女口,吏谨捕之,违者弃市。

  丙午,有司言:“先禁江南诸州民家不得私蓄弓剑、甲铠,违者按其罪。按律疏禁民私有兵器,谓甲、弩、书、具装等,若弓箭、刀櫍、短矛并听私蓄,望厘改之。”诏从其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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