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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官丁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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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官丁忧。蒙古及色目人不行三年之丧,汉人南人则行之,大德八年,诏:“三年之丧,古今通制,除应当怯薛人员、征戍军官外,其余官吏,父母丧亡,丁忧终制,方许叙仕,夺情起复者不拘此例。” 九年,中书省奏,听从官吏丁优。 至大四年,诏:“官吏并许终制,以厚风俗。朝廷夺情起复,蒙古、色目人、管军官不拘此例。” 延祐五年,监察御史许有壬言:“圣朝以孝治天下,考稽典礼、除蒙古、色目各从本俗,其余居官著为丁忧之制,将以美教化、厚人伦,为治之要道也。所谓夺情起复者,盖有道德可以范世,谋猷可以经国,天心简畀,人望素服,又边臣、宿将可任重寄,似此必用之人,谓之起复,谁曰不然,其或碌碌凡庸如冯翼霄,才无过于常人,行每乖于清议,徒以谀佞检邪,亦复冒膺起父,实砧风教,宜明白奏闻。除上所知识必用之人,取自圣裁,其余人员,并遵旧制。”时不肖者多假借起复,以图荣进,故有壬育之。 宁国万户府言:“本府知事孙显,父母俱没,系迁转之员,与军官不同,理合丁忧。” 监察御史言:“切恐其余管军衙门首领官,亦有似此托为军职,不得丁忧者,伤风败俗,深为不便。宜遍行照会,如有违犯,断罪降叙。”刑部议从之。 至正初,监察御史乌古孙良帧,以国俗父母死无忧制,又父死则妻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上言:“纲常皆出于天,而不可变。议法之吏乃言国人不拘此例,诸国人各从本俗。是汉人、南人当守纲常,国人、诸国人不必守纲常也。名曰优之,实则陷之。外若尊之,内实侮之。推其本心,所以待国人者,不若汉人、南人之厚也。请下礼官、有司,及右科进士在朝者会议。自天子至于庶人,皆从礼制,以成列圣未遑之典,明万世不易之道。”奏上,不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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