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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脱官钱


  斡脱官钱者,诸王妃主以钱借人,如期并其子母征之。元初,谓之羊羔儿息。时官吏多借西域贾人银,以偿所负,息累数倍,至没其妻子犹不足偿。耶律楚材奏令本利相侔,永为定例。

  中统三年,定诸王投下取索债负人员,须至宣抚司,彼此对证,委无异词,依一本一利还之。毋得将欠债官民人等强行拖拽,人口、头匹准折财产,搅扰不安。违者罪之。

  至元八年,立斡脱所。以掌其追征之事。二十年,蠲昔刺斡脱所负官钱。是年,诏,“未收之斡脱钱,悉免之。”

  二十九年,复诏:“穷民无力者,本利免其追征,中户则征其本而免其利。”

  元贞元年,诏:“贷斡脱钱而逃匿者罪之,仍以其钱赏首告者。”

  大德元年,禁权轰斡脱,大德二年,诸王阿只吉索斡脱钱,命江西行省籍负债者之子妇。省臣以江南平定之后,以人为货,久行禁止。移中书省,罢其事。

  五年,禁斡脱钱夹带他人营运,违者罪之。

  六年,札忽真妃子、念木烈大王位下遣使人燕只哥歹等追征斡脱钱物,不由中书省,亦无元借斡脱钱数目,止云借斡脱钱人不鲁罕丁等三人,展转相攀,牵累一百四十余户。中书省议准:凡征斡脱官钱者,开坐债负户计人名、数目,呈中书省,转咨行省官同为征理。照验元坐取斡脱钱人姓名,依理追征,毋致勾扰违错,著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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