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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吏传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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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者,治民之吏,事权一而责任专,县之事专于令,郡之事专于守,故无所牵制,而吏得展其才。 至元之官制,则不然,县有尹、有令,府、州,有知府、知州,路有总管,而皆设达鲁花赤以监之,凡为达鲁花赤者,非蒙古则色目人,皆懵于中国之治术者也。夫既以达鲁花赤监吏矣,则吏之权已夺于达鲁花赤,使其贤,犹将与吏争是非可否,百牵制其所为,而况懵于治术者乎!虽洁已爱民者亦时有之,然其奸贪狂法、虐杀无辜,吏固不绝于书也。 此元之吏治所以日窳,而盗贼所以不息欤!吾征之刻石,凡去思、遗爱之碑,颂达鲁花赤、总管以下之德政存而未佚者,尚得五六百事,大抵皆空言无实,习为谀美。 呜乎!是亦吏治之窳之一端矣。今为《循史传》,采其卓有治行者,著于篇。庶几信以传信云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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