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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正三年


  至正三年癸未,一三四三年

  春,正月,丙子,中书左丞许有壬罢。

  先是,有壬父熙载仕长沙日,设义学训诸生,既没而诸生思之,为立东冈书院,朝廷赐额设官,以为育才之地。南台监察御史穆巴喇锡,缘睚眦之怨,言书院不当立,并构浮辞诬蔑有壬乃其二弟仪、有孚,有壬遂称病归。

  二月,丁未,辽阳沃济野人叛。

  是月,汴梁新郑、密二县地震。秦州成纪县、巩昌府宁远、伏羌县山崩,水涌,溺死者无算。

  三月,壬申,造鹿顶殿。

  监察御史成遵等,请用终场下第举人充学正、山长,国学生会试不中者,与终场举人同。

  戊寅,诏:“作新风宪。在内之官有不法者,监察御史劾之;在外之官有不法者,行台监察御史劾之。岁以八月终出巡,次年四月中还司。”

  是月,诏修辽、金、宋三史。初,世祖立国史院,首命王鹗修辽、金二史。宋亡,又命史臣修通三史。延祐末,国史院编修官袁桷请购求辽、金、宋遗事,从之。然义例未定,有欲如《晋书》例,以宋为本纪而辽、金为载记者,或又谓辽立国先于宋五十年,宋南渡后尝称臣于金,以为不可;又有待制王理者,著《三史正统论》,欲以辽、金为《北史》,建隆至靖康为《宋史》,建炎以后为《南宋史》;一时士论不决,至是诏厘为三史,而各统其所统。以中书左丞相托克托为都总裁官,平章政事特穆尔达实、右丞贺惟一、御史中丞张起岩、翰林学士欧阳玄、侍御史吕思诚、翰林侍讲学士揭傒斯为总裁官。惟一,胜之子也。

  托克托问修史以何为本,傒斯曰:“用人为本,有学问文章而不知史事者不可与,有学问文章知史事而心术不正者不可与,用人之道,又当以心术为本也。”又与僚属言:“欲求作史之法,须求作史之意。古人作史,虽小善必录,小恶必记。不然,何以示惩劝!”由是毅然以笔削自任,凡政事得失、人才贤否,一律以是非之公。至于物论之不齐,必反复辨论,以求归于至当而后止。

  起岩熟于金源典故,宋儒道学原委,尤多究心。有露才自是者,每立言未当,起岩据理窜定,深厚醇雅,理致自足。

  玄发凡举例,俾论撰者有所据依。史官中有悻悻露才,议论不公者,玄不以口舌争,俟其呈稿,援笔窜定之,统系自正。其于论赞、表奏,皆玄属笔。

  夏,四月,丙申朔,日有食之。

  是月,帝如上都。

  六月,壬子,命经筵官月进讲者三。

  是月,中书户部以国用不足,请撙节浮费。

  回回刺里五百馀人,渡河寇掠解、吉、隰等州。

  秋,七月,戊辰,修大都城。

  是月,兴国路旱。河南自四月至是月,霖雨不止。

  八月,山东有贼焚掠兖州。

  帝至自上都。

  九月,甲子,湖广行省平章衮巴布勒,擒道州、贺州猺贼首唐大二、蒋仁五至京师,诛之。其党蒋丙,自号顺天王,攻破连、桂二州。

  冬,十月,戊戌,帝将祀南郊,告祭太庙。至于宗室,遣阿噜问同知太常礼仪院事李好文曰:“朕,宁宗兄也,当拜否?”好文与博士刘闻对曰:“宁宗虽弟,其为帝时,陛下为之臣。春秋时,鲁闵公,弟也,僖公,兄也,闵公先为君,宗庙之祭,未闻僖公不拜。为人后者,为之子也。陛下当拜。”帝乃拜。由是每亲祀,必命好文摄礼仪使。

  己酉,帝亲祀上帝于南郊,以太祖配。

  己未,以南郊礼成,大赦天下,蠲民间田租五分,赐高年帛。

  十二月,丙申,诏写金字《藏经》。

  丁未,以翰林学士承旨博尔济布哈为中书左丞相,特穆尔布哈罢。

  是月,胶州及属县高密地震。

  是岁,诏立常平仓,罢民间食盐。

  征遗逸托音巴延、张瑾、杜本。本辞不至。本,清江人,在武宗时,尝被召至京师,即归武夷山中,文宗闻其名,征之,不起。至是右丞相托克托荐之,召为翰林待制兼国史院编修官。使者致君相意,趣之行,至杭州,称病固辞,而致书于托克托曰:“以万事合为一理,以万民合为一心,以千载合为一日,以四海合为一家,则可言制礼作乐,而跻五帝、三王之盛矣。”遂不行。时有金华张枢,亦屡征不起。

  既又征隐士勒哲图、济尔噶朗、董立、李孝光,诏以鄂勒哲图、济尔噶朗为翰林待制,立修撰,孝光著作郎。或疑其太优,右丞相特穆尔达实曰:“隐士无求于朝廷,朝廷有求于隐士,名爵岂足吝惜耶!”识者诵之。

  卫辉、冀宁、忻州大饥,人相食。

  临察御史李稷劾奏宦官高龙卜:“恃赖恩私,侵挠朝政,擅作威福,交通时相,为国基祸,请窜逐之。”章上,流龙卜于征东。又言:“御史封事须至御前开拆,以防壅蔽之患;言事官须优加擢用,以开谏诤之路;殿中侍御史、给事中、起居注须任端人直士,书百司奏请及上所可否,月达省台,付史馆,以备纂修之实。”承天护圣寺火,诏更作之,稷言水旱相仍,公私俱乏,不宜妄兴大役,议遂寝。稷,滕州人。

  监察御史乌古逊良桢,以帝方揽万几,不可不求贤自辅,乃上疏言:“祈天永命之术,在乎敬身修德而已。今经筵多领以职事臣,数日一进讲,不逾数刻已罢,而执御小臣,恒侍左右,何益于盛德哉!请招延宿儒若许衡者数人,置于禁密,常以唐、虞、三代之道启沃宸衷,日新其德。”又以国俗父死则妻其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父母死无忧制,遂上言:“纲常皆出于天而不可变。议法之吏,乃云国人不拘此例,诸国人各从本俗,是汉人、南人当守纲常,国人、诸国人不必守纲常也。名曰优之,实则陷之;外若尊之,内实侮之;推其本心,所以待国人者不若汉人、南人之厚也。请下礼官有司及右科进士在朝者会议,自天子至于庶人,皆从礼制,以成列圣未遑之典,明万世不易之道。”奏入,皆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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