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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祐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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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祐四年丁巳,一三一七年 春,正月,庚子,帝谓左右曰:“中书比奏百姓乏食,宜加赈恤。朕思民饥若此,岂政有过差以致然欤?向诏百司务遵世祖成宪,宜勉力奉行,辅朕不逮,惟当省刑薄赋,庶使百姓各遂其生也。” 乙卯,诸王托克托驻云南,扰害军民,以昂辉代之。丙辰,以知枢密院事鄂勒哲为云南行省平章政事。 壬戌,冀宁路地震。 闰月,丙戌,以立皇太子诏天下,赐鳏寡孤独钞,减免各路租税有差。 辛卯,封拜特穆尔为汾阳王。 壬辰,赈汴梁等路饥。 二月,甲辰,敕郡县各社复置义仓。 戊申,授近侍鄂勒哲布哈翰林侍读学士、知制诰、同修国史。 乙丑,升蒙古国子监秩正三品,赐银印。 三月,丁卯,帝如上都。 夏,四月,己亥,德安旱,免屯田租。 戊申,达哈逊寇边,吴王多勒达等败之,赐赉有差。 乙丑,帝夜坐,忧旱,谓侍臣曰:“雨旸不时,奈何?”萧拜珠曰:“宰相之过也。”帝曰:“卿不在中省耶?萧拜珠惶愧。顷之,帝露香默祷。既而大雨,左右以雨衣进,帝曰:“朕为民祈雨,何避焉!” 翰林学士承旨图古勒都尔密实、刘赓等译《大学衍义》以进,帝览之,谓群臣曰:“《大学衍义》议论甚嘉,其令翰林学士阿琳特穆尔编译之。” 五月,戊寅,改太子卫率府为中翊府。 壬午,黄州、高邮、真州、建宁等处,流民群聚,持兵抄掠,敕所在有司:“其伤人及盗者罪之,馀并给粮遣归。” 以翰林学士承旨齐勒特穆尔为中书平章政事;以平章乌拜都拉为集贤大学士。己丑,擢左丞阿尔哈雅为平章政事,参政奇塔为右丞,高昉为左丞。 己丑,以参议中书省事完珠、张思明为参知政事。 浮屠妙总统有宠,敕中书官其弟五品,思明执不可。帝大怒,召见,切责之,对曰:“选法,天下公器。径路一开,来者杂遝,故宁违旨获戾,不忍隳祖宗成宪,使四方得窥陛下浅深也。”帝心然其言而业已许之,曰:“卿可姑与之,后勿为例。”乃以为万亿库提举,不与散官。 六月,戊申,中书右丞相特们德尔罢,以左丞相哈克繖为右丞相。 特们德尔贪虐日甚,中外切齿,群臣不知所为,中丞杨多尔济慨然以纠正其罪为己任。上都富民张弼,杀人系狱,特们德尔使家奴胁留守贺胜使出之,胜不可。而多尔济已廉得其赃巨万,乃与萧拜珠及胜奏发其事,内外御史共劾奏其“桀黠奸贪,欺上罔下;占据晋王田及卫兵牧地;窃食郊庙供祀马;受人珠宝之贿,动以万计。且既位极人臣,又领宣政院事,以其子巴尔济苏为之使,诸子无功于国,尽居贵显,纵家奴凌虐官府,为害百端。以致阴阳不和,山移地震,灾异数见,百姓流亡;己乃恬然略无省悔。私家之富,又在阿哈玛特、僧格之上。四海疾怨已久,愿早加显戮以示天下。”奏上,帝震怒,诏逮问,特们德尔逃匿兴圣近侍家。帝为不御酒数日以待决狱,诛其大奴同恶数人,特们德尔终不能得。多尔济持之急,徽政近臣以太后旨,召多尔济至宫门责之,对曰:“待罪御史,奉行祖宗法,非敢违太后旨也。”帝不忍伤太后意,但罢其相位,而迁多尔济为集贤学士。 己酉、乌拜都拉复为中书平章政事。 参知政事张思明,持法峭直,近臣疾之,日构谗间,迁工部尚书。帝顾左右曰:“张士瞻居工部,得毋怏怏乎?”对曰:“勤职如初。”帝嘉叹之,旋授宣徽院副使。士瞻,思明之字也。 壬子,以工部尚书王桂为中书参知政事。 癸亥,禁总摄沈明仁所佩司空印,毋移文有司。 秋,七月,乙亥,中书平章政事李孟罢。 孟以衰病,乞解政权归田里,帝不得已,从所请。复为翰林学士,入侍宴间,礼遇尤厚。 以江浙行省左丞王毅为中书平章政事。 己丑,成纪县山崩,土石溃徙,坏田稼庐舍,压死居民。 辛卯,冀宁路地震。 帝谕省臣曰:“比闻蒙古诸部困乏,往往鬻子女于民家为婢,其命有司赎之还各部。” 帝出,见卫土有敝衣者,驻马问之,对曰:“戍守边镇逾十五年,故贫耳。”帝曰:“此辈久劳于外,留守臣未尝以闻,非朕亲见,何由知之!自今有类此者,必言于朕。”因命赐之钱帛。 八月,丙申,帝至自上都。 庚申,哈克繖奏事毕,帝问曰:“卿等日所行者何事?”哈克繖对曰:“臣等第奉行诏旨而已。”帝曰:“卿等何曾奉行朕旨!虽祖宗遗训,朝廷法令,皆不遵守。夫法者,所以辨上下,定民志,自古及今,未有法不立而天下治者。使人君治法,宰相能守而勿失,则下民知所畏避,纪纲可立,风俗可厚。其或法驰民慢,怨言并兴,欲求治安,岂不难哉!” 帝在御已久,犹居东宫,而饮酒无度,监察御史马祖常上言:“天子承天继统,当极保爱。玉食之御,犹必审五味之宜;酒醴之供,可不思百拜之义!大内正衙朝贺之地,虽陛下不忘东宫之旧,窃虑起民间观听之疑。且国家百年,朝仪尚阙,诚使群臣奏对之际,御史执简,史官执笔,则虽有怀奸利乞官赏者,不敢出诸其口。乞令中书集议,或三日、二日,常出视朝,则治道昭明,生民之福也。” 九月,丙寅,右丞相哈克繖言:“故事,丞相必用蒙古勋臣;臣西域人,不厌人望。”遂恳辞相位。制以宣徽院使遥授左丞相巴达锡为中书右丞相,哈克繖仍左丞相。 壬辰,岭北地震,凡三日。 冬,十月,甲午,有事于太庙。 壬寅,遣御史大夫巴图、参知政事王桂祭陕西岳镇、名山;赈恤秦州被灾之民。 癸酉,监察御史言:“官吏丁忧起复,人情惊惑,请禁止以绝侥幸。惟朝廷耆旧特旨起复者,不在禁例。”制可。 十一月,己卯,复浚扬州运河。 壬辰,谕诸宿卫:“入直各居其次,非有旨不得上殿,阑入禁中者坐罪。大臣许从二人,它官一人,门者讥其出入。” 十二月,丁酉,复广州采金、银、珠子都提举司。 饶州路大饥,米价翔踊,总管王都中以官仓之米定其价为三等,言于江浙行省,以为须粜以下等价,民乃可得食,未报,辄于下等减价十之二,使民就粜。行省怒其专擅,都中曰:“饶去杭几二千里,比议定往还,非半月不可。人七日不食则死,安能忍死以待乎!”其民相与言曰:“公为我辈减米价,公果得罪,我辈当鬻妻子以代公偿。”会行省左右司都事王克敬言于其丞相曰:“鄱阳去此甚远,比待报,民且死。彼为仁,而吾属顾为不仁乎?”都中乃得免。郡岁贡金,而金户贫富不常,都中考得其实,乃更定之;包银之法,户不过二两,而州县征之加十倍,都中责之一以诏书从事。 江浙行省遣王克敬往四明监倭人互市。 先是往监者惧有叵测,必严兵自卫,如待大敌。克敬至,悉去之,抚以恩意,皆帖然无敢哔者。吴人从军征日本陷于倭者,及是从至中国,诉于克敬,愿还本乡。或恐为祸阶,克敬曰:“岂有军士怀恩德来归而不之纳耶?脱有衅,吾当坐。”事闻,朝廷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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