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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二十年


  春,正月,己未,立鸿吉哩氏为皇后。时帝春秋高,后颇预朝政,相臣常不得见帝,辄因后以奏事。

  初,鸿吉哩氏之族,从太祖起兵有功,寻立其女为后,遂与约曰:“鸿吉哩氏生女,世以为后,生男,世尚公主。”故元代诸后多其族焉。

  癸亥,敕铎喇哈领军征缅国。

  乙丑,和尔果斯言:“自今应诉事者,必须实书其事,赴省台陈告。其以匿名书告事,重者处死,轻者流远方。能发其事者,必须实书其事,赴省台陈告。其以匿名书告事,重者处死,经者流远方;能发其事者,给犯人妻子,仍以钞赏之。又,阿哈玛特专政时,衙门太冗,虚费俸禄,宜依刘秉忠、许衡所定,并省为便。”皆从之。

  设务农司。

  敕预备征日本军粮,令高丽国备二十万石,以阿塔哈依旧为征东行省丞相。

  丙寅,发五卫军二万人征日本。召太常少卿汪忠良择日出师,忠良曰:“僻陋海隅,何足劳天戈!”不听。时帝意甚决,朝臣无敢谏者。淮西行省右丞昂吉尔上疏曰:“臣闻兵以气为主,而上下同欲者胜。比者连事外夷,三军屡衄,不可以言气;海内骚然,一遇调发,上下愁怨,非所谓同欲也。请罢兵息民。”南台御史大夫姜卫亦遣使入奉曰:“倭不奉职贡,可伐而不可怒,可缓而不可急。向者师行期迫,战船不坚,前车已覆,后当改辙。为今之计,预修战舰,训练士卒,耀兵扬武,使彼闻之,深自备御,迟以岁月,俟其疲怠,出其不意,乘风疾往,一举而下,万全之策也。”帝皆不听。

  丙寅,御史台言:“燕南、河北、山东,去岁旱灾,按察司已尝阅视,而中书不为奏免税粮,民何以堪!”诏有司权停勿征,仍谕:“自今管民官,凡有灾伤,过时不申,及按察司不即行视者,皆罪之。”

  河北流民渡河求食,朝廷遣使者集官属,绝河止之,按察副使程思廉曰:“民急就食,岂得已哉!天下一家,河北、河南,皆吾民也,亟令纵之!”且曰:“虽得罪,死不恨。”章上,不之罪也。

  刑部尚书崔彧上疏,言时政十八事:“一曰开言路,多选正人,番直上前,以司喉舌。二曰阿哈玛特擅权,台臣莫敢纠其非,迨事败,然后接踵随声,徒取讥笑;宜别加选用,其旧人除蒙古人取圣断处,馀皆当问罪。三曰枢密院定夺军官,赏罚不当,多听阿哈玛特风旨;宜择有声望者为长贰。四曰翰苑亦颁阿哈玛特功德,宜博访南北耆儒以重此选。五曰郝祯、耿仁等虽正典刑,若是者尚多,罪同罚异,公论未伸,合次第屏除。六曰贵游子弟用即显官,幼不讲学,何以从政!得如左丞许衡教国子,则人才辈出矣。七曰今起居注所书,不过奏事检目而已,宜择蒙古、汉人分番上直,言动必书。八曰宜定律令,为一代之法。九曰省冗官,宜参众议,立定成规。十曰官僚无以养廉,宜有俸者增,无俸者给。十一曰内地百姓流移江南避赋役者,已十五万户,去家就旅,岂人之情!赋重政繁,驱之至此。宜特降诏旨,招集复业,免其后来五年科役,其馀积欠并蠲,事产即日给还;民官满替以户口增耗为黜陟,其徙江南不归,与土著一例当役。十二曰凡丞相安图迁转良臣,为阿哈玛特所摈黜,或居散地,或在远方,并令拔擢。十三曰簿录奸党财物,不可视为横得,遂致滥用,宜以之实帑藏,供岁计。十四曰上都非如大都,止备巡幸,不应立留守司,宜易置总管府。十五曰中书省右丞二而左丞缺,宜改所增右丞置诸左。十六曰在外行省不必置丞相、平章,止设左、右丞以下,庶几内重,不致势均。彼谓非隆其名不足镇压者,奸臣欺罔之论也。十七曰阿尔哈雅掌兵民之权,子侄姻党分列权要,官吏出其门者十之七八,其威权不在啊哈玛特下,宜罢职,理算其党;虽无所污染者,亦当迁转它所,勿使久据湖广。十八曰铨选类奏,贤否莫知,自今三品以上,必引见而后授官。”疏奏,帝即命中书省行其数事。馀命与御史大夫伊实特穆尔议行之。

  彧又言:“江南盗贼,相挺而起,凡二百馀所,皆由拘刷水手,兴造海船,民不聊生,激而成变。日本之役,宜姑止之。又,江西四省军需,宜量民力,勿强以土产所无。凡给物价与民者,必以实。召募水手,当从其所欲。俟民气稍苏,我力粗备,三二年后,东征未晚也。”帝以为不切,曰:“尔之所言如射然,挽弓虽可观,发矢则非是矣。”

  彧又言:“昨中书奉旨,差官度量大都州县地亩,本以革权势兼并之弊,欲其明白,不得不于军民诸色人户通行核实。又因取勘畜牧数目,初意本非扰民,而近者浮言胥动,恐失农时。”又言:“各路每岁选取室女,宜罢。宋文思院小口斛出入官粮,无所容隐,宜颁行。”皆从之。

  丁卯,巴约特等伐船材于烈埚、都山、乾山,凡十四万二千有奇,起诸军贴户年及丁者五千人、民夫三千人运之。

  命右丞栋哩特穆尔及万户三十万人,蒙古军习舟师者二千人,特默齐万人,习水战者五百人,征日本。

  壬午,改广东提刑按察司为海北广东道,广西按察司为广西海北道,福建按察司为福建闽海道,巩昌按察司为河西陇北道。

  二月,辛丑,定军官选法及官吏赃罪法。

  癸丑,谕中书省:“大事奏闻,小事便宜行之,毋致稽缓。”

  三月,己未,御史台言:“平滦造船,五台山造寺伐木,及南城建新寺,凡役四万人,请罢之。”诏:“伐木、建寺即罢之,造船一事,其与省臣议。前后卫军自愿征日本者,命选留五卫汉军千馀,其新附军令悉行。”

  乙丑,命乌努呼鲁岱往扬州录囚,其江北重囚,谪征日本。

  立云南按察司,照刷行省文卷。

  罢淮安等处淘金官,惟计户取金。

  丙寅,帝如上都。

  丁卯,增置蒙古监察御史六员。

  癸酉,广东新会县林桂方、赵良钤等聚众,伪号罗平国,称延康年号。官军擒之,伏诛,馀党悉平。

  壬午,罢福建宣慰司,复立行中书省于漳州。

  夏,四月,庚寅,以侍卫亲军二万人助征日本。

  壬辰,阿塔哈求军习官舟楫者同征日本,命元帅张林、招讨张瑄、总管朱清等行,以高丽王就领行省规画日本事宜。

  甲午,禁近侍为人求官,紊乱选法。

  申严酒禁,有私造者,财产、女子没官,犯人配役。申私盐之禁,许按察司纠察盐司。

  五月,乙未,免五卫军征日本,发万人赴上都,纵平滦造船军归耕,拨大都见管军代役。

  占城行省右丞索多,率战船千艘出广州,浮海伐占城。占城迎战,兵号二十万,索多率敢死士击之,斩首并溺死者五万馀人,又败之于大浪湖,斩首六万级,占城降。索多造木为城,辟田以耕,伐乌里、越里诸小夷,皆下之,积谷十五万以给军。

  六月,戊子,以征日本,民间骚动,盗贼窃发,呼图特穆尔、蒙古岱乞益兵御寇,诏以兴国、江州军付之。

  初定官吏赃罪法:“自五十贯以上,皆决杖,除名不叙,百贯以上者死。”

  崔彧言:“今百官月俸不能副赡养,难责以廉勤之操。宜议增庶官月俸,所增虽赋之于民,官吏不贪,民必受惠。其有以贪抵罪,亦复何辞!”从之。己丑,诏增内外官吏俸。

  初,思、播以南,施、黔、鼎、澧、辰、沅之界,九溪、十八峒蛮獠,叛服不常,诏四川行省讨之。参政奇尔济苏、宣慰使李呼哩雅济等,凿山开道,分兵并进,诸蛮伏险以拒,然众寡不敌,多就擒戮,其奠长内附赴阙。辛亥,诏分其地立州县,听顺元路宣慰司节制。

  秋,七月,丙辰,谕阿塔哈:“所造征日本船,宜少缓之,所拘商船悉给还。”

  丙寅,开云南驿路。

  丁卯,罢淮南淘金司,以其户还民籍。

  八月,癸未,以明尔彻平章军国重事,商议公事。

  立怀来淘金司。

  丁未,浙西道宣慰使史弼言:“顷以征日本船五百艘科诸民间,民病之。宜取阿巴齐所有船,修理以付阿塔哈,庶宽民力,并给钞于沿海募水手。”从之。

  济州新开河成,立都澧运司。

  九月,戊午,哈喇岱等招降象山县海贼尤宗祖等九千五百九十二人,海道以宁。

  壬戌,调黎兵同征日本。

  辛未,以岁登,开诸路酒禁。

  戊寅,史弼陈弭盗之策:“为首及同谋者死,馀屯田淮上。”帝然其言,诏以其事付弼。贼党耕种内地,共妻孥送京师,以给鹰坊人等。

  冬,十月,壬辰,帝至自上都。

  庚子,左丞相耶律铸,坐不纳职印,妄奏东平人聚谋为逆、间谍幕僚及党罪囚阿里苏,罢免,仍没其家赀之半,徒居山后。

  建宁路管军总管黄华叛,众几十万,称祥兴五年,犯崇安、浦城等县,围建宁府,命征东行省左丞刘国杰以其兵会江淮参政巴延等讨之。国杰攻破赤岩寨,华投火死,馀众皆溃。福建行省左丞呼喇春将兵来会梧桐州,欲搜贼溃去者尽杀之,国杰曰:“首乱者华也,馀皆胁从。招谕不归,诛之未晚。”未几,众果出降。

  十一月,丁巳,命各省印《授时历》。

  丁丑,禁云南管课官于常额外多取馀钱。

  戊寅,禁云南权势多取债息,仍禁没人口为奴及黥其面者。

  十二月,壬辰,以中书参议温特赫图噜哈廉贫,不阿附权势,赐钞百锭。

  丙午,罢云南造卖金箔规措所;又罢都元帅府及重设官吏。

  定质子令,凡大官子弟,遣赴京师。

  枢密副使张文谦卒。文谦为人,刚明简重,凡所陈于上前,莫非尧、舜仁义之道,数忤权幸,而是非得丧,一不以经意;家惟藏书数万卷,尤以引荐人才为己任。

  是岁,用王积翁议,令阿巴齐等广开新河以通漕运。然新河候潮以入,船多损坏,民亦苦之。而蒙古岱言海运之舟悉至,于是罢新开河,颇事海运,立万户府二,以朱清为中万户、张瑄为千户、蒙古岱为万户府达噜噶齐。未几,又分新河军士水手及船,于扬州、平滦两处运粮,命三省造船二千艘,于济州河运粮,犹未专于海道也。

  有江南人言宋宗室反者,命遣使捕至阙下,东宫宿卫士鄂尔根萨里超入谏曰:“言者必妄,使不可遣。”帝曰:“卿可以言之?”对曰:“若果反,郡县何以不知?言者不以郡县而言之阙庭,必其仇也。且江南初定,民疑未附,一旦以小民浮言辄捕之,恐人人自危,徒中言者之计。”帝悟,立召使者还,俾械系言者,下郡治之,言者立伏,果以尝贷钱不从诬之。帝谓鄂尔根萨里。”非卿言,几误,但恨用卿晚耳。”自是命日侍左右。

  湖南、北盗贼乘舟纵横劫掠,行省平章哈喇哈斯患之。右丞图呼噜曰:“树茂鸟集,树伐则散,戮一人足矣。”盗首乔大使者居九江,郡守曳喇玛丹取赂蔽之,遣使擒以来,狱成,杀而令诸市,群盗顿息。

  江淮行省宣慰使郄显、李谦,诉平章蒙古岱不法。有诏勿问,仍以显等付蒙古岱鞫之,系于狱,必抵以死。江南行台监察御史申屠致远,虑囚浙西,知其冤状,将纵之。蒙古岱胁之以势,致远不为动,亲脱显等械,使从军自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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