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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三年(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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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三年辽咸雍六年 春,正月,甲午,辽主如千鹅泺。 癸丑,录唐李氏、周柴氏后。 乙卯,诏:“诸路常平、广仓给散青苗钱,本为惠恤贫乏,今虑官吏不体此意,均配抑勒,翻成骚扰。其令诸路提点刑狱官体量觉察,违者立以名闻,敢沮遏者亦如之。” 先是知通进银台司范镇言:“青苗钱者,唐衰乱之世所为。苗青在田,先估其直,收敛未毕,已趣其偿,是盗跖之法也。”右正言李常、孙觉亦言:“王广渊在河北,第一等给十五贯,第二等十贯,第三等五贯,第四等一贯五百,第五等一贯。民间喧然不以为便,而广入奏,称民间欢呼歌舞,歌颂圣德。”言者既交攻之,朝廷不得已,乃降是诏。 戊午,判尚书都省张方平出知陈州。初,方平为参知政事,帝欲用王安石,方平以为不可,寻以父忧去。服阕,以观文殿学士判尚书都省;安石言留之不便,遂有是命。及陛辞,极论新法之害,帝为之怃然。未几,召为宣徽北院使,留京师。安石深祖之,方平亦力求去,乃复出判应天府。 二月,壬戌朔,河北安抚使韩琦言:“臣准青苗诏书,务在优民,不使兼并者乘其急以邀倍息,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每借一千,令纳一千三百,则是官自放钱取息,与初时抑兼并、济困乏之意,绝相违戾,欲民信服,不可得也。又,乡村每保须有物力人为甲头,虽云不得抑勒,而上户必不愿请,下户虽或愿请,必难催纳,将来决有行刑督责、同保均陪之患。陛下励精求治,若但躬行节俭以先天下,自然国用不乏,何必使兴利之臣,纷纷四出,以致远迩之疑哉!乞尽罢诸路提举官,依常平旧法施行。”癸亥,帝袖出琦奏,示执政曰:“琦真忠臣,虽在外,不忘王室。朕始谓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且坊郭安得青苗,而亦强与之乎!”王安石勃然进曰:“苟从其欲,虽坊郭何害!”因难琦奏曰:“陛下修常平法以助民,至于收息,亦周公遗法也。如桑弘羊笼天在下货财以奉人主私用,乃可谓兴利之臣。今抑兼并,振贫弱,置官理财,非以佐私欲,安可谓兴利之臣乎?”曾公亮、陈升之皆言坊郭不当俵钱,与安石论难,久之而罢。帝终始以琦说为疑,安石遂称疾不出。 丙寅,以兵部员外郎傅尧俞同判流内铨。尧俞始除丧,至京师,王安石数召之。既见,语及新法,安石谓尧俞曰:“方今纷纷,迟君来久矣,将以待制、谏院还君。”尧俞曰:“新法世不以为便。诚如是,当极论之。平生未尝欺人,敢以实告。”安石不悦,遂有此命。 王安石称疾,求分司,翰林学士司马光为批答曰:“今士夫沸腾,黎民骚动,乃欲委还事任,退取便安。卿之私谋,固为无憾,朕之所望,将以委谁!”安石大怒,即抗章自辩。帝封还其章,手札慰安石曰:“诏中二语,失于详阅,今览之甚愧。”且命吕惠卿谕旨。安石固请罢,帝固留之。 甲戌,以河州刺史瞎欺丁术征为紫金光禄大夫、检校刑部尚书。 帝欲大用司马光,访之王安石,安石曰:“光外托劘上之名,内怀附下之实,所言尽害政之事,所与尽害政之人,而欲置之左右,使预国政,是为异论者立赤帜也。及安石在告,帝乃以光为枢密副使。光上疏力辞。且曰:“陛下诚能罢制置条例司,追还提举官,不行青苗、助役等法,虽不用臣,臣受赐多矣。” 壬午,王安石出视事,诏以韩琦奏付条例司疏驳。安石之在告也,帝谕执政罢青苗法,曾公亮、陈升之欲即奉诏,赵抃独欲俟安石出,令自罢之。安石既视事,持之益坚,人言不能入矣。 乙酉,韩琦以论青苗不见听,上疏请解河北安抚使,止领大名府一路;王安石欲沮琦,即从之。 司马光力辞枢密副使之命,章凡九上。帝使谓曰:“枢密,兵事也。官各有职,不当以它事为辞。”对曰:“臣未受命,则犹侍从也,于事无不可言者。”会王安石出视事,遂诏收珲敕诰。 是月,命张茂则、张巩相度澶、滑州以下至东流河势堤防利害,时方浚御河,韩琦言:“事有缓急,工有先后。今御河漕运通驶,未至有害,不宜减大河之役。”乃诏辍夫卒三万三千,专治东流。 三月,甲午,司马光移书王安石,请罢条例司及常平使者。开谕苦切,犹冀安石之悟而改也。且曰:“忠信之士,于公当路时,虽龃龉可憎,后必徐得其力;谄谀之人,于今诚有顺适之快,一旦失势,必有卖公以自售者。”光意盖指吕惠卿也。书凡三往反,安石答书,但言道不同而已。条例司疏驳韩琦所言,王安石令曾布为之;琦再辩列,不报。 文彦博亦言青苗之害,帝曰:“吾遣二中使亲问民间,皆云甚便。”彦博曰:“韩琦三朝宰相,不信,而信二宦者乎!”先是安石尝与入内副都知张若水、蓝元震交结,帝遣使潜察府界俵钱事,适命二人。二人使还,极言民情深愿,无抑配者,故帝信之不疑。 先是诏举选人淹滞者与京官,凡三十七人。国子直讲奉符姜潜在举中,帝闻其贤,召对延和殿,访以治道,对曰:“有《尧》、《舜》二典在,顾陛下所以致之者如何耳。”知陈留县,至数月,青苗令下,潜出钱榜其令于县门,已而徙之乡落,各三日,无应者,遂撤榜付吏曰:“民不愿矣。”钱以是独得不散。司农、开封疑潜沮格,各使其属来验,皆入令。会条例司劾祥符不散青苗钱,潜知且不免,移疾去。 己亥,御集英殿策试进干,罢诗、赋、论三题。 帝遣刘方有谕司马光以依旧供职。是日,光入对,曰:“臣自知无力于朝廷。朝廷所行,皆与臣言相反。”帝曰:“相反者何事也?”光曰:“臣言条例司不当置,又言不宜多遣使者外挠监司,又言散青苗钱害民,岂非相反?”帝曰:“言者皆云法非不善,但所遣非其人耳。”光曰:“以臣观之,法亦不善。”帝曰:“元敕不令抑勒。”光曰:“敕虽不令抑勒,而所遣使者皆讽令俵配。如开封界十七县,惟陈留姜潜张敕榜县门,听民自来请则给之,卒无一人来请。以此观之,十六县恐皆不免抑勒也。”帝敦谕再三,光再拜固辞。 戊申,知通进银台司范镇罢。时韩琦极论新法之害,送条例司疏驳;李常乞罢青苗钱,诏令分析。镇皆封还,诏五下,镇执如初。司马光辞枢密副使,帝许之,镇封还诏书,曰:“臣所陈大抵与光相类,而光追还新命,则臣亦合加罪责。”帝令再送镇行下,镇又封还,曰:“陛下自除光为枢密副使,士大夫交口相庆,称为得人,至于坊市细民,莫不欢庆。今一旦追还诰敕,非惟诏命反汗,实恐沮光谠论忠计。”帝不听,以诏书直付光,不复由银台司。镇言:“臣不才,使陛下废法,有司失职。”遂乞解银台司,许之。 壬子,御集英殿,赐进士、明经、诸科叶祖洽以下及第、出身、同出身,总八百二十九人。祖洽策言:“祖宗多因循苟简之政,陛下即位,革而新之。”其意在投合也。考官吕惠卿列阿时者在高等,讦直者居下;刘攽覆考,悉反之。李大临、苏轼编排上官均第一,叶祖洽第二,陆佃第五。帝令陈升之面读均等策,擢祖洽为第一。祖洽,邵武人;佃,山阴人也。苏轼谓:“祖洽诋祖宗以媚时君,而魁多士,何以正风化!”乃拟进士第一篇献之。帝以示王安石,安石言:“轼才亦高,但所学不正,又以不得逞之故,其言遂跌荡至此。”数请黜之。 帝谓王安石曰:“陈荐言:‘外人云,今朝廷以为天变不足惧,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昨学士院进试馆职策,其问意专指此三事。’”安石曰:“陛下躬亲庶政,唯恐伤民,惧天变也。陛下采纳人言,事无大小,唯是之从,岂不恤乎!然人言固有不足恤者,苟当于义理,何恤乎人言!至于祖宗之法不足守,则固当如此。且仁宗在位四十年,凡数次修敕,若法一定,子孙当世世守之,祖宗何故屡变也?今议者以为法皆可守,然祖宗用人皆不以次。陛下试如此,则彼异论者必更纷纷矣。” 乙卯,诏诸路毋有留狱。 丙辰,立试刑法及详刑官。帝因王安石议谋杀刑名,疑学者多不通律意,遂立刑法科,许有官无赃罪者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取其通晓者,补刑法官。 右正言、知审官院孙觉,贬知广德军。 帝初即位,觉以言事忤帝意,罢去。王安石早与觉善,将援以为助,自通州召还,知谏院,改知审官院。时吕惠卿用事,帝以问觉,觉对曰:“惠卿辩而有才,特以为利之故,屈身王安石。安石不悟,臣窃以为忧。”帝曰:“朕亦疑之。”青苗法行,议者谓:“《周官》泉府,民之贷者至输息二十而五,国事之财用取具焉。”觉条奏其妄曰:“成周赊贷,特以备民之缓急,不可徒与也,故以国服为之息。说者不明,郑康成释《经》,乃引王莽计赢受息无过岁什一为据,不应周公取息重于莽时。况载师任地,漆林之征特重,所以抑末作也。今以农民乏绝,将补耕助敛,顾比末作而征之,可乎?国事取具,盖谓泉府所领,若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有买有予,并赊贷之法而举之;倘专取具于泉府,则冢宰九赋,将安用邪?圣世宜讲求先王之法,不当取疑文虚说以图治。”安石览之,怒,始有逐觉意。会曾公亮言畿县散常平钱有追呼抑配之扰,因遣觉行视虚实。觉受命辞行,且言:“入陈留一县,前后榜令请钱,卒无一人至者,故不散一钱,以此见民实不愿与官中相交。所有体量,望赐寝罢。”遂坐奉诏反覆贬。 御史里行程颢上疏曰:“臣近累上言,乞罢预俵青苗钱利息及汰去提举官事,朝夕以觊,未蒙施行。臣窃谓明者见于未形,智者防于未乱,况今日事理,显白易知,若不因机亟决,持之愈坚,必贻后悔。而近日所闻,尤为未便。伏见制置条例司疏驳大臣之奏,举劾不奉行之民,徒使中外物情,愈致惊骇。伏望检会臣所上言,早赐施行,则天下幸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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