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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志(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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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不能以自治,故立君以司牧;元首不可以独断,乃命臣以佐之。然则安海内,正国家,非一人之力也。书契已外,其事蔑闻,至于羲、轩、昊、顼之间,龙、火、鸟、人之职,颇可知矣。唐虞六十,夏商倍之,周过三百,是为大备。而秦、汉、魏、晋代有加减,罢置盛衰,随时适务。且国异政,家殊俗,设官命职,何常之有。帝王为治,礼乐不相沿;海内作家,物色非一用。其由来尚矣。 魏氏世君玄朔,远统(阙)臣,掌事立司,各有号秩。及交好南夏,颇亦改创。昭成之即王位,已命燕凤为右长史,许谦为郎中令矣。余官杂号,多同于晋朝。建国二年,初置左右近侍之职,无常员,或至百数,侍直禁中,传宣诏命。皆取诸部大人及豪族良家子弟仪貌端严,机辩才干者应选。又置内侍长四人,主顾问,拾遗应对,若今之侍中、散骑常侍也。其诸方杂人来附者,总谓之“乌丸”,各以多少称酋、庶长,分为南北部,复置二部大人以统摄之。时帝弟孤监北部,子实君监南部,分民而治,若古之二伯焉。 太祖登国元年,因而不改,南北犹置大人,对治二部。是年置都统长,又置幢将及外朝大人官。其都统长领殿内之兵,直王宫;幢将员六人,主三郎卫士直宿禁中者自侍中巳下中散已上皆统之,外朝大人无常员,主受诏命外使,出入禁中,国有大丧大礼皆与参知,随所典焉。 皇始元年,始建曹省,备置百官,封拜五等,外职则刺史、太守、令长巳下有未备者,随而置之。 天兴元年十一月,诏吏部郎邓渊典官制,立爵品。 十二月,置八部大夫、散骑常侍、待诏管官。其八部大夫于皇城四方四维面置一人,以拟八座,谓之八国。常侍、待诏侍直左右,出入王命。 二年三月,分尚书三十六曹及诸外署,凡置三百六十曹,令大夫主之。大夫各有属官,其有文簿,当曹敷奏,欲以省弹驳之烦。初令《五经》诸书各置博士,国子学生员三十人。 三年十月,置受恩、蒙养、长德、训士四官。受恩职比特进,无常员,有人则置,亲贵器望者为之。蒙养职比光禄大夫,无常员,取勤旧休闲者。长德职比中散大夫,无常员。训士职比谏议大夫,规讽时政,匡刺非违。又置仙人博士官,典煮炼百药。 四年七月,罢匈奴中郎将官,令诸部护军皆属大将军府。 九月,罢外兰台御史,总属内省。 十二月,复尚书三十六曹,曹置代人令史一人,译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 天赐元年八月,初置六谒官,准古六卿,其秩五品。属官有大夫,秩六品。大夫属官有元士,秩七品。元士属官有署令长,秩八品。令长属官有署丞,秩九品。 九月,减五等之爵,始分为四,曰王、公、侯、子,除伯、男二号。皇子及异姓元功上勋者封王,宗室及始蕃王皆降为公,诸公降为侯,侯、子亦以此为差。于是封王者十人,公者二十二人,侯者七十九人,子者一百三人。王封大郡,公封小郡,侯封大县,子封小县。王第一品,公第二品,侯第三品,子第四品。又制散官五等:五品散官比三都尉,六品散官比议郎,七品散官比太中、中散、谏议三大夫,八品散官比郎中,九品散官比舍人。文官五品已下,才能秀异者总比之造士,亦有五等。武官五品已下堪任将帅者,亦有五等。若百官有阙者,则于中擢以补之。 初,帝欲法古纯质,每于制定官号,多不依周汉旧名,或取诸身,或取诸物,或以民事,皆拟远古云鸟之义。诸曹走使谓之凫鸭,取飞之迅疾;以伺察者为候官,谓之白鹭,取其延颈远望。自余之官,义皆类此,咸有比氵兄。又制诸州各署都尉以领兵。 十一月,以八国姓族难分,故国立大师、小师,令辩其宗党,品举人才。自八国以外,郡各自立师,职分如八国,比今之中正也。宗室立宗师,亦如州郡八国之仪。 十二月,诏始赐王、公、侯、子国臣吏,大郡王二百人,次郡王、上郡公百人,次郡公五十人,侯二十五人,子十二人,皆立典师,职比家丞,总统群隶。 二年二月,复罢尚书三十六曹,别置武归、修勤二职。武归比郎中,修勤比令史,分主省务。 二年正月,置内官员二十人,比侍中、常侍,迭直左右。 又制诸州置三刺史,刺史用品第六者,宗室一人,异姓二人,比古之上中下三大夫也。郡置三太守,用七品者,县置三令长,八品者。刺史、令长各之州县,以太守上有刺史,下有令长,虽置而未临民。自前功臣为州者征还京师,以爵归第,置散骑郎、猎郎、诸省令史、省事、典签等。 四年五月,增置侍官,侍直左右,出内诏命,取八国良家,代郡、上谷、广宁、雁门四郡民中年长有器望者充之。 永兴元年十一月,置骐驎官四十人,宿直殿省,比常侍、侍郎。 神瑞元年春,置八大人官,大人下置三属官,总理万机,故世号八公云。 泰常二年夏,置六部大人官,有天部,地部,东、西、南、北部,皆以诸公为之。大人置三属官。 始光元年正月,置右民尚书。 神麚元年三月,置左右仆射、左右丞、诸曹尚书十余人,各居别寺。 七月,诏诸征镇大将依品开府,以置佐吏。 延和元年三月,改代尹为万年尹,代令为万年令。后复。 真君五年正月,侍中、中书监、宜都王穆寿,司徒、东郡公崔浩,侍中、广平公张黎辅政,置通事四人。又选诸曹良吏,给事东宫。 正平元年七月,以诸曹吏多,减其员。 兴安二年正月,置驾部尚书、右士尚书。 太安三年五月,以诸部护军各为太守。 延兴二年五月,诏曰:“非功无以受爵,非能无以受禄,凡出外迁者皆引此奏闻,求乞假品。在职有效,听下附正,若无殊称,随而削之。旧制诸镇将、刺史假五等爵,及有所贡献而得假爵者,皆不得世袭。” 四年二月,置外牧官。 五年九月,置监御曹。 太和二年五月,减置候职四百人,司察非违。 四年,省二部内部幢将。 十一年八月,置散官员一百人,朝请员二百人。 十五年七月,置司仪官。 十二月,置侍中、黄门各四人,又置散骑常侍、侍郎,员各四人;通直散骑常侍、侍郎,员外散骑常侍、侍郎,各六人。又置司空、主客、太仓、库部、都牧、太乐、虞曹、宫舆、覆育少卿官。又置光爵、骁游、五校、中大夫、散员士官。又置侍官一百二十人。改立诸局监羽林、虎贲。 旧制,诸以勋赐官爵者子孙世袭军号。十六年,改降五等,始革之,止袭爵而已。 旧制,缘边皆置镇都大将,统兵备御,与刺史同。城隍、仓库皆镇将主之,但不治。故为重于刺史。(疑) 自太祖至高祖初,其内外百官屡有减置,或事出当时,不为常目,如万骑、飞鸿、常忠、直意将军之徒是也。旧令亡失,无所依据。太和中高祖诏群僚议定百官,著于令,今列于左,勋品、流外位卑而不载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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