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远书城 > 史籍 > 宋史纪事本末 | 上页 下页
太祖建隆以来诸政


  太祖建隆元年春正月乙卯,遣使分赈诸州。

  是月,视学。诏增葺祠宇,塑绘先圣、先贤像,自为赞,书于孔、颜座端,令文臣分撰余赞,屡临视焉。尝谓侍臣曰:“朕欲尽令武臣读书,知为治之道。”于是臣庶始贵文学。

  帝尝讲求辅弼,谓左右曰:“朕闻范质居第之外,不殖货产,真宰相也!”是日,以质及王溥、魏仁浦同辅政。旧制,宰臣上殿,命坐而议大政;其进拟差除,但入疏状,画可降出,奉行而已。质等自以周朝旧臣,稍存形迹,且惮帝英睿,乃请用札子,面取旨,退,各疏其事,同列书字以志。从之,坐论之礼遂废。

  庚寅,赐贡士杨砺等十九人及第、出身有差。自是岁贡举。

  二年春正月,度民田。周世宗末年,尝命官诣诸州度民田。而使者多不称。至是,帝谓侍臣曰:“度田盖欲勤恤小民,而民敝愈甚。今当精择其人。”遂分遣常参官诣诸州。寻诏州县课民种植,长吏以春秋巡视,著为令。又置义仓,官所收二税,每一石别输一斗,贮之以备凶歉。

  夏四月,诏郡国置前代帝王、贤臣陵冢户。

  三年二月甲午,诏:“自今百官每五日内殿起居,以次转对,指陈时政得失。事关急切者,许不时上章,无以触讳为惧。”

  己亥,诏曰:“王者禁人为非,乃设法令,临下以简,必务哀矜,世属乱离则纠之以猛,人知耻格则济之以宽。窃盗之生,本非巨蠹,近朝立制,重于律文,甚非爱人之旨。自今窃盗赃满五贯足陌者,死。”

  乾德元年秋七月,帝幸武成王庙,历观两庑,指白起像曰:“起杀已降,不武之甚,岂宜受享!”命去之。

  二年春正月,行四时参选法,诏陶谷等四十七人各于见任幕职京官中,举堪为郡守副佐者一人。除官之日,仍书举主姓名,如谬举致职事乖方者,并连坐。

  夏四月丁未,策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取博州判官颖贽。宋初取士有三科:一曰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一曰经术优深可为师法,一曰详闲吏理达于教化。凡内外职官、布衣草泽皆得充举,并诸州解送吏部,试论三道,廷试策一道。应制科者自贽始。

  三年八月,置封桩库。帝平荆、湖、西蜀,收其金帛,别为内库储之,号“封桩”,凡岁终用度之余,皆入之,以为军旅、饥馑之备。尝谕近臣曰:“石晋割幽、燕以赂契丹,使一方独限外境,朕甚悯之。欲俟斯库所畜满四五百万,遣使谋于彼,傥肯以地归于我,则以此酬之。不然,我以二十匹绢购一胡人首,彼精兵不过十万,止费我二百万匹绢,则敌尽矣。”

  四年三月甲辰,诏翰林学士、常参官,于幕职、州县及京官内,各举堪任常参官者一人,不当者连坐。

  开宝元年三月,初覆试贡士。是科擢进士合格者十八人,陶谷子邴名在第六。帝谓左右曰:“闻谷不能训子,邴安得[登]据《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续纲目》补。第?”命中书覆试,因下诏曰:“造士之选,匪树私恩,世禄之家,宜敦素业。如闻党与,颇容窃吹,文衡公器,岂宜私滥!自今举人,凡关食禄之家,悉委中书覆试。”

  三年秋七月己巳,诏曰:“吏员猥多,难以求治,俸禄鲜薄,未可责廉,与其冗员而重费,不若省官而益俸。诸州县宜以户口为率,差减其员,旧俸月增给五千。”

  帝性孝友节俭,质任自然,不事矫饰。受禅初,颇好微行。或谏其轻出,曰:“帝王之兴,自有天命。周世宗见诸将方面大耳者皆杀之,我终日侍侧,不能害也。”尝坐寝殿,令洞开诸门,皆端直轩豁,无有壅蔽,谓左右曰:“此如我心,若有邪曲,人皆见之矣。”一日,罢朝坐便殿,不乐者久之。左右请其故,曰:“尔谓天子容易为耶?早作乘快误决一事,故不乐耳。”宫中苇帘缘用青布,常服之衣,浣濯至再。永康公主尝衣贴绣铺翠襦,帝曰:“尔服此,众必相效。”禁之。主一日劝帝以黄金饰肩舆,帝曰:“我以四海之富,宫殿饰以金银,力亦可办。但念我为天下守财耳,岂可妄用!”尤注意刑辟,尝读二《典》,叹曰:“尧、舜之罪四凶,止从投窜,何近代法网之密耶?”故定为折杖法,以递减流、徒、杖、笞之刑。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贷死;惟赃吏弃市,则未尝贳。


梦远书城(guxuo.com)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