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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路枪仗手


  元丰元年,转运使蹇周辅言:“廖恩为盗,以枪仗手捕杀,乃有冒枪仗手之名,乘贼势惊扰村落,患有甚于廖恩者。”诏犯者特加刺配。周辅请额定枪仗手人数,岁集阅之。下其章兵部。兵部请依保甲法编排,罢旧法,以隶提刑司。居相近者五人为小保,保有长,五小保为一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副保正。具教阅、捕盗贼、食直等令颁焉。总一万二百人有奇,以岁之农隙,部使者分阅,依弓手法赏之。二年,立法,听自置兵械寄于官,遇捕盗乃给,数外置者从私有法。

  元祐元年,御史上官均言:“福建路往年因寇盗召募枪手,多至数百人,少不下一二百人。每岁监司亲至按试犒赏,比至阅视,其老弱不闲武技者十七八。监司所至,多先期呼集。既至,往往代名充数,冒受支赏,徒有呼集之劳,而无校试之实。欲乞重行考核,不必充满旧数,庶几得实。”

  靖康元年,臣僚言:“天下步兵之精,无如福建路枪仗手,出入轻捷,驭得其术,一可当十。乞选官前去召募。”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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