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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志四(3)


  五月,帝御崇政殿,亲按宴乐,召侍从以上侍立。诏曰:“《大晟》之乐已荐之郊庙,而未施于宴飨。比诏有司,以《大晟》乐播之教坊,试于殿庭,五声既具,无惉懘焦急之声,嘉与天下共之,可以所进乐颁之天下,其旧乐悉禁。”于是令尚书省立法,新徵、角二调曲谱已经按试者,并令大晟府刊行,后续有谱,依此。其宫、商、羽调曲谱自从旧,新乐器五声、八音方全。埙、篪、匏、笙、石磬之类已经按试者,大晟府画图疏说颁行,教坊、钧容直、开封府各颁降二副。开封府用所颁乐器,明示依式造粥,教坊、钧容直及中外不得违。今辄高下其声,或别为他声,或移改增损乐器,旧来淫哇之声,如打断、哨笛、呀鼓、十般舞、小鼓腔、小笛之类与其曲名,悉行禁止,违者与听者悉坐罪。

  八月,大晟府奏,以雅乐中声播于宴乐,旧阙徵、角二调,及无土、石、匏三音,今乐并已增入。诏颁降天下。九月,诏:“《大晟乐》颁于太学、辟雍,诸生习学,所服冠以弁,袍以素纱、皂缘,绅带,佩玉。”从刘昺制也。

  昺又上言曰:“五行之气,有生有克,四时之禁,不可不颁示天下。盛德在木,角声乃作,得羽而生,以徵为相;若用商则刑,用宫则战,故春禁宫、商。盛德在火,徵声乃作,得角而生,以宫为相;若用羽则刑,用商则战,故夏禁商、羽。盛德在土,宫声乃作,得徵而生,以商为相;若用角则刑,用羽则战,故季夏土王,宜禁角、羽。盛德在金,商声乃作,得宫而生,以羽为相;若用徵则刑,用角则战,故秋禁徵、角。盛德在水,羽声乃作,得商而生,以角为相;若用宫则刑,用徵则战,故冬禁宫、徵。此三代之所共行,《月令》所载,深切著明者也。作乐本以导和,用失其宜,则反伤和气。夫淫哇殽杂,干犯四时之气久矣。陛下亲洒宸翰,发为诏旨,淫哇之声转为雅正,四时之禁亦右所颁,协气则粹美,绎如以成。”诏令大晟府置图颁降。

  四年正月,大晟府言:“宴乐诸宫调多不正,如以无射为黄钟宫,以夹钟为中吕宫,以夷则为仙吕宫之类。又加越调、双调、大食、小食,皆俚俗所传,今依月律改定。”诏可。

  六年,诏:“先帝尝命儒臣肇造玉磬,藏之乐府,久不施用,其令略加磨砻,俾与律合。并造金钟,专用于明堂。”又诏:“《大晟》雅乐,顷岁已命儒臣著乐书,独宴乐未有纪述。其令大晟府编集八十四调并图谱,令刘昺撰以为《宴乐新书》。”十月,臣僚乞以崇宁、大观、政和所得珍瑞名数,分命儒臣作为颂诗,协以新律,荐之郊庙,以告成功。诏送礼制局。

  七年二月,典乐裴宗元言:“乞按习《虞书》赓载之歌,夏《五子之歌》,商之《那》,周之《关雎》、《麟趾》、《驺虞》、《鹊巢》、《鹿鸣》、《文王》、《清庙》之诗。”诏可。中书省言:“高丽,赐雅乐,乞习教声律、大晟府撰乐谱辞。”诏许教习,仍赐乐谱。

  三月,议礼局言:“先王之制,舞有小大:文舞之大,用羽、籥;文舞之小,则有羽无籥,谓之羽舞。武舞之大,用干、戚;武舞之小,则有干无戚,谓之干舞。武又有戈舞焉,而戈不用于大舞。近世武舞以戈配干,未尝用戚。乞武舞以戚配干,置戈不用,庶协古制。”

  又言:“伶州鸠曰:‘大钧有镈无钟,鸣其细也;细钧有钟无镈,昭其大也。’然则钟,大器也;镈,小钟也。以宫、商为钧,则谓之大钧,其声大,故用镈以鸣其细,而不用钟;以角、徵、羽为钧,则谓之小钧,其声细,故用钟以昭其大,而不用镈。然后细大不逾,声应相保,和平出焉。是镈、钟两器,其用不同,故周人各立其官。后世之镈钟,非特不分大小,又混为一器,复于乐架编钟、编磬之外,设镈钟十二,配十二辰,皆非是。盖镈钟犹之特磬,与编钟、编磬相须为用者也。编钟、编磬,其阳声六,以应律;其阴声六,以应吕。既应十二辰矣,复为镈钟十二以配之,则于义生复。乞宫架乐去十二镈钟,止设一大钟为钟、一小钟为镈、一大磬为特磬,以为众声所依。”诏可。

  四月,礼制局言:“尊祖配天者,郊祀也;严父配天者,明堂也。所以来天神而礼之,其义一也。则明堂宜同郊祀,用礼天神六变之乐,其宫架赤紫,用雷鼓、雷鼗。又圜丘方泽,各有大乐宫架,自来明堂就用大庆殿大朝会宫架。今明堂肇建,欲行创置。”

  十月,皇帝御明堂平朔左个,始以天运政治颁于天下。是月也,凡乐之声,以应钟为宫、南吕为商、林钟为角、仲吕为闰徵、姑洗为徵、太簇为羽、黄钟为闰宫。既而中书省言:“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若以左旋取之,如十月以应钟为宫,则南吕为商、林钟为角、仲吕为闰徵、姑洗为徵、太簇为羽、黄钟为闰宫;若以右旋七均之法,如十月以应钟为宫,则当用大吕为商、夹钟为角、仲吕为闰徵、蕤宾为徵、夷则为羽、无射为闰宫。明堂颁朔,欲左旋取之,非是。欲以本月律为宫,右旋取七均之法。”从之,仍改正诏书行下。

  自是而后,乐律随月右旋。

  仲冬之月,皇帝御明堂,南面以朝百辟,退,坐于平朔,授民时。乐以黄钟为宫、太簇为商、姑洗为角、蕤宾为闰徵、林钟为徵、南吕为羽、应钟为闰宫。调以羽,使气适平。

  季冬之月,御明堂平朔右个。乐以大吕为宫、夹钟为商、仲吕为角、林钟为闰徵、夷则为徽、无射为羽、黄钟为闰宫。客气少阴火,调以羽,尚羽而抑徵。

  孟春之月,御明堂青阳左个。乐以太簇为宫、姑洗为商、蕤宾为角、夷则为闰徵、南吕为徵、应钟为羽、大吕为闰宫。客气少阳相火,与岁运同,火气太过,调宜羽,致其和。

  仲春之月,御明堂青阳。乐以夹钟为宫、仲吕为商、林钟为角、南吕为闰徵、无射为徵、黄钟为羽、太簇为闰宫。调以羽。

  季春之月,御明堂青阳右个。乐以姑洗为宫、蕤宾为商、夷则为角、无射为闰徵、应钟为徵、大吕为羽、夹钟为闰宫。客气阳明,尚徵以抑金。

  孟夏之月,御明堂左个。乐以仲吕为宫、林钟为商、南吕为角、应钟为闰徵、黄钟为徵、太簇为羽、姑洗为闰宫。调宜尚徵。

  仲夏之月,御明堂。乐以蕤宾为宫、夷则为商、无射为角、黄钟为闰徵、大吕为徵、夹钟为羽、仲吕为闰宫。客气寒水,调宜尚宫以抑之。

  季夏之月,御明堂右个。乐以林钟为宫、南吕为商、应钟为角、大吕为闰徵、太簇为徵、姑洗为羽、蕤宾为闰宫。调宜尚宫,以致其和。

  孟秋之月,御明堂总章左个。乐以夷则为宫、无射为商、黄钟为角、太簇为闰徵、夹钟为徵、仲吕为羽、林钟为闰宫。调宜尚商。

  仲秋之月,御明堂总章。乐以南吕为宫、应钟为商、大吕为角、夹钟为闰徵、姑洗为徵、蕤宾为羽、夷则为闰宫。调宜尚商。

  季秋之月,御明堂总章右个。乐以无射为宫、黄钟为商、太簇为角、姑洗为闰徵、仲吕为徵、林钟为羽、南吕为闰宫。调宜尚羽,以致其平。

  闰月,御明堂,阖左扉。乐以其月之律。

  十一月,知永兴军席旦言:“太学、辟雍士人作乐,皆服士服,而外路诸生尚衣衤兰幞,望下有司考议,为图式以颁外郡。”

  八年八月,宣和殿大学士蔡攸言:“九月二日,皇帝躬祀明堂,合用大乐。按《乐书》:‘正声得正气则用之,中声得中气则用之。’自八月二十八日,已得秋分中气,大飨之日当用中声乐。今看详古之神瞽考中声以定律,中声谓黄钟也,黄钟即中声,非别有一中气之中声也。考阅前古,初无中、正两乐。若以一黄钟为正声,又以一黄钟为中声,则黄钟君声,不当有二。况帝指起律。均法一定,大吕居黄钟之次,阴吕也,臣声也。今减黄钟三分,则入大吕律矣。易其名为黄钟中声,不唯纷更帝律,又以阴吕臣声僣窃黄钟之名。若依《乐书》‘正声得正气则用之,中声得中气则用之’,是冬至祀天、夏至祭地,常不用正声而用中声也。以黄钟为正声,易大吕为中声之黄钟,是帝律所起,黄钟常不用而大吕常用也。抑阳扶阴,退律进吕,为害斯大,无甚于此。今来宗祀明堂,缘八月中气未过,而用中声乐南吕为宫,则本律正声皆不得预。欲乞废中声之乐,一遵帝律,止用正声,协和天人,刊正讹谬,著于《乐书》。”诏可。攸又乞取已颁中声乐在天下者。

  宣和元年四月,攸上书:

  奉诏制造太、少二音登歌宫架,用于明堂,渐见就绪,乞报大晟府者凡八条:

  一,太、正、少钟三等。旧制,编钟、编磬各一十六枚,应钟之外,增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四清声。今既分太、少,则四清声不当兼用,止以十二律正声各为一架。

  其二,太、正、少琴三等。旧制、一、三、五、七、九弦凡五等。今来讨论,并依《律书》所载,止用五弦。弦大者为宫而居中央,君也。商张右傍,其余大小相次,不失其序,以为太、正、少之制,而十二律举无遗音。其一、三、五、七、九弦,太、少乐内更不制造。其三,太、正、少籥三等。谨按《周官》籥章之职,龡以迎寒暑。王安石曰:“籥,三孔,律吕于是乎生,而其器不行于世久矣。近得古籥,尝以颁行。”今如《尔雅》所载,制造太、正、少三等,用为乐本,设于众管之前。

  其四,太正少笛、埙、篪、箫各三等。旧制,箫一十六管,如钟磬之制,有四清声。今既分太、少,其四清声亦不合兼用,止用十二管。

  其五,大晟匏有三色:一曰七星,二曰九星,三曰闰余,莫见古制。匏备八音,不可阙数,今已各分太、正、少三等,而闰余尤无经见,唯《大晟乐书》称“匏造十三簧者,以象闰余。十者,土之成数;三者,木之生数;木得土而能生也。”故独用黄钟一清声。黄钟清声,无应闰之理,今去闰余一匏,止用两色,仍改避七星、九星之名,止曰七管、九管。

  其六,旧制有巢笙、竽笙、和笙。巢笙自黄钟而下十九管,非古制度。其竽笙、和笙并以正律林钟为宫,三笙合奏,曲用两调,和笙奏黄钟曲,则巢笙奏林钟曲以应之,宫、徵相杂。器本宴乐,今依钟磬法,裁十二管以应十二律,为太、正、少三等,其旧笙更不用。

  其七,柷、敔、晋鼓、镈钟、特磬,虽无太、少,系作止和乐,合行备设。

  其八,登歌宫架有搏拊二器,按《虞书》:“戛击鸣球,搏拊琴瑟。”王安石解曰:“或戛或击,或搏或拊。”与《虞书》所载乖戾。今欲乞罢而不用。

  诏悉从之。

  攸之弟绦曰:

  初,汉津献说,请帝三指之三寸,三合而为九,为黄钟之律。又以中指之径围为容盛,度量权衡皆自是而出。又谓:“有太声、有少声。太者,清声,阳也,天道也;少者,浊声,阴也,地道也;中声,其间,人道也。合三才之道,备阴阳之奇偶,然后四序可得而调,万物可得而理。”当时以为迂怪。

  刘昺之兄炜以哓乐律进,未几而卒。昺始主乐事,乃建白谓:太、少不合儒书。以太史公《书》黄钟八寸七分琯为中声,奏之于初气;班固《书》黄钟九寸琯为正声,奏之于中气。因请帝指时止用中指,又不得径围为容盛,故后凡制器,不能成剂量,工人但随律调之,大率有非汉津之本说者。

  及政和末,明堂成,议欲为布政调燮事,乃召武臣前知宪州任宗尧换朝奉大夫,为大晟府典乐。宗尧至,则言:太、少之说本出于古人,虽王朴犹知之,而刘昺不用。乃自创黄钟为两律。黄钟,君也,不宜有两。

  蔡攸方提举大晟府,不喜佗人预乐。有士人田为者,善琵琶,无行,攸乃奏为大晟府典乐,遂不用中声八寸七分琯,而但用九寸琯。又为一律长尺有八寸,曰太声;一律长四寸有半,曰少声:是为三黄钟律矣。律与容盛又不翅数倍。黄钟既四寸有半,则圜钟几不及二寸。诸器大小皆随律,盖但以器大者为太,小者为少。乐始成,试之于政事堂,执政心知其非,然不敢言,因用之于明堂布政,望鹤愈不至。

  绦又曰:“宴乐本杂用唐声调,乐器多夷部,亦唐律。徵、角二调,其均自隋、唐间已亡。政和初,命大晟府改用大晟律,其声下唐乐已两律。然刘昺止用所谓中声八寸七分琯为之,又作匏、笙、埙、篪,皆入夷部。至于《徵招》、《角招》,终不得其本均,大率皆假之以见徵音。然其曲谱颇和美,故一时盛行于天下,然教坊乐工嫉之如仇。其后,蔡攸复与教坊用事乐工附会,又上唐谱徵、角二声,遂再命教坊制曲谱,既成,亦不克行而止。然政和《徵招》、《角招》遂传于世矣。”

  二年八月,罢大晟府制造所并协律官。四年十月,洪州奏丰城县民锄地得古钟,大小九具,状制奇异,各有篆文。验之《考工记》,其制正与古合。令乐工击之,其声中律之无射。绘图以闻。七年十二月,金人败盟,分兵两道入,诏革弊事,废诸局,于是大晟府及教乐所、教坊额外人并罢。靖康二年,金人取汴,凡大乐轩架、乐舞图、舜文二琴、教坊乐器、乐书、乐章、明堂布政闰月体式、景阳钟并虡、九鼎皆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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