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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历志十三(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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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五星 木星周率:二百九十万七千八百七十九、秒六十四。 周差:二十四万五千二百五十三、秒六十四。 历率:二百六十六万二千六百三十六、秒二十二。 周日:三百九十八、约分八十八、秒六十。 历度:三百六十五、约分二十四、秒五十。 历中度:一百八十五、约分六十二、秒二十五。 历策度:一十五、约分二十一、秒八十五。 伏见度:一十三。 木星盈缩历 火星周率:五百六十八万五千六百八十七、秒六十四。 周差:三十六万四百一十四、秒四十四。 历率:二百六十六万二千六百四十七、秒二十。 周日:七百七十九、约分九十二、秒九十七。 历度:三百六十五、约分二十四、秒六十五。 历中度:一百八十二、约分六十二、秒三十二半。 历策度:二十五、约分二十一、秒八十六。 伏见度:一十九。 火星盈缩历 土星周率:二百七十五万六千二百八十八、秒七十八。 周差:九万三千六百六十二、秒七十八。 历率:二百六十六万九千九百二十五、秒九十。 周日:三百七十八、约分九、秒一十七。 历度:三百六十六、约分二十四、秒四十九。 历中度:一百八十三、约分一十二、秒二十四半。 历策度:一十五、约分二十六、秒二。 伏见度:一十七。 土星盈缩历 金星周率:四百二十五万六千六百五十一、秒四十三半。 合日:二百九十一、约分九十五、秒一十四。 历率:二百六十六万二千六百九十六、秒一十六。 周日:五百八十三、约分九十、秒二十八。 历度:三百六十五、约分二十五、秒三十二。 历中度:一百八十二、约分六十二、秒六十六。 历策度:一十五、约分二十一、秒八十九。 伏见度:一十半。 金星盈缩历 水星周率:八十四万四千七百三十八、秒五。 合日:五十七、约分九十三、秒八十一。 历率:二百六十六万二千七百九十四、秒九十五。 周日:一百一十五、约分八十七、秒六十二。 历度:三百六十五、约分二十六、秒六十八。 历中度:一百八十二、约分六十三、秒三十四。 历策度:一十五、约分二十一、秒九十四半。 晨伏夕见:一十四。 夕伏晨见:一十九。 水星盈缩历 推五星天正冬至后平合及诸段中积中星:置气积分,各以其星周率除之,所得周数。不尽者,为前合。以减周率,余满日法为日,不满,退除为分、秒,即其星天正冬至后平合中积;命之为平合中星,以诸段常日、常度累加之,即诸段中积、中星。其段退行者,以常度减之,即其段中星。 求木火土三星平合诸段入历:置其星周数,(求冬至后合,皆加一数置之。)以周差乘之,满其星历率去之,不尽,满日法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即为其星平合入历度及分、秒。以其段限度依次累加之,即得诸段入历。 求金水二星平合及诸段入历:置气积分,各以其星历率去之,不尽,满日法除之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以加平合中星,即为其星天正冬至后平合入历度及分、秒;以其星其段限度依次累加之,即得诸段入历。 求五星平合及诸段盈缩定差:各置其星其段入历度及分,如历中已下为在盈;已上减去历中,余为在缩;以其星历策除之为策数,不尽,为入策度及分;命策数,算外,以其策损益率乘之,如历策而一为分,分满百为度;以损益其下盈缩积,即其星其段盈缩定差。 求五星平合及诸段定积:各置其星其段中积,以其段盈缩定差盈加缩减之,即其段定积日及分;以天正冬至大余及约分加之,即为定日及分;盈纪法六十去之,不尽,命己卯,算外,即得日辰。 求五星平合诸段所在月日:各置其段定积,以天正闰日及约分加之,满朔策及约分除之为月数,不尽,为入月已来日数及分。其月数命天正十一月,算外,即其星其段入其月经朔日数及分,乃以日辰相距为定朔月、日。 求五星平合及诸段加时定星:各置其段中星,以其段盈缩定差盈加缩减之,(金星倍之水星三之,乃可加减。)即五星诸段定星;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其星其段加时所在宿度及分秒。五星皆因前留为前段初日定星,后留为后段初日定星,余依术算。 求五星诸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各以其段初行率乘其段加时分,百约之,乃以顺减退加其日加时定星,即为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加命如前,即得所求。 求诸段日率度率:各以其段日辰距至后段日辰,为其段日率;以其段夜半定星与后段夜半定星相减,为其段度率及分秒。 求诸段平行度:各置其段度率及分秒,以其段日率除之,为其段平行度及分秒。 求诸段总差:各以其段平行分与后段平行分相减,余为泛差;并前段泛差,四因,退一位,为总差。若前段无平行分相减为泛差者,因后段初日行分与其段平行分相减,余为半总差;倍之,为总差。若后段无平行分相减为泛差者,因前段末日行分与其段平行分相减,余为半总差,倍之,为总差。晨迟末段,视段无平行分,因前初段末日行分与晨迟末段平行分相减,为半总差;其退行者,各置本段平行分,十四乘之,十五而一,为总差。内金星依顺段术入之,即得所求。(夕迟初段,视前段无平行分,因后末段初日行分与夕迟初段平行分相减,为半总差。) 求诸段初末日行分:各半其段总差,加减其段平行分,(后段平行分多者,减之为初,加之为末;后段平行分少者,加之为初,减之为末。其在退行者,前减之为初,加之为末;后加之为初,减之为末。)各为其星其段初、末日行度及分秒。(如前后段平行分俱多、俱少者,平注之;本段总差不满大分者,亦平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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