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远书城 > 史籍 > 清史稿 | 上页 下页 |
陪祀 |
|
顺治时,诏陪祀官视加级四品以上。 康熙二十五年,以喧语失仪,谕诫陪祀官毋慢易。寻议定论职不论级。郊坛陪祀,首公,讫阿达哈哈番,佐领。文官首尚书,讫员外郎,满科道,汉掌印给事中。武讫游击。祭太庙、社稷、日月、帝王庙,武至参领,文至郎中,余如前例。御史、礼曹并纠其失仪者。既以浙江提督陈世凯请,文庙春秋致祭,允武官二品以上陪祀。 三十九年,申定陪祀不到者处分。 乾隆初元,定陪祀祗候例,祭太庙,俟午门鸣鼓;祭社稷,俟午门鸣钟;祭各坛庙,俟斋宫钟动:依次入,鹄立,禁先登阶。并按官品制木牌,肃班序。 七年,定郊庙、社稷赴坛陪祀制,遣官代行,王公内大臣等不陪祀,余如故。明年,定郊祭前一日申、酉时及祭日五鼓,礼部、察院官赴坛外受职名,余祀止当日收受。 二十七年岁杪,谕通覈陪祀逾三次不到者,分别议惩。 咸丰十年,谕朝日陪祀无故不到或临时称疾,并处罚。光绪九年,申定祗候例,大祀夜分、中祀鸡初鸣,朝服莅祭所。 |
梦远书城(guxuo.com) |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