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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用


  器用之禁:洪武二十六年定,公侯、一品、二品,酒注、酒盏金,馀用银。三品至五品,酒注银,酒盏金,六品至九品,酒注、酒盏银,馀皆磁、漆。木器不许用朱红及抹金、描金、雕琢龙凤文。庶民,酒注锡,酒盏银,馀用磁、漆。百官,床面、屏风、槅子,杂色漆饰,不许雕刻龙文,并金饰朱漆。军官、军士,弓矢黑漆,弓袋、箭囊,不许用朱漆描金装饰。建文四年申饬官民,不许僣用金酒爵,其椅棹木器亦不许朱红金饰。

  正德十六年定,一品、二品,器皿不用玉,止许用金。商贾、技艺家器皿不许用银。馀与庶民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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