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赐祭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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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四年九月,衍圣公孔希学卒,遣官致祭。其后,群臣祭葬,皆有定制。太祖谕祭群臣文,多出御笔。嘉靖中,世宗为礼部尚书席书、兵部尚书李承勋亲制祭文。皆特典,非常制也。 隆庆元年十二月,礼部议上恤典条例:凡官员祭葬,有无隆杀之等,悉遵《会典》。其特恩,如侍从必日侍讲读、军功必躬履行阵、东宫官必出阁讲授有劳者。据嘉靖中事例,祭葬加一等,无祭者与祭一坛,无葬者给半葬,半葬者给全葬。讲读官五品本身有祭,四品及父母,三品及妻。军功四品得祭葬,三品未满及父母。讲读年久、启沃功多、军旅身歼、勋劳茂著者,恩恤加厚,临期请旨。 《会典》,凡一品官,祭九坛。父母妻加祭。或二坛、一坛,或妻止一坛者,恩难预拟,遇有陈乞,酌拟上请。二品,二坛。加东宫三少,或兼大学士赠一品者,至四坛,父母妻俱一坛,致仕加三少者加一坛,加太子太保者加三坛,妻未封夫人者不祭。三品祭葬,在任、致仕俱一坛,兼学士赠尚书者二坛,未及考满病故者一坛减半。造葬悉如旧例。四、五品官不得重封。故四品官由六七品升者,父母有祭。由五品升者,以例不重封,遂不得祭。今定四品官,凡经考满者,父母虽止授五品封,亦与祭一坛。四品以上官,本身及父母恩典,必由考满而后得。然有二品、三品共历四五年,父母未授三品封,终不得沾一祭者,宜并叙年资。二品、三品共历三年以上者,虽未考三品满,本身及父母俱与三品祭葬。三品四品,共历三年以上者,虽未考四品满,本身用三品未考满例,祭一坛半,葬父母祭一坛。凡被劾闲住者,虽遇覃恩,复致仕,仍不给祭葬。 勋臣祭葬,皇亲出自上裁。驸马都尉祭十五坛。公、侯、伯在内掌府事坐营、在外总兵有殊勋加太子太保以上者,遵《会典》。公、侯十六坛,伯十五坛,掌府坐营总兵有勋劳者七坛,掌府坐营年劳者五坛,掌府坐营而政迹未著者四坛,管事而被劾勘明闲住者二坛,被劾未经勘实者一坛。勘实罪重者,并本爵应得祭葬皆削。又正德间,公、侯、伯本祭俱三坛,嘉靖间二坛。今遵嘉靖例,以复《会典》之旧。武臣祭葬,遵正德、嘉靖例,都督同知佥事、锦衣卫指挥祭三坛,署都督同知佥事一坛,馀推类行之。 帝从其议。万历六年更定,凡致仕养病终养听用等官,祭葬俱与现任官同。十二年续定,被劾自陈致仕官,有日久论定原无可议者,仍给祭葬,父母妻视本身为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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