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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统历法·推步(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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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星 合应二百零六万四七三四。(置中积,加辛巳合应一十七万五六四三,得三亿七千六百三十七万五四一八,满土星周率去之。) 历应一亿零六百零零万三七九九零二。(置中积,加辛巳历应五千二百二十四万零五六一,得四亿二千八百四十四万零三三六,满土星历率去之。) 周率三百七十八万零九一六。 历率一亿零七百四十七万八八四五六六。 度率二十九万四二五五。 伏见一十八度。 段目 段日 平度 限度 初行率 合伏 二十日四零 二度四零 一度四九 一十二分 晨疾 三十一日 三度四零 二度一一 一十一分 晨次疾 二十九日 二度七五 一度七一 一十分 晨迟 二十六日 一度五零 零度八三 八分 晨留 三十日 晨退 五十二日六四五八 三度六二五四五 零度二八四五五 夕退 五十二日六四五八 三度六二五四五 零度二八四五五 一十分 夕留 三十日 夕迟 二十六日 一度五零 零度八三 夕次疾 二十九日 二度七五 一度七一 八分 夕疾 三十一日 三度四零 二度一一 一十分 夕伏 二十日四零 二度四零 一度四九 一十一分 金星 合应二百三十七万九四一五。(置中积,加辛巳合应五百七十一万六三三零,得三亿八千一百九十一万六一零五,满金星周率去之。) 历应一十零万四一八九。(置中积,加辛巳历应一十一万九六三九,得三亿七千六百三十一万九四一四,满金星历率去之。) 周率五百八十三万九零二六。 历率三百六十五万二五七五。 度率一万。 伏见一十度半 段目 段日 平度 限度 初行率 合伏 三十九日 四十九度五零 四十七度六四 一度二七五 夕疾初 五十二日 六十五度五零 六十三度零四 一度二七五 夕疾末 四十九日 六十一度 五十八度七一 一度二五五 夕次疾初 四十二日 五十度二五 四十八度三六 一度二三五 夕次疾末 三十九日 四十二度五零 四十度九零 一度一六 夕迟初 三十三日 二十七度 二十五度九九 一度零二 夕初末 一十六日 四度二五 四度零九 六十二分 夕留 五日 夕退 一十日九五三一 三度六九八七 一度五九一三 夕退伏 六日 四度三五 一度六三 六十一分 合退伏 六日 四度三五 一度六三 八十二分 晨退 一十日九五三一 三度六九八七 一度五九一三 六十一分 晨留 五日 晨迟初 一十六日 四度二五 四度零九 晨迟末 三十三日 二十七度 二十五度九九 六十二分 晨次疾初 三十九日 四十二度五零 四十度九零 一度零二 晨次疾末 四十二日 五十度二五 四十八度三六 一度一六 晨疾初 四十九日 六十一度 五十八度七一 一度二三五 晨疾末 五十二日 六十五度五零 六十三度零四 一度二五五 晨伏 三十九日 四十九度五零 四十七度六四 一度二六五 水星 合应三十零万三二一二。(置中积,加辛巳合应七十零万零四三七,得三亿七千六百九十零万零二一二,满水星周率去之。) 历应二百零三万九七一一。(置中积,加辛巳历应二百零五万五一六一,得三亿七千八百二十五万四九三六,满水星历率去之。) 周率一百一十五万八七六。 历率三百六十五万二五七五。 度率一万。 晨伏夕见一十六度半。 夕伏晨见一十九度。 段目 段日 平度 限度 初行率 合伏 一十七日七五 三十四度二五 二十九度零八 二度一五五八 夕疾 一十五日 二十一度三八 一十八度一六 一度七零三四 夕迟 一十二日 一十度一二 八度五九 一度一四七二 夕留 二日 夕退伏 一十一日一八八 七度八一二 二度一零八 合退伏 一十一日一八八 七度八一二 二度一零八 一度零三四六 晨留 二日 晨迟 一十二日 一十度一二 八度五九 晨疾 一十五日 二十一度三八 一十八度一六 一度一四七二 晨伏 一十七日七五 三十四度二五 二十九度零八 一度七零三四 推五星前后合 置中积,加合应,满周率去之,余为前合。再置周率,以前合减之,于为后合。如满岁周去之,即其年无后合分。 推五星中积日中星度 置各星后合,既为合伏下中积中星。(命为日,曰中积。命为度,曰中星。)累加段日,为各段中积。(皆满岁周去之。)以各段下平度,累加各段下平度,(满岁周去。)退则减之,(不及减,加岁周减之。)次复累加之,为各段中星。 推五星盈缩历 置中积,加历应及生合,满历率去之,余以度率而一为度。在历中已下为盈,已上减去历中为缩。置各星合伏下盈缩历,以段下限度累加之之满历中去之,盈交缩,缩交盈,即各段盈缩历。 推五星盈缩差 置各段盈缩历,以历策除之为策数,不尽,为策余。以其下损益分见立成。乘之,以历策而一,所得益加损减其盈缩积分,即盈缩差。金星倍之,水星三之。 推定积日 置各段中积,以其段盈缩差盈加缩减之,即得。(满岁周去之,如中积不及减者,加岁周减之。)本段原无差者,借前段差加之,则金水二星,亦只用所得盈缩差,不用三之倍之。 推加时定日 置定积日,以岁前天正冬至分加之,满纪法去之,余命甲子算外,即为定日。(视定积日会满岁周去者,用本年冬至,会加岁周减者,用岁前冬至。) 推所入月日 置合伏下定积,以加天正闰馀满朔策除之,为月数。起岁前十一月,其不满朔策者,即入月已来日分也。视其月定朔甲子,与加时定日甲子相去即合伏日,累加相距日,满各月大小去之,即各段所入月日。 推定星 置各段中星,依推定积日法,以盈缩差加减之。 推加时定星 置定星,以岁前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之,满周岁天去之。若定积日会加岁周者,用岁前黄道日度。遇减岁周者,用本年黄道目度,如原无中星度,段下亦无定星星及加时定星度分。 推加减定分 置定日小余,以其段初行率乘之,满万为分,所得诸段为减分,退段为加分。 推夜半定星及宿次 置加时定星,以加减定分加减之,为夜半定星。以黄道积度钤减之,为夜半宿次。其留段即用时定星,为夜半一星。 推日度率 置各段定日,与次段定日相减为日率。次段不及减,加纪法减之。置各段夜半-定星,与次段夜半定星相减为度涨。次段不及减,加周天减之。凡近留之段,皆用留段加时定星,与本段夜半定星相减。如星度逆者,以后段减前段,即各得度率。 推平行分 置度率,以日率除之,即得。 推凡差及增减总差日差 以本段前后之平行分相减,为本段凡差。(凡五星之伏段及近留之迟段及退段,皆无凡差。)倍凡差,退一位为增减差。倍增减差为总差。置总差,以日率减一日除之为日差。(初日行分多,为减差。末日行分多,为加差。) 推初日行分末日行分 以增减差加减其段平行分,为初末日行分。视本段平行分与次段平行分相较,前多后少者,加为初,减为末。前少后多者,减为初,加为末。 推抚心差诸段为增减差总差日差 合伏者,置次段初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亦次段日差。)为末日行分。晨伏、夕伏者,置前段(本段之前)。末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亦前段日差。)为二伏初日行分。置伏段呼得初末日行分,皆与本段平行分相减,馀为增减差。又以增差加 减平行分,为初末日行分。视合伏末日行全较平行分,少则加,多则减,为初日行分。晨伏、夕伏初日行分较平行分,亦少加多减,为末日行分。木、火之晨迟末,土之晨迟,金之夕迟末,水之夕迟,皆置其前末日行分,锐其日差减之,(即前段日差。)馀为初日行分。木、火之夕迟初,土之夕迟,金之晨初,水之晨迟,皆置其后段初日行分,倍其日差减之,(后段日差。)馀为末日行分。木、火、土之夕伏,金、水之晨伏,皆置其前段末日行分,内加其前段日差之半,为钛段初日行分,皆与平行分相减,馀为增减差。木、火之晨退、夕退,置其平行分,退一位、六因之,为增减差。晨退减为初,加为末。夕退加为初,减为末。晨加夕减,二段相比较。金之夕退伏合伏,置其平行分,退一位,三因之折半。水之夕退伏合退伏,以平行分折半,各为增减差。金之夕退,置其平分,退一位,三在之折半。水之夕退伏合退伏,以平行分折半,各为增减差。金之夕退,置其后段禄日行分,减日差,(后段日差。)为末日行分。金之晨退,置其前段末日行分,减日差,(前段日差。)为初日行分。皆与平行分相减,馀为增减差。凡增减差,倍之为总差,以相距日率减一除之,为日差。其初末日行分有其一者,以增减差加减,更求其一,如伏段法,馀依前后平行分相较增减之。金、火之夕迟末,晨迟初,置其段平行分,以相距日率下不伦分乘之,(不伦分之秒,与平行之分对。)即为增减差。置平行分,夕者以增减差,加为初日行分,减为末日行分。晨者反是。 不伦分 (金、火星之夕迟末,与晨迟初,其增减差,多於平行分者,为不伦分也。) 十七日 八十八秒八八五 十六日 八十八秒二三一 十五日 八十七秒四九六 十四日 八十六秒七六一 推五星每日细行,置各段夜半宿次,以初日行分顺加退减之,为次日宿次。又以日差加减其初日行分,为每日行分,亦顺加退减於次日宿次,满黄道宿次去之,至次段宿次而止,为每日夜半宿次。 推五星顺逆交宫时刻 视逐日五星细行,与黄道十二宫界宿次同名,其度分又相近者以相减。视其馀分,在本日行分以下者,为交宫在本日也。顺行者,以本日夜半星行宿次度分减宫界度分。退行者,以宫界度分减本日夜半星行宿次度分。扣以日周乘之为实,以本日行分为法,法除实,得数,依发敛加时法,得交宫时刻。 推五星伏见凡取伏见,伏者要在已下,见者要在已上。晨见晨伏者,置其日太阳行度,内减各星行度。夕见夕伏者,置其日各星行度,内减太阳行度。即为其日晨昏伏见度。置本日伏见度,与次日伏见度相减,馀四而一,即得晨昏伏见分。视本日伏见度较次日伏见度为多者减,少者加。晨者,置本日伏见度,以伏见分加减之,为晨伏见度。夕者,三因伏见分,置伏见度加减之,为夕伏见度。视在各星伏见度上下取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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