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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


  太子之宝。大定二十二年,世宗幸上京。铸“守国之宝”以授皇太子。二十八年,世宗不豫,以皇太孙摄政,铸“摄政之宝”。贞祐三年十二月,以皇太子守绪控制枢密院,诏以金铸“抚军之宝”,如世宗时制,于启禀之际用之。

  百官之印。天会六年,始诏给诸司,其前所带印记无问有无新给,悉上送官,敢匿者国有常宪。至正隆元年,以内外官印新旧名及阶品大小不一,有用辽、宋旧印及契丹字者,遂定制,命礼部更铸焉。三师、三公、亲王、尚书令并金印,方二寸,重八十两,驼纽。一字王印,方一寸七分半,金镀银, 重四十两,镀金三字。诸郡王印,方一寸六分半,金镀银,重三十五两,镀金三字。国公无印。一品印,方一寸六分半,金镀银,重三十五两,镀金三字。二品印,方一寸六分,金镀铜,重二十六两。东宫三师、宰执与郡王同。三品印,方一寸五分半,铜,重二十四两。四品印,方一寸五分,铜,重二十两。五品印,方一寸四分,铜,重二十两。六品印,一寸三分,铜,重十六两。七品印,一寸二分,铜,重十六两。八品印,一寸一分半,铜,重十四两。九品印,一寸一分,铜,重十四两。凡朱记,方一寸,铜,重十四两。

  天德二年行尚书省以其印小,遂命拟尚书省印小一等改铸。大定二十四年二月,铸行尚书省、御史台、并左右三部印,以从幸上京。泰和元年八月,安国军节度使高有邻言:“本州所掌印三:曰‘安国军节度使之印’;曰‘邢州观察使印’,吏、户、礼案用之;曰‘邢州之印’,兵、刑、工案用之。以名实不正,乞改铸。”宰臣奏谓:“节度使专行之事自当用节度使印,观察使亦如之,其六曹提点所军兵民讼,则当用本州印,著为定制。”上从之。泰和八年闰四月,敕殿前都点检司,依总管府例铸印,以“金”、“木”、“水”、“火”、“土”五字为号,如本司差人则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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