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醋税


  自大定初,以国用不足,设官榷之,以助经用。至二十三年,以府库充牣,遂罢之。章宗明昌五年,以有司所入不允所出,言事者请榷醋息,遂令设官榷之,其课额,俟当差官定之。后罢。承安三年三月,省臣以国用浩大,遂复榷之。五百贯以上设都监,千贯以上设同监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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