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远书城 > 史书 >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 | 上页 下页 |
英宗朝论肉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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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二年五月丁卯,上论谋杀自首事,王安石因具论其故,又论:“律非中才一人之所能具,然亦不尽理。死刑之次,即是流刑,但居作而不杖,此自唐以来,即守此律不得,如此类亦甚多。”上曰:“汉文帝废肉刑,是否?”富弼曰:“极是。”安石曰:“当时虽废肉刑,而人多笞死。即如折人两支或瞎人两目,今乃流三千里而已,此何足以报其罪?又强盗五贯即死,若有肉刑,此但可刖而已。”弼曰:“此非通论。刑者不可复宁,虽欲自新,其路无由。除肉刑,乃所以开人自新耳。”上曰:“然人肉刑者,皆有已甚之罪故也。” 九月,上谕枢密院:沙门岛罪人数多,及广南编配罪人,多即窜还,令与中书别议立法,且欲复行肉刑。吕公弼以为不可,退而上疏曰:“臣议见韩绛尝奏乞用肉刑,今日陛下亦以为然。绛又言:‘假如折一支、去一指,有何不可?况尧舜尚用之。’此徒信古人之论,不适时变。自汉文感一妇人之言罢肉刑,而天下归仁,逮今千余年。一旦用之,必骇四海观听。况古虽有肉刑之法,在尧舜之世,亦未尝行之。《书》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尧舜之世,用流以宽五刑也。若四凶者止于流,则五刑无所施焉。臣愿陛下上法尧舜,下体汉文,无取迂儒好古之论。陛下病今之犯刑者众,臣愿审择守臣,宣布惠爱,使民各得其所,则民不犯上矣。今不究其本,而徒更其刑辟,臣恐民心一骇而动,后虽欲全抚之,未易安也。”上纳之。 三年八月,中书上刑名未安者五条,诏付编敕所详议立法。初,删定编敕官曾布上《肉刑议》,上问执政曰:“布所言肉刑,可即行否?”安石曰:“理诚如此,即行亦无害,但务斟酌所当施肉刑者。”布始为编敕删定官,即言:“立法必本于律,律所未安,不加刊正,而独欲整齐号令,是舍其本而治其末也。”因乞先刊正律文。诏布条析具上。布言《律疏议》繁长鄙俚,及今所不行可删除外,凡驳其舛错乖缪百事,为三卷上之。诏布如有未便,续条析以闻。 司马光云:布素为王安石所厚,使改定律文,不知究竟如何。当考。 元丰元年九月。上初即位,韩绛即建议复肉刑,至是,复诏执政议。知枢密院吕公著以为:“后世礼教未备而刑狱繁,肉刑不可复,将有踊贵屣贱之讥。”吴充议复置圜土,众以为难行。王珪欲取开封死罪囚,试以劓、刖,公著曰:“刖而不死,则肉刑遂行矣。”议竟得寝。 五年七月壬午,诏罢大理寺官赴中书省谳案,自今每岁一次。本寺以见在案尽断绝,上中书取旨。上因论刑曰:“先王之肉刑蓋不可废。夫人受形于天,以法坏之,故谓之肉刑。扬子曰:‘肉刑之刑,刑也。’周穆王训刑,大则五刑,次则五宥,又次则赎,凡十五等,轻重有伦。至汉文帝罢之,若革秦之弊,欲休养生民则可矣。如格以先王之法,则不得为无失。三代之时,民有疆井,分别圻域,彰善瘅恶,人重迁徙,故以流为重。后世之民,迁徙不常,而流不足治也,故用加役流,又未足惩也,故有刺配,犹未足以恃,故又有远近之别。盖先王教化明,习俗成,则肉刑不为过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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