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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献帝纪(33)


  刘备表融领青州刺史。年余,为群贼所攻,不能自守,建安初,征为将作大匠,迁少府。每朝会访对,辄为议主,诸卿大夫寄名而已。

  初,颖川陈纪论复肉刑:“书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易》著劓、刖、灭趾之法,所以辅政助教,惩恶息杀也。且杀人偿死,合于古制;至于伤人,或残毁其体,而纔翦毛发,非其理也。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融难之曰:“古者吏端刑清,治无过差,百姓有罪,皆不之滥。末世凌迟,风化坏乱,法害其民。故曰上失其道,民散之矣。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也。纣斩一朝涉之胫,天下谓之无道;九牧之地,千八百居,若各刖一人,是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世休和,不可得已。且被刑之人,虑不全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夙沙乱齐,伊戾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虽忠如鬻权,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冤如巷伯,才如史迁,违如子政,一离刀锯,没世不齿。是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陈汤之都赖,魏尚之边功,无所复施也。”曹公将复肉刑,以众议不同乃止。

  ①按《三国志》陈群传,此议乃陈群发挥其父陈纪之论而封曹操之议复肉刑令。《袁纪》文义不清。
  ②见书吕刑。注曰:“以成刚、柔、正直之三德也。”
  ③易丰卦曰:“天地盈虚,与时消息,而况于人乎?况于鬼神乎?”
  ④《书·泰誓》下:“斮朝涉之胫。”传曰:“冬月,见朝涉水者,谓其胫耐寒,斩而视之。”
  ⑤《汉书》贾山传曰:“昔者,周盖千八百国,以九州之民养千八百国之君,用民之力不过岁三日,什一而籍,君有余财,民有余力,而颂声作。”
  ⑥襄公十九年《左传》曰:齐灵公废太子光,徒之东鄙,使高厚传新太子牙,夙沙卫为少傅。灵公卒,崔杼迎太子光即位,是为庄公。以夙沙卫易己,卫奔高唐以叛。十一月,庄公醢卫于军。
  ⑦襄公二十六年《左传》曰:太子痤美而很,合左师畏而恶之,寺人伊戾为太子内师而无宠。秋,楚客聘于晋,过宋。太子知之,请野享之,公使往。伊戾请从之。至,则欿,用牲,加书,征之,而骋告公,曰:“太子将为乱,既与楚客盟矣。”公使视之,则信有焉。公囚太子,太子乃缢而死。公后闻其无罪也,乃亨伊戾。
  ⑧赵高,秦之阉臣;英布,秦时被黥。高惑二世而乱秦,布于汉初据淮南以叛故融举以为例。
  ⑨庄公十九年《左传》曰:“初鬻拳强谏楚子。楚子弗从。临之以兵,惧而从之。鬻拳曰:‘吾惧君以兵,罪莫大焉。’遂自刖也。”
  ⑩卞和,楚献和氏璧者。详见前。
  ⑾膑尝与庞涓俱学兵法。涓事魏为将军,阴忌膑贤于己,则以法断其两足而黥之。后齐侯阴载膑之齐,以计诱庞涓入马陵道而诛之。又银雀山出土之孙膑兵法擒庞涓篇言擒涓于桂陵之役,与《史记》孙子吴起传异。
  ⑿诗小雅巷伯序曰:“巷伯,刺幽王也。寺人伤于谗,故作是诗也。”
  ⒀史迁以李陵事下蚕室,发愤而著《史记》。
  ⒁子政,刘向之字。《汉书》楚元王传赞曰:“博物洽闻,通达古今。”传文曰:子政幼诵枕中鸿宝苑秘书,言黄金可成,上令典尚方铸作事,贵甚,多方不验。上乃下向吏,系当死。上亦奇其材,得踰冬减死论。
  ⒂书太甲上曰:“太甲既立,不明,伊尹放诸桐。三年,复归于亳,思庸,伊尹作太甲三篇。”思庸,念常道也。
  ⒃文公三年《左传》曰:“秦伯伐晋,济河焚舟,取王官及郊,晋人不出。遂自茅津济,封殽尸而还。遂霸西戎,用孟明也。”又《史记》秦本纪曰:“三十七年,秦用由余谋,伐戎王,益国十二,开地千里,遂霸西戎。”
  ⒄建昭三年,陈汤与甘延寿出西域,诛郅支单于于都赖水。事见《汉书》陈汤传。
  ⒅尚,文帝时云中守,坐上首虏差六级,下吏削爵,罚作之。冯唐谏,遂赦尚,复为云中守。事见《汉书》冯唐传。

  袁宏曰:夫民心乐全而不能常〔全〕,盖利用之物悬于外,而嗜欲之情动于内也,于是有进〔取〕(即)陵竞之行。希求放肆不已,不能充其嗜欲也,则苟且侥幸之所生也。希求无厌,无以〔惬〕(疏)其欲也,则奸伪忿怒之所兴也。先王知其如此,而欲救弊,故先以德礼陶其心,其心不化,然后加以刑辟。书云:“百姓不亲,五品不逊,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宽。”“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然德刑之设,参而用之者也。三代相因,其义详焉。周礼:“使墨者守门,劓者守〔关〕(闾),宫者守内,刖者守囿。”此肉刑之制可得而论也。荀卿亦云:“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末〔有〕知其所由来者也。”夫杀人者死,而大辟可以惩未杀,不能使天下无杀。伤人者刑,而害物者不息,有黥劓可以惧未刑,不能使天下无刑也。故将欲止之,莫若先以德礼。夫罪过彰著,然后入于刑辟,是将杀人者不必〔死,欲伤人者不必〕刑也。纵而不〔化〕(死),则陷于刑辟矣。故刑之所制,在于不可移之〔地〕(也)。礼教则不然。明其善恶,所以潜劝其情,消于未〔杀〕(然)也;示以耻辱,所以内化其心,治之未伤也。故过微而不至于著,罪薄而不及于刑也。终入辜辟者,非教化之所得也。故虽残一物之生,刑一人之体,是除天下之害,夫何伤哉!率斯道也,风化可以渐淳,刑罚可以渐少,其理然也。苟不化其心,而专任刑罚,民失义方,动陷刑网,求世休和,焉可得哉!

  ①据《三国志》钟繇传注引《袁纪》补。
  ②据裴注引《袁纪》改。
  ③裴注引《袁纪》此句作“希求放肆之事,进取不已”。
  ④据裴注引《袁纪》改。
  ⑤见周礼秋官司寇罪隶。据其文及裴注引《袁纪》改“闾”作“关”。
  ⑥见荀子正论篇。据其文及裴注引《袁纪》补“有”字。
  ⑦据裴注引《袁纪》补。
  ⑧据裴注引《袁纪》改。
  ⑨据裴注引《袁纪》改。
  ⑩据裴注引《袁纪》改。

  周之成、康,岂案三千之文,而致刑措之美乎?盖德化刑清所致,斯有由也。汉初惩酷刑之弊,务宽厚之论,公卿大夫,相与耻言人过。文帝登庸,加以玄默。张武受赂,赐金以愧其心;吴王不朝,崇礼以让其失。是以吏民乐业,风化笃厚,断狱四百,几于刑措,岂非德刑〔兼〕用之效哉?世之论者,欲言刑罚之用,不先德教之益,失之远矣。今大辟之罪,与古同制,免死以下,不过五岁,既释钳鏁,复齿于人。是以民不耻恶,数为盗奸,故刑徒多而乱不治也。苟教之所去,一离刀锯,没身不齿,邻里且犹耻之,〔而况乡党乎〕?而况朝廷乎?如此,则夙沙、赵高之俦,无所施其恶,则陈纪所谓“无淫放穿窬之奸”,于是全矣。

  ①书吕刑曰:“五刑之属三千。”“三千”乃刑法条文也。
  ②“刑清”,裴注引《袁纪》作“渐渍”。
  ③以上两句出自《汉书》文帝纪赞。按张武受金之事,史焉不详。吴王濞不朝,文帝纳吴使者谏,则赐吴王几杖,老可不朝。事见《汉书》荆燕吴传。
  ④亦本自《汉书》文帝纪赞。
  ⑤据裴注引《袁纪》补。
  ⑥裴注引《袁纪》“教之所去”作“罚当其罪”。
  ⑦据裴注引《袁纪》补。

  古者察言观行,而善恶彰焉。然则君子之去刑辟,固已远矣。设有不幸,则(入)议之所宥也。若夫卞和史迁之冤,淫刑之所及也。苟失其道,或不免于大辟,而况肉刑哉!又相刑之与枉杀人,其理不同,则死生之论善已疏矣。《汉书》:“斩右趾及杀人先自告;吏坐受〔赇〕(财),守官物而即盗之,皆弃市。”此班固所以谓当生而令死者也。今不忍截刻之惨,而安剿绝之悲,此皆治体之所先,而有国所宜改者也。

  ①据黄本、南监本及裴注改。
  ②“夫卞”原误作“天下”,径改。
  ③出《汉书》刑法志。据其文及裴注所引《袁纪》改“财”作“赇”。
  ④《汉书》刑法志曰:“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

  刘表病死。少子琮领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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