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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质帝纪(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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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初元年[146年] 春正月,诏曰:“昔尧命四子,以钦天道①。洪范九畴,休咎有象②。夫瑞以和降,异以逆感,休征应天,前圣所重③。顿州郡轻慢,竞逞残暴,陷人于罪,民罹其害,恶气伤和,以致灾眚。书曰:‘明德慎罚。’④方春东作,育养敬始。其敕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验,以崇在宽。” ①书尧典曰: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分命羲仲,宅嵎夷,曰旸谷。申命羲叔,宅南交,平秩南讹。分命和仲,宅西,曰昧谷。申命和叔,宅朔方,曰幽都。 ②九畴者,一曰五行,二曰敬用五事,三曰农用八政,四曰协用五化,五曰建用皇极,六曰乂用三德,七曰明用稽疑,八曰念用庶征,九曰向用五福,威用六极。见书洪范。按每畴各有其辞。其八庶征,疏曰:“庶,众也;征,验也。上为善政则众。验有美恶,休征叙美行之验,咎征叙恶行之验。” ③惠栋曰以上乃据洪范五行传之文也。 ④见书康诰。 三月庚申①,诏曰:“九江、广陵二郡,俱罹寇害,残夷最甚,民失农业,生者饥乏,死者委弃。昔之为政,一物不得其所,若己有之②。今我元元,婴此饥馑,方春赈贷,掩骼之时③。其调比郡见谷④,出廪大小口各有差。收葬骸骨,悉心经营,以称朕意。” ①《范书》作“二月庚辰”。按三月丙戌朔,无庚申,庚申乃二月第四日。则《袁纪》“三”当是“二”之误。 ②书说命下曰:“一夫不获,则曰时予之辜。”注曰:“伊尹见一夫不得其所,则以为己罪。” ③《礼记》月令言:孟春之月,“掩骼埋胔”。注曰:“谓死气逆生也。骨枯曰骼,肉腐曰胔。” ④杨树达曰:“比郡,谓邻近之郡。” 夏四月,令将军以下至六百石,遣子诣太学试受业,满岁课试,以高第五人补郎,次第五人太子舍人。 六月丁巳,大赦天下。赐天下男子爵各有差;鳏寡孤独贫不能自存者粟,人三斛;贞妇帛,人三匹。 闰月甲申,帝崩于玉堂。 初,帝虽幼,知梁冀专权,颇以为言①。冀惧后不免,因行酖毒。帝暴不豫,太尉固入问疾,帝曰:“食煮饼,今腹中闷,得水尚可活。”冀曰:“吐利,不可饮水。”语未绝而崩。固号哭,欲推医,冀不听。 ①尝因朝会,质帝目梁冀曰:“此跋扈将军也!”故冀深恶之,而行鸩毒。 固复欲立清河王䔉,与大鸿胪杜乔言之于朝,众皆同焉。初,章帝生河间王开,开生蠡吾侯翼,翼生志。梁冀以女弟配志,征至京师。会帝崩,冀欲立志,逼于李固之议,至日暮而不定。中常侍曹腾闻之,恐,夜见大将军冀曰:“将军累世摄政,宾客纵横,多有过差。清河王严明,若即位,将军受祸不久矣。若立蠡吾侯,则富贵可保。”冀因言太后,定策禁中,先策免太尉李固。 袁宏曰:“若李固者,几古之善人也。将立昏闇,先废李固;李固若存,则明必建而天下弗违也。尝试言之曰:夫称善人者,不必无一恶;言恶人者,不必无一善。故恶恶极有,时而然善,恶不绝善,中人皆是也。善不绝恶,故善人务去其恶;恶不绝善,故恶人犹贵于善。夫然故恶理常贱,而善理常贵。今所以为君子者,以其秉善理也。苟善理常贵,则君子之道存也。夫善殊积者物逾重,义殊多者世逾贵。善义之积,一人之身耳,非有万物之助,而天下莫敢违,岂非道存故也。古之帝王恐年命不长,惧季氏之陵迟①,故辨方设位,明其轻重,选群臣之善,以为社稷之寄,盖取其道存,能为天下正。呜呼!善人之益,岂不大哉! ①疑“季氏”乃“季世”之误。 于是司徒胡广为太尉①,司空赵诚为司徒,太仆袁〔汤〕(阳)为司空②。 ①“司徒”误作“司空”,径改。 ②据《袁纪》下文及《范书》改。又惠栋曰:“华峤书作‘阳’。案汤子逢,字周阳,汤不得为阳也。” 太后诏曰:“孝质皇帝胤嗣不遂,奄忽天昏。以社稷之重,考宗室之贤,莫若蠡吾侯志。年已十五,嘉姿卓茂,又近为孝顺皇帝嗣。”庚寅,大将军持节迎于夏门亭。是日,即皇帝位。太后临朝,太尉胡广录尚书事。封帝弟名为都乡侯,悝为蠡吾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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