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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安帝纪(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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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四月戊辰,光禄勋冯石为太尉。 五月,南单于左〔日〕(尸)逐烧当郡部扶渠当等反①。 ①《范书》南匈奴传“扶渠当”作“新降一部大人阿族”。又安帝纪作“南匈奴左日逐王叛”。按反者乃左日逐王所辖之新降一部,因不堪征发烦剧而反,非左日逐王叛。安帝纪失于简而致误。又《袁纪》之“尸”字乃“日”字之讹,正之。 秋八月辛巳,大鸿胪耿珍为大将军①。 ①《范书》作“耿宝”,恐系避讳所改。 戊子,麒麟一、白虎二同见阳翟。 九月丁酉,废皇太子保为济阴王。 太子尝有疾,避于野王君王圣第。太子乳母王男、厨监邴古与中常侍江京、樊丰及圣、永等争言相是非①,遂诬谮男等,皆幽死狱,父母妻子徙日南。太子思恋男等,数为叹息。圣、永惧有后患,乃与京、丰共谮构太子。是时阎后宠盛,京、丰媚于阎显等,信之,遂与后共助毁太子。上召大将军、公卿议太子应废。大将军耿珍等曰:“是不宜奉适嗣。”太常桓焉、太仆来历、廷尉张皓曰:“邴古等所议谋,太子不知。经说年未十五,过恶不在身②。太子少,宜选忠良师友,辅以礼义。废置重事,此诚圣思所宜详审。”上使中常侍奉诏胁诸大臣,大臣皆失色。来历独固争之,上乃免历官,削爵土。 ①《东观记》、《范书》“邴古”作“邴吉”。 ②王先谦曰:“王补曰:‘昭公二十三年《公羊传》:尹氏立王子朝。何休注:尹氏贬,王子朝不贬者,年未满十岁,未知欲富贵,不当坐,明罪在尹氏。此议言经说“年未满十五,过恶不在其身”,盖汉时治经者旧有此说,故来历等据之,以争济阴王。’”按时济阴王才十岁。 是日,太子废。于是光禄勋〔祋〕(祝)讽①、中郎将闾丘弘②、符节令张敬、太中大夫第五颉、中散大夫曹成、谏议大夫李泰③、羽林右监孔显、治书侍御史龙调④、卫尉丞乐闱、城门司马徐崇、开封人郑安世等守阙上书,诉太子之冤⑤。 ①据《范书》、华阳国志蜀志改。 ②中郎将,《范书》来历传作“侍中”。 ③《范书》来历传作“李尤”,惠栋以为《袁纪》作“李泰”,误。 ④《范书》来历传作“龚调”。惠栋曰:“华阳国志曰:调字叔侯,巴郡安汉人,官至荆州刺史。”今按惠所引见华阳国志卷一二益梁宁三州先汉以来士女巴郡士女,其文曰:“志士荆州刺史龚调字叔侯。”注曰:“安汉人。”后又有“文学掾龚策”,注作“垫江人”。而巴志所载官至荆州刺史者,乃龚荣也,且系垫江人,桓帝时任巴郡文学掾。则即巴郡士女所言之“龚策”也,“策”系“荣”之误。而巴志叙安汉县,曰:“号出人士,大姓陈、范、阎、赵。”不及龚姓。按调、荣二人,先后同时,恐不当俱官至荆州刺史,苦无旁证,未知孰是。 ⑤据《范书》所载,此上十一人皆系来历邀集守阙上书者。 癸巳①,令天下死罪减一等,徙边戍,亡命赎罪者各有差。 ①《范书》安帝记作“乙巳”。按癸巳在丁酉之前,而史文置于后,则当以“乙巳”为是。 辛亥,黄龙见历城。 庚申晦,日有蚀之。 冬十月壬午,凤凰见新丰。本志曰:“皇之不极,是谓不建,时则有龙蛇之孽。”又曰:“视之不明,是谓不哲,时则有羽虫之孽。凤皇者,阳明之应也,故非明王则隐而不见。凡五色大鸟似凤皇者多为羽虫之孽。”是时上信谗,免杨震,废太子,不哲之异也。 丁亥,行幸长安,祠陵庙。 十二月乙未,黄龙见琅邪。 是岁京师、郡国二十二地震①。 ①《范书》、《续汉志》均作“二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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