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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章帝纪(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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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初五年[80年] 春二月庚辰朔,〔日有食之〕①。诏曰:“朕新离供养,罪恶众著,上天降异,止于朕躬,非群司之咎,其咎朕而已。公卿能极谏朕过失者,各举一人②,岩穴之德为先,勿取浮华。” ①据《范书》补。 ②《范书》章帝纪作“公卿巳下,其举直言极谏、能指朕过失者各一人,遣诣公交车,将亲览问焉”。《袁纪》必有脱误,疑“各举”二字当在“公卿”之下。 是时用永平故事,吏治尚严,尚书决事,类近于重。尚书陈宠上疏曰:“臣闻先王之政,必以刑罚为首,咨叹相戒者,重刑之至也。往者治狱严明,以刑奸慝,奸慝既平,宜济之以宽。陛下即位,率由此义,数诏群寮,弘崇晏晏①,而有司执事,未悉奉承,治狱者急于榜格,执宪者烦于诈欺,或因公行私,以骋威福,违本离实,捶楚为奸。夫为政犹张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绝。故子贡非臧孙之行猛,而美郑侨之仁政②。诗云:‘不刚不柔,布政优优。’③方今圣德充塞,照于上下,宜因此时,隆先圣之务,荡涤烦苛,轻薄捶楚,以佑苍生,广至德也。”帝纳宠言,每事务于宽厚,其后遂诏有司,禁绝惨酷之制五十余事。 ①诗卫风氓曰“言笑晏晏”。传曰:“晏晏,和柔也。” ②刘向新序曰:“臧孙行猛政,子贡非之曰:‘夫政犹张琴瑟也,大弦急则小弦绝矣。是以位尊者,德不可以薄;宫大者,治不可以小;地广者,制不可以狭;民众者,政不可以苛。独不闻子产相郑乎?其抡材推贤,抑恶而扬善。故有大略者,不问其所短;有德学者,不非其小疵。其牧民之道,养之以仁,教之以礼,因其所欲而与之,从其所好而劝之,赏之疑者从重,罚之疑者从轻,家给人足,囹圄空虚。子产卒,国人皆叩心流涕,三月不闻竽琴之音。’”今按:侨字子产。郑侨者,即郑相子产也。 ③见诗商颂长发之章。 宠性周密,时有所表荐,手书削草,人不得知。尝称人臣之义,苦不能慎,自在枢机,谢遣门人,不复教授,绝知交,惟在公家,朝廷器之。皇后弟窦宪,侍中贵幸,宪荐真定张林为尚书,上以问宠,对曰:“林虽有才能,而行贪秽。”宪深以恨宠,而上竟征用林,卒以赃污抵罪。 夏五月戊辰,太傅赵喜薨。 是时承平久,宫室台榭渐为壮丽,扶风梁鸿作五噫歌曰:“陟彼北邙兮,噫!览观帝京兮,噫!宫室崔嵬兮,噫!民之劬劳兮,噫!燎燎未央兮,噫!”上闻而非之①,求索不得。鸿乃逃会稽,依大家皋伯通以赁舂为事,其妻息具食于鸿前,不敢失。伯通知其贤,以客礼待之。鸿当门吟咏著书十余篇。鸿病因笃,与伯通及会稽大夫语曰②:“昔延陵季札葬子于嬴、博之间,不归其乡里,慎勿令我妻子持尸具柩去。”众曰:“要离古之烈士,今伯鸾之清高,可令相近,葬要离墓旁③,子孙归扶风。” ①惠栋曰:“案《御览》、郭茂倩乐府引三辅决录,皆云‘肃宗闻而悲之’,今作‘非’,乃传写之误。” ②《御览》卷五五三引《东观记》作“会稽士大夫”。疑《袁纪》脱“士”字。 ③李贤曰:“要离刺吴王僚子庆忌者,冢在今苏州吴县西,伯鸾墓在其北。”沈钦韩曰:“陆龟蒙笠泽丛书:伯鸾墓在吴西门金昌亭下几一里。” 鸿字伯鸾,高抗不群。初,扶风世家多慕其名,欲以女妻之,被服华丽,鸿甚恶之。后乡里孟氏有女,容貌丑而有节操,多求者,女不肯往,至年三十无嫁处。父母问其所欲,曰:“得贤如梁伯鸾者可矣。”父母曰:“伯鸾清高,汝安能称之哉?”后鸿闻而求之,遂许焉。为服毕,女求作布麻履及织作之具,乃衣新妇衣。入门积七日,鸿不答,妇跪床下曰:“窃闻夫子高义,曾逐数妇,而妾亦偃蹇数夫,故来归夫子,而不见采择。”鸿曰:“吾欲得裘褐之人,可与俱隐深山尔。今若乃衣绮缟,〔傅〕白黑①,岂梁鸿所愿者哉!”于是妇对曰:“妾恐夫子不愿尔,妾有隐居之具。”乃起,椎髻衣布,操作具而前,鸿大悦曰:“此真梁鸿之妻也,能成我矣!”字之德耀,名孟光②。无几何③,妻曰:“常闻夫子欲隐居避世,不欲荣爵,以致忧患,今何其嘿嘿也?得无欲低头就之邪?”鸿曰:“诺。”乃相随之霸陵山,耕耘织作,以供衣食,弹琴诵书④,以娱其志。 ①据果亲王校补。 ②蒋本“名孟光”三字阙,黄本仅有“孟光”二字。惠栋曰:“田艺衡曰:‘案多一孟字。’栋案:续列女传曰:‘字之曰德曜,名孟光。自名曰运期,字侯光。’似‘孟’非衍字。”故据以补。 ③无几何,蒋本亦阙,据黄本补。又龙溪精舍本“何”作“也”。 ④蒋本“诵”下阙“书”字。《范书》逸民传作“咏诗书”。而《东观记》作“诵书”,黄本亦然,故据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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