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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回 裴总管出师屡捷 唐高宗得病告终(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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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天阊阖开宫殿,万国衣冠拜冕旒。” 这是唐人所咏的诗句。当太宗高宗时,确有这种景象,并非虚夸。高宗常往来两都,外族亦随地入觐,晚年武氏专政,也尝御光顺门,令四夷觐见,已与皇帝相似。嗣后成为常例。武氏且撺掇高宗,遍封五岳,乃命在嵩山南麓特筑奉天宫。监察御史里行李善感入谏道:“陛下前封泰山,告太平,致群瑞,已足与三皇五帝比隆,近来年谷不登,饿莩载道,四夷交侵,兵车屡出,还请陛下恭默思道,修德禳灾,若再广营宫室,劳役不休,恐天下失望,反为不美呢。” 高宗虽也有三分明白,但内为武氏所制,不能自主,只好置诸不理。惟自褚遂良韩瑗死后,中外均莫敢进言,差不多有二十年,至善感始陈谠论,时人称为凤鸣朝阳。不没谏臣。但言不见从,终归无益。 武氏外好铺张,内肆毒虐,贬置杞王上金,及邹王素节,又逼死曹王明,镇日里行凶逞威,暗无天日。杞王上金,系高宗妃杨氏所生,武氏有己无人,恨母及子,因把他削夺封邑,安置澧州。素节为萧淑妃所生,淑妃冤死,出素节为申州刺史,素节著《忠孝论》,表明己意,仓曹参军张柬之,密封上闻,欲高宗保全素节,偏为武氏所见,益加怒意,阴嗾廷臣诬他受赃,徙置袁州。曹王明乃太宗少子,母为巢刺王妃,【曾见前文。】永隆中,曾坐太子贤事,降封零陵王,谪居黔州。都督谢祐,阴承武氏意旨,逼令自杀。还有英王哲妃赵氏,为高祖女常乐公主所出,高宗待公主颇厚,武氏又加猜忌,迁怒英王妃,把她幽闭,不给火食,活活的饿死禁中。【亲子可杀,何况子妇。】且逐妃父赵瓖,出为括州刺史,令公主随夫至官,不准入朝,另纳韦玄贞女为英王继妃。 武氏生四子一女,女封太平公主,独能得母欢。仪凤中,吐蕃请公主下嫁,武氏不欲爱女远行,乞为道士,以拒和亲,既而公主服紫袍,系玉带,首戴巾帻,入侍亲前,且歌且舞。 武氏大笑道:“儿非武官,何为著此服饰,莫非疯了不成?” 公主答道,“何妨转赐驸马。” 【急欲出嫁,故有后文许多秽闻。】 高宗听了女言,已知微意,遂择薛瓘子绍为婿,令公主下嫁。绍母即太宗女城阳公主,本适杜荷,【见二十七回小注中。】荷坐承乾事被诛,乃改嫁薛瓘。瓘有三子,长名顗,次名绪,绍为最幼,生得面如冠玉,不让潘安,所以高宗特为选入,假万年县为婚馆,门隘不能容翟车,有司毁垣以入。设燎遍途,道樾为枯。公主貌亦绝伦,一对璧人,当然恩爱,不消细说。惟武氏闻顗妻萧氏,绪妻成氏,均非贵族,意欲令二瑀人易妻,顾语内侍道:“我女贵人,岂可与田舍女作妯娌么?”【势利至此。】 语未毕,即有一人接口道:“萧氏系萧侄孙女,也是国家的勋旧呢。” 武氏听了,才算把意见蠲除,不生异议。萧成二女幸免离婚,但看到后文事,我说还不如早离呢。 到了高宗末年,又改元弘道;拟出封嵩山,驾幸奉天宫,忽然间头眩目迷,几不能视。【色欲大过,宜成此疾。】 侍医张文仲秦鸣鹤道:“肝风上逆,须急用针砭,方可疗疾。” 武氏本伴驾同行,至此亦在帝侧,便发怒道:“二人可斩,龙体岂可针刺么?” 张秦二人,碰了几个钉子,慌忙伏地磕头。 高宗道:“医官为疗疾起见,何足言罪?我头眩愈甚,快与我针治好了。” 两人才敢起身,一再加刺,应手奏效。 高宗喜道:“我目已明,难得有此妙手呢。” 武氏闻言,即起身拜天道:“这都是上天所赐,怎敢不敬谨拜谢?” 拜毕,又转身向内,自负彩段百匹,赐给二医。秦张谢恩而出,既而旧疾复作,仍苦迷眩,又欲召二医针治。武氏道:“可一不可再,针治究非良策呢。” 乃请高宗还东都。 看官!你道武氏种种言行,是真心爱高宗么?高宗年已半百,精力已衰,武氏年龄,比高宗尚大三四岁,偏她生得丰采异常,望去尚是半老佳人,并不象五六十岁的形状。就是枕席风光,不减情兴,她因高宗没用,已看作眼中钉,表面上是祷祝高宗速瘥,背地里恰咒诅高宗速死,老天有意从人愿,竟令高宗的头眩病,日甚一日,至返东都后,且卧床不起,自觉甚危,遂诏太子哲监国,命裴炎、刘景先、郭正一三人,兼东宫平章事,又越数日,疾已大渐,夜召裴炎等,入受遗诏,当即归天,享寿五十六岁,在位三十四年。改元至十有四次。【永徽、显庆、龙朔、麟德、乾封、总章、咸亭、上元、仪凤、调露、永隆、开耀、永淳、弘道。】小子有诗叹高宗道: 男子主刚女主柔,如何权力竟相侔? 纲常倒置危机伏,祸始原来是聚麀。 高宗已崩,太子哲即位,就是《唐史》上所称的中宗皇帝。看官欲知中宗时事,待至下回再详。 *==*==* 前半回文字,两叙裴行俭征虏,而王方翼薛仁贵娄师德事,即顺次带叙,盖以裴为主,王薛娄三人为宾,属辞比事,独分详略,所以别当日之武功,说本回之文法,固非率尔操觚者比也。中叙六都护一段,为前数回作一总束,俾阅者于目不暇接、脑不遑忆之时,得此揭橥,自觉了然,故看似闲笔,实为万不可少之文字。下半回申述武氏之残毒,简而能赅,盖将述高宗之崩逝,故特就弘道先后年间,关于武氏之处置亲属,一概叙清,省得后文另起炉灶,且于时事亦不致错杂,而高宗之崩,乃可依次叙下,语在此而意在彼,此亦一文中宾主法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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