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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回 忍签约丧权辱国 倡改制立会筹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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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说日本政府,因中国未肯承认全案,竟用出最后手段,胁迫袁政府。自陆总长提交最后答复后,日本下动员令,宣言关东戒严。驻扎山东、奉天的日兵,预备开战,渤海口外的日舰,亦预备进行,各埠日商,纷纷回国,似乎即日决裂,各国公使,亦多至外交部署中,探听消息,劝政府和平解决,幸勿开战。强国总帮助强国。袁总统却也为难,惟面上犹持一种镇静态度。总教皇帝做得成,余事固无容过虑。五月六日,由日使派人到外交部,提出一种警告书,内言非完全承认日本修正案,决提交最后通牒。袁政府不能决答,当于是日夜间,遣曹次长汝霖,用个人名义,访会日使,商议交涉,又承认了好几款。日置益不允。俟曹汝霖回署后,即于次日下午,由日置益带同馆员,至外交部迎宾馆,晤见陆曹两人,亲递最后通牒。牒文写着: 今回帝国政府,与中国政府所以开始交涉之故,一则欲谋因日德战争所发生时局之善后办法,一则欲解决有害中日两国亲交原因之各种问题,冀巩固中日两国友好关系之基础,以确保东亚永远之和平起见,于本年一月向中国政府交出提案,开诚布公,与中国政府会议,至于今日,实有二十五回之多。其间帝国政府,始终以妥协之精神,解释日本提案之要旨,即中国政府之主张,亦不论巨细,倾听无遗。何时倾听,我未之见。其欲力图解决此提案于圆满和平之间,自信实无余蕴。自信已深,何肯退让?其交涉全部之讨论,于第二十四次会议,即上月十七日,已大致告竣。 帝国政府统观交涉之全部,参酌中国政府议论之点,对于最初提出之原案,加以多大让步之修正,于同月二十六日,更提出修正案于中国政府,求其同意。同时且声明中国政府对于该案如表同意,日本政府即以因多大牺牲而得之胶州湾一带之地,于适当机会附以公正至当之条件,以交还于中国政府。五月一日,中国政府对于日本政府修正案之答复,实与帝国政府之预期全然相反。且中国政府对于该案,不但毫未加以诚意之研究,且将日本政府交还胶州湾之苦衷与好意,亦未尝一为顾及。查胶州湾为东亚商业上军事上之一要地,日本帝国,因取得该地,所费之血与财,自属不少。 既为日本取得之后,毫无交还中国之义务。然为将来两国国交亲善起见,竟拟以之交还中国。何其客气?而中国政府不加考察,且不谅帝国政府之苦心,实属遗憾。中国政府,不但不顾帝国政府关于交还胶州湾之情谊,且对于帝国政府之修正案,于答复时要求将胶州湾无条件交还,并以日德战争之际,日本国于胶州湾用兵所生之结果,与不可避之各种损害,要求日本担任赔偿之责,其他关系于胶州湾地方,又提出数项要求,且声明有权加入日德讲和会议。明知如胶州湾无条件之交还,及日本担负因日德战争所生不可避之损害赔偿,均为日本所不能容忍之要求,而故为要求。 且明言该案为中国政府最后之决答,因日本不能容认此等之要求,则关于其他各项,即使如何妥商协定,终亦不觉有何等之意味,其结果此次中国政府之答复,于全体全为空漠无意义。且查中国政府对于帝国政府修正案中,其他条项之回答,如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就地理上政治上商工利害上,皆与帝国有特别关系,为中外所共认。此种关系,因帝国政府经过前后二次之战争,更为深切。然中国政府,轻视此种事实,不尊重帝国在该地方之地位,即帝国政府,以互让精神,照中国政府代表所言明之事,而拟出之条项,中国政府之答复,又任意改窜,使代表者之陈述,成为一篇空言,或此方则许,而彼方则否,致不能认中国当局者之有信义与诚意。【此段直是训令。】 至关于顾问之件,学校病院用地之件,兵器及兵器厂之件,与南方铁道之件,帝国政府之修正案,或以关系外国之同意为条件,或只以中国政府代表者之言明,存于记录,与中国主权与条约,并无何等之抵触。然中国政府之答复,惟以与主权条约有关系,而不应帝国政府之希望。帝国政府,因鉴于中国政府如此之态度,虽深惋惜,几再无继续协商之余地,然终眷眷于维持极东平和之帝国,务冀圆满了结此交涉,以避时局之纷纠,于无可忍之中,更酌量邻邦政府之情意,将帝国政府前次提出之修正案中之第五号各项,除关于福建互换公文一事,业经两国政府代表协定外,其他五项,可承认与此次交涉脱离,日后另行协商。 因此中国政府,亦应谅帝国政府之谊,将其他各项,即第一号第二号第三号第四号之各项,及第五号中关于福建省公文互换之件,照四月二十六日提出之修正案所记载者,不加以何等之更改,速行应诺帝国政府。兹再重行劝告,对此劝告,期望中国政府至五月九日午后六时为止,为满足之答复,如到期不受到满足之答复,则帝国政府,将执认为必要之手段。合并声明。 陆曹两人,共同阅毕,不由的发了一怔,几乎目定口呆。怪他不得。还是曹汝霖口齿较利,便对日置益道:“五号中所说五项,应即脱离,究竟是哪五项呢?” 日置益道:“就是聘用顾问,学校病院租用地,以及中国南方诸铁路,与兵器及兵器厂,暨日本人布教权。这五项允许脱离,容后协商便了。” 【容后协商四字,又是后来话柄。】 陆征祥道:“敝国与贵国,素敦睦谊,难道竟无协商的余地么?” 日置益道:“通牒中已经说明,敝政府不能再让。就使本驻使有意修正,也是爱莫能助了。” 乐得客气。说毕即行。曹汝霖随送道:“贵驻使是全国代表,凡事尚求通融一点。” 日置益稍稍点头。到了次日,又至外交部中,递交说明书,内开七款如下: (一)除关于福建省交换公文一事之外,所谓五项,即指关于聘用顾问之件,关于学校用地之件,关于中国南方诸铁路之件,关于兵器及兵器厂之件,及关于布教权之件是也。 (二)关于福建省之件,或照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提出之对案,均无不可。此次最后通牒,虽请中国对于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所提出之修正案,不加改订,即行承诺,此系表示原则。至于本项及(四)(五)两项,皆为例外,应特注意。 (三)以此次最后之通牒要求之各项,中国政府倘能承认时,四月二十六日对于中国政府关于交还胶州湾之声明,依然有效。 (四)第二号第二条土地租赁或购买,改为暂租或永租,亦无不可。如能明白了解,可以长期年限。且无条件而续租之意,即用商租二字亦可。又第二号第四条,警察法令及课税承认之件,作为密约,亦无不可。 (五)东部内蒙古事项,中国于租税担保借款之件,及铁道借款之件,向日本政府商议一语,因其南满洲所定之关于同种之事项相同,皆可改为向日本资本家商议。又东部内蒙古事项中商埠一项,地点及章程之事,虽拟规定于条约,亦可仿照山东省所定之办法,用公文互换。 (六)日本最后修正案第三号中之该公司关系人,删除关系人三字,亦无不可。 (七)正约及其他一切之附属文书,以日本文为正,或可以中日两文皆为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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