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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回 又谋世袭内府藏名 恋私财外交启衅(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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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回书中,叙到欧战发生,中国宣告中立,日本兴兵至胶州湾,攻打德国租占的青岛。青岛原有德兵驻扎,约不过一二千人,明知众寡不敌,守不住这个青岛,但若拱手让人,殊不甘心。胶州总督,系管辖青岛的德将,职守所在,当即下令拒敌。德人虽败,勇力可嘉。日本兵舰,未能直入胶州湾,遂由龙口登岸,进兵潍县西境,抄入青岛背后,以便腹背夹攻。惟龙口、潍县等处,完全是中国领土,日兵进境,明是侵犯中立条规,袁政府与他交涉,他只自由行动,不肯撤回,但说是攻取青岛,仍为中国帮忙,俟得青岛后,当完全交还中国。看官!你想天下人有这等侠义么?同是中国人,尚且争权夺利,互阋不休,况中日不相联属,怎肯把处心积虑的青岛谋取到手,还要完璧归赵呢?【透彻之至。】 袁总统聪明过人,岂有不晓得的道理?惟势力既不及日本,更且想仰仗日人,赞助帝制,那时只好模糊过去,不过与日人划一战线,让他数十里中立地面,听令出入,战线以外,不得运兵。日人得了运兵路径,已是心满意足,当与袁政府约定,仗着一股锐气,夹攻青岛。德兵多方防守,相持至三月有余,两造伤亡,恰也不少。毕竟德人势孤力弱,弄得饷尽援绝,无法可施,不得已悬旗乞降,好好一个青岛,由德人经营十多年,建筑完固,至此国际纷争,竟被日人乘间占去了。【为好拓地者作一棒喝。】 袁总统也无心过问,按日里收揽大权,规复专制,所有新颁章程,又增添了若干条。就中有立法院组织法,及地方自治试行条例,名目上是改良旧制,维持共和,其实是徒有虚名,掩饰人目。当时有一个在京人员宋育仁,居然倡议复辟,欲请出宣统帝来,仍登大宝。【为文武二圣人先声。】会被袁总统闻知,即下一申令,说他邪词惑众,紊乱国宪,着即驱逐回籍。就是王闿运、劳乃宣等,主张君主立宪,袁总统尚满口共和,自谓帝王总统,均非所愿。谁知他口是心非,暗地里却着着进行,到了三年十二月终旬,先改定大总统选举法,公布出来,录述如后: 〖大总统选举法〗 第一条 有中华民国国籍之男子,完全享有公权,年满四十岁以上,并居住国内满二十年以上者,有被选举为大总统资格。 第二条 大总统任期十年,得连任。 第三条 每届行大总统选举时,大总统代表民意,依第一条所定,敬谨推荐有被选举为大总统资格者三人。 前项被推荐者之姓名,由大总统先期敬谨亲书于嘉禾金简,钤盖国玺,密贮金匮于大总统府,特设尊藏金匮石室尊藏之。 前项金匮之管钥,大总统掌之。石室之管钥,大总统及参政院院长国务卿分掌之,非奉大总统之命令,不得开启。 第四条 大总统选举会,以下列各员组织之: 一 参政院参政 互选五十人。 二 立法院议员 互选五十人。 前项各款之互选,用记名连记投票法,以得票较多数者为当选,由内务总长监督之。 届组织大总统选举会,立法院在闭会期内时,以在京议员之名次在前者五十人,为大总统选举会会员。 第五条 大总统选举会,由大总统召集,于每届选举期前三日以内组织之。 第六条 大总统选举会,以参政院议场为会场,以参政院院长为会长。 参政院院长,如系副总统兼任,或有其他事故时,以立法院议长为会长。 第七条 选举大总统之日,大总统敬谨将所推荐有被选举为大总统资格者之姓名,宣布于大总统选举会。 第八条 大总统选举会,除就被推荐三人投票外,得对于现任大总统投票。 第九条 选举大总统,以会员四分之三以上到会,用记名单名投票法。得票满投票人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若皆不足当选票额时,就得票多数之二人行决选,以得票较多数者为当选。 第十条 每届应行选举大总统之年,参政院参政,认为政治上有必要时,得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为现任大总统连任之议决,由大总统公布之。 第十一条 大总统任期未满,因故去职时,应于三日内组织大总统临时选举会。 临时选举未举行前,大总统职权,由副总统依约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代行之。如副总统同时因故去职,或现不在京,及有其他事故,不能代行时,由国务卿摄行其职权。但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之职权,不得代行或摄行。 第十二条 届行临时选举之日,由代行或摄行大总统之职权者,咨行大总统临时选举会会长,指任会员十人,监视开启尊藏金匮石室,恭领金匮到会,当众宣布。就被推荐三人中,依九条之规定,投票选举。 第十三条 现任大总统连任,或当选大总统继任,均应于就职时,为下列之宣誓。 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 宪法未公布施行以前,前项誓词,须声明遵守约法。 第十四条 副总统之任期,与大总统同。任满时,由连任或继任之大总统推荐有第一条资格者三人,准用选举大总统之规定行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施行之日,中华民国二年十月五日所宣布之大总统选举法废止之。) 依这选举法看来,是大总统一任十年,且得连任,或一次或两次三次,并未明定限制。试想做了大总统,已是年满四十,人生上寿,不过百年,若连任数次,便是终身为大总统了。【释明上文第一,二,七,八,十三各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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