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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回 遭弹劾改任国务员 冒公民胁举大总统(2)


  原来总统选举法,本属宪法中一部分,宪法未曾制定,先将选举法提出另订,又是一种困难问题,但既有意迎合,索性通融到底,便决定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草成宪法一部分的总统选举法。旋经宪法会议,各无异言,遂于十月四日,将总统选举法全案,宣布出来。其文如下:

  中华民国宪法会议,谨制定大总统选举法,并宣布之。

  〖大总统选举法〗

  第一条 中华民国人民,完全享有公权,年满四十岁以上,并住居国内满十年以上者,得被选举为大总统。

  第二条 大总统由国会议员,组织总统选举会选举之。

  前项选举,以选举人总数三分二以上之列席,用无记名投票行之,得票满投票人数四分三者为当选。但两次投票,无人当选时,就第二次得票较多者二名决选之,以得票过投票人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三条 大总统任期五年,如再被选,得连任一次。

  大总统任满前三个月,国会议员,须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

  第四条 大总统就职时,须为左列之宣誓。

  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

  第五条 大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本任大总统任满之日止。

  大总统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以副总统代理之。

  副总统同时缺位时,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同时国会议员,于三个月内,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

  第六条 大总统应于任满之日解职,如届期,次任大总统尚未选出,或选出后,尚未就职,次任副总统亦不能代理时,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

  第七条 副总统之选举,依选举大总统之规定,与大总统之选举,同时行之。但副总统缺位时,应补选之。

  〖附则〗

  大总统之职权,当宪法未制定以前,暂适用临时约法关于临时大总统职权之规定。

  总统选举法,既经宣布,即于十月六日,依选举法定例,组织总统选举会,借宪法会议议场,选举正式总统。第一次投票,袁世凯得票最多,只投票人数,不满四分之三,作为无效。第二次投票,仍不足法定人数,虽票上多书“袁世凯”三字,终归无效。参议院议长,已改选王家襄,因两次投票,徒费手续,乃邀集两院议员,密与语道:“我看目下的时势,非举项城为总统,恐不得了。况项城左右,统思乘此立功,推他为帝,据我愚见,不如速举项城为正式总统,免得君权复活。诸君洞明时局,谅也不以为谬呢。”

  【恐仍由袁氏授意。】

  各议员随口应允,到了第三次投票,还是袁世凯、黎元洪二人,各占多数。再援照选举法第二条说明,行决选法。正拟写票投匦,忽有无数人士,拥入议场,服饰鲜明,形容威赫,差不多如军队一般。经会长问明来由,大众齐声道:“我等统是公民团,来观盛举,今日推选正式大总统,关系重大,总统贤良,统是诸君所赐,若选出一个不满人望的总统,将来国家扰乱;全是诸君的罪过,哼哼!我公民团是不应许的。与其后日遭灾,何如今日审慎。如或所举非人,诸君不得出议院一步,先此通告,休要见怪!”

  【明明是袁氏团,竟自称为公民,无怪来强奸民意。】

  数语说毕,遂轩眉抵掌的环绕拢来,竟把会场内议员,包围至数十匝。【简直是十面埋伏。】

  众议员睹这情形,已窥透政府作用,没奈何各握住了笔,草草书袁世凯三字,投入匦中。待至检票唱名,自然票票是袁世凯,遂当场呼出,袁世凯当选为中华民国正式大总统。这十数字声浪,传将出来,便有好几万人的应声,回答转去,应声中恰是“大总统万岁”五字。

  看官不必细问,便可知是公民团的应声了。公民团欢呼以后,一齐退出,又仿佛是得胜班师的形景。能够强迫议员,应推莫大功劳。越日,选举副总统,一次投票,即举出黎元洪。

  得票满法定人数,也没有甚么公民团,来院强迫了。选举告终,当由国务院即日通电,布告全国道:

  武昌黎副总统、各省都督、民政长、将军、都统、副都统、办事长官、经略使、镇边使、宣抚使、镇守使、宣慰使鉴:本日国会组织总统选举会,依法选举,临时大总统袁公,当选为大总统,特此通告,希转知省议会,并通电所属各县,一体知照。国务院印。

  又由外交部长孙宝琦,照会驻京各公使道:

  为照会事:中华民国二年十月六日,经国民议会,依大总统选举法选举大总统,兹据议长报告,现任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当选为中华民国大总统,定于十月十日行就职礼。相应照会贵署理公使大臣、署理大臣查照,即希转达贵国政府可也。须至照会者。

  这次袁总统正式莅任,一切礼节,已由国务院预先订定,【预先二字,亦用得妙。】格外隆备。正是:

  政客低头甘听令,枭雄得志又登台。

  欲知袁总统就职情形,且至下回再阅。

  *==*==*

  熊凤凰就任总理,当时有人才内阁之称,其实袁总统意中,第借熊为过渡人物,并非实行信任,熊氏亦何苦身当其冲乎?况解散议会,杀害议员,种种违法举动,已露端倪,而熊氏适丁其时,将来为袁氏受过,已可预料。凤兮凤兮,何见几之不早也?至选举正式总统,再三迎合,尚受军队胁迫,若有洁身自好之议员,应亦先机远引,而乃甘入漩涡,沁沁伣伣,为国民羞,毋亦自轻声价耶?总之人生行事,多为利禄所误,恋恋于利禄中,必有当断不断之忧,迨至后来结果,仍然身名两隳,悔不可追,嗟何及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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