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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回 示协约惊走梁如浩 议外交忙煞陆子欣(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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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说驻京俄使,致照会与外交部,看官!道是何等公文?乃是数条俄蒙协约。其文云: 前因蒙人全体宣告,决意欲保存其国于历史上原有之治体,故华官华军,被迫退出蒙古境外,哲布尊丹巴被推为蒙古人之君主。前此之中蒙关系,于是断绝。现在怀念以上所述之事,并念俄、蒙人民,历年彼此和好之睦谊,且鉴于正确指定俄、蒙通商之必要,兹由全权俄使廓索维慈,与各全权蒙使,订定下开各款: (一)俄政府愿帮助蒙古,俾得保存其所设之自治制度,与主有蒙古人军队之权利,及不许华兵入其领土,华人殖居其地之权利。 (二)蒙古君主与蒙古政府,仍往日之旧愿,于其主有之境内,准俄民与俄国商务,享附约内开之各种权利利益,又允此后他国人民之在蒙古者,如给以权利,不得多过俄民所享有者。 (三)倘蒙古政府,鉴于有与中国及其他别国,订立条件之必要,此项新约,无论若何,不得侵犯本约及附约内开各款,非有俄政府之允许,亦不得修正之。 (四)本协约自画押日起,发生效力。 据这四条约文,简直是将蒙古地方,完全为俄人势力圈,并与中华民国绝对脱离关系,还有附约十七条,更将蒙古种种利益,统为俄人所享有,小子本不愿再录,因关系国际上的大交涉,并以后迭经磋议,俄人终未肯取消协约,以致外蒙问题,始终未有结果,这是我中华民国的国耻,不能不录述全文。【我国民听者!】附约云: 第一条,俄人在所有蒙古各地,得自由居住移动,并经理商务制作及其他各事项。且得与各个人各货行及俄国、蒙古、中国暨其他各国之公私处所往来,协定办理各事。 第二条,俄人无论何时,将俄国、蒙古、中国暨其他各国出产制作各货运出运入,免纳出入口各税,并自由贸易。无论何项税课捐,概免交纳。 第三条,俄国银行,得在蒙古开设分行,与各个人各处所各公司会社,办理各种款目事项。 第四条,俄人可用现钱买卖货物,或互换货物,并可商明赊欠。惟蒙古各王旗,及蒙古官帑,不能担负私人借款。 第五条,蒙古政府不得阻止蒙人、华人与俄人往来,约定办理各种商业;并不得阻止其在俄人处服役。又蒙古域内,无论何种公私公司会社,或各处所,各个人,皆不得有商务制作专卖权。惟未定此约以前,已得蒙古政府许可,于定限未满前,仍得保存其权利。 第六条,俄人得在蒙古境内,约定期限,租买地段,建造商务制作局厂,或修筑房屋铺户货栈,并租用闲地开垦耕种,惟不得以之作谋利之举。即买而转卖,所谓投机事业者是。此种地段,必须按照蒙古现有规例,与蒙古政府妥商拨给。其教务牧场地段,不在此例。 第七条,俄人得与蒙古政府协商,关于享用矿产森林渔业,及其他各事业。 第八条,俄国政府,得与蒙古政府协商,向须设领事之处,派设领事。 第九条,凡有俄国领事之处,及有关俄国商务之地,均可由俄国领事,与蒙古政府协商,设立贸易圈,以便俄人营业居住,且专归领事管辖。无领事之处,归俄国各商务公司会社之领袖管辖。 第十条,俄人得自行出款,于蒙古各地,及自蒙古各地至俄国边各地,设立邮政,运送邮件货物。此事与蒙古政府协商办理,如须在各地设立邮站,以及别项需用房屋,均须遵照此约第六条定章办理。 第十一条,俄国驻蒙古各领事,如须转递公件,遣派信差,或别项公事需用时,可用蒙古台站,惟一月所用马匹,不过百只,骆驼不过三十只,可勿给费。俄领事及他办公员,亦可由蒙古台站行走,偿给费用。其办理私事之俄人,亦得享此利益,惟应偿费用,须与蒙古政府商定。 第十二条,凡自蒙古域内,流至俄国境内各河,及此诸河所受之河流,均准俄人航行,与沿岸居民贸易。俄政府且帮助蒙古政府,整理各河航路,设置各项需用标识等事。蒙古政府,当遵照此约定章,于此河沿岸,拨给停船需用地段,以为建筑码头货栈,及预备柴木之用。 第十三条,俄人于运送货物,驱送牲只,得由水陆各路行走,并可商允蒙古政府,由俄人自行出款,建筑桥梁渡口,且准其向经过桥梁渡口之人,索取费用。 第十四条,俄人牲只,于行路时,得停息喂养,如停留多日,地方官并须于牲只经过路程,及有关牲只买卖地点,拨给足用地段,以作牧场。如用牧场过三月之久,即须偿费。 第十五条,俄国沿界居民,向在蒙古地方,割草渔猎,业经相沿成习。嗣后仍照旧办理,不得稍有变更。 第十六条,俄人与蒙人、华人往来,约定办理之事可用口定,或立字据,其立约之人,应将契约送至地方官查验,地方官见有窒碍,当从速通知俄领事,互商公判。总之关于不动产事件,务当成立约据,送往蒙古该管官吏,及俄国领事处,虽验批准,始生效力。如遇有争议,先由两造推举中人,和平解决,否则由会审委员会判决。会审委员会,分常设临时两项,常设会审委员会,于俄领事驻在地设置之,以领事或领事代表及外蒙古政府之代表,有相当阶级者组织之。临时会审委员会,于未设领事之处,酌量事件之紧要,始暂开之。以俄领事代表,及被告居留或所属蒙旗之蒙古代表组织之。会审委员会可招致蒙人、华人、俄人为会审委员会之鉴定人。会审委员会之判决,如关于俄人者即由俄领事执行,其关于蒙人、华人者,由被告所属或所居留之蒙王执行之。 第十七条,本约自盖印日起,即发生效力,约章用俄、蒙两文作成二份,互行盖印,在库伦互行交换。 *** 外交总长梁如浩,模模糊糊的看了一会,也无暇一一研究,只觉得满纸俄人,不但中国不在话下,就是外蒙古人,也一些儿没有主权,不禁呆呆的发了一回怔。继思如此大事,不先不后,偏在自己任内,闹出了这等案件,教我如何办理?当下搔头挖耳的想了多时,竟转忧为喜道; “有了!有了!” 外部人员,起初见他毫无主意,嗣闻得“有了!”两字,想他总有一番大经济、大政策,【是以君子之腹,度小人心。】只是不好动问,背地里瞧他行动。他却不慌不忙,取了俄使的通告,径向总统府中去了。已经成见在胸,自可不必着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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