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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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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字公昭,正始初为洛阳令,又为征西将军夏侯玄长史,迁荧阳太守、河南尹,寻为荆州刺史。未及之官,坐曹爽诛。 △难夏侯太初肉刑论 且肉刑之作,乃自上古,《书》载“五刑有服”,又曰“天罚有罪,而五刑五用哉”。割劓之属也。《周官》之制,亦著五刑。历三代,经至治,周公行之,孔子不议也。今诸虐者唯以断载为虐,岂不轻于死亡耶?云妖逆是翦,以除大灾,此明治世之不能去就矣。 夫杀之与刑,皆非天地自然之理,不得已而用之也。伤人者不改,则刖、劓可以改之,何为疾其不改,便当陷之于死地乎?妖逆者惩之而已,岂必除之耶?刑一人而戒千万人,何取一人之能改哉?盗断其足,淫而宫之,虽欲不改,复安所施?而全其命,惩其心,何伤于大德? 今有弱子,罪当大辟,问其慈父,必请以肉刑代之矣。慈父犹施之于弱子,况君加之百姓哉?且蝮蛇螫手,则壮士断其腕;系蹄在足,则猛兽绝其蟠。盖毁支而全身者。夫一人哀泣,一堂为之不乐,此言杀戮之不当也,何事于肉刑之间哉?赭衣满道,有鼻者丑,当此时也。长城之役,死者相断,六经之儒,填谷满坑,何恤于鼻之好丑乎,此吾子故犹哀刑而不悼死也。(《通典》一百六十八) △又难 《易》曰:“履校灭趾,无咎。”仲尼解曰:“小惩而大戒。”此小人之福也。灭趾谓去足,为小惩明矣。(《通典》一百六十八) △又难 暴之取死,亦有由来,非自然也。伤人不改,亦治道未洽,而刑轻不足以大戒,若刑之与杀,俱非自然,而刑轻于杀,何云残酷哉?夫刖趾不可报尸,诚然。髡输固不足以偿伤,伤人一寸而断其支体,为罪已重;夷人之面,截其手足,以髡输偿之,不亦轻乎?但虑其重,不惟其轻,不其偏哉?孔氏之议,恐非足为雅论也。(《通典》一百六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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