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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奥
奥,元嘉初书左丞。
◇刑法议
士人犯盗赃不及弃市者,刑竟,自在赃污淫盗之目,清议终身,经赦不原。当之者足以塞愆,闻之者足以鉴诫。若复雷同群小,谪以兵役,愚谓为苦。符伍虽比屋邻居,至於士庶之际,实自天隔,舍藏之罪,无以相关。奴客与符伍交接,有所藏蔽,可以得知,是以罪及奴客,自是客身犯愆,非代郎主受罪也。如其无奴,则不应。(《宋书·王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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