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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糜遗
糜遗为河南从事。
△为出继母不服议
夫礼缘人情而为之制,虽以义督亲,然实以恩断。案继母如母,谓其在父之室,事之犹母,见育犹子,故同之所生。《齐服下章》云“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此明父在继母出则不服矣。继母出自他族,与己无名,徒以配父,有母之尊,亲抚养己,故亦丧之如母。及其出也,既不终养育之恩,又弃为母之名,若不从而见育,则不服亦其宜矣。(《通典》九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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