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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政部汇考二(2)


  罗雅谷《五纬历指》

  《周天各曜序次》

  周天诸曜,位置有高庳,包函有内外,去人有远近。何繇知之?以其相食、相掩知之。凡相食、相掩必参相直,参相直必分三界。人目为此界,所食所掩为彼界,则食之掩之者,必在其中界也。

  第一最近为太阴,太阴在食日能掩他星,他星不能掩太阴。第二为水星,第三为金星,第四为太阳,第五为火星,第六为木星,第七为土星,第八为恒星,第九为《宗动。天中世》于恒星天上,又增东西岁差一天,南北岁差一天,共为十一重天。

  《恒星本天》,在《七曜天》之上,古今诸家之公论也。试法有三:

  其一,纬星能掩恒星,恒星不能掩纬星。

  如唐高宗永徽三年正月丁亥,“岁星掩太微上将”;“正月戊子,荧惑掩右执法。”元武宗至大元年十一月戊寅,“太白掩建星”之类。

  其二,纬星有地半径之差,各去地有远近,而差有多寡。恒星古今密测,绝无地半径差,则以较纬星必为极远、极高,其视地球正为一点。

  其三为恒星。天之本行极迟,则当为极高极远。

  《解》曰:“诸星行,天之能力必等,行力既等,而各所见之本行有迟有疾,必所行之轨道有大有小故也。月天甚近,于地甚小,故二十七日有奇而行一周,恒星必六十余年而行一度,甚迟必甚大甚远矣。三者相因之势也。”〈因此论亦得诸星相距之高庳〉

  太阳在诸曜适中之处,亦古今无疑。《试法》有四,其一“诸星受光于太阳,若在甚高或甚庳,即不能平分其光。又太阳为万光之原,其在众星之中,若君主在众臣之中。”

  其二,日躔月离各《历指》测算,太阳距地之远为地半径者一千一百个有奇,太阴距地之远六十个有奇,则月天与日天相距当一千个有奇,其间不应空然无物,会当有星,则金水两星之天在其中矣。若此外,土木火三星其行甚迟,其所行本天甚大,故非日月两天之间所能容受也。

  其三,“诸星之视差与地半径差各各不等。太阳之两差,不能多于太阴,太白不能少于木星,土星则当在其中处。”

  其四。中公历家所立法数,种种不同。其同者有二:“一、周天分二十八宿,其距星合者二十七,不合者独觜宿耳;二、以七政隶于各日。初日为太阳日,次为太阴日三为水星,日四为火星,日五为木星,日六为金星,日七为土星日也。夫七政自上而下,当首日,次金、水、月、土、木、火。今云然者,日分二十四时,七政分属焉,周而复始。今所指直日者,各日之首时也。如初日之首时,为太阳时,次金星时;三、水星时,四、太阴时,五、土星时;六、木星时,七、火星时。满二十四时为水星,则次日之首时为太阴矣。故太阳之次日,即为太阴之日。可见上古历宗初立此法者,知太阳在众星之中处也。”上三论,古今无疑。其不同者,古曰五“星之行,皆以地心为本天之心,今曰五星以太阳之体为心。”古曰“各星自有本天,重重包裹,不能相通,而天体皆为实体;今曰诸圈能相入即能相通,不得为实体。古曰土木火星恒居太阳之外,今曰火星有时在太阳之内。”解曰:“用远镜见金星,如月有晦朔弦望,必有时在太阳之上,有时在下,又火”星独对冲太阳时,其体大,其视差较太阳为大,则此时庳于太阳。水星、木星、土星,不能以正论定其高庳,但以迟行疾行聊可证之。

  七政序次古图

  七政序次古图

  七政序次古图说

  古图中心为诸天及地球之心第一小圈,内函容地球,水附焉。次气、次火,是为“四元行。”月圈以上各有本名,各星本天中又有不同,心圈有小轮。因论天为实体,不相通而相切。

  七政序次新图

  七政序次新图

  七政序次新图说

  《新图》则地球居中,其心为日月恒星三天之心。又日为心,作两小圈,为金星、水星。两天又一大圈稍截太阳本天之圈,为火星天。其外又作两大圈,为木星之天、土星之天。此图圈数与古图天数等,第论五星行度,其法不一。

  依《新图》可见金星以太阳为本,天之心,在上则得全光,在下则无光也。又可见火星对冲太阳时,则庳于太阳,皆与所见所测合。又金水二星,以太阳之平行为本。天之平行,古今不异,则三天之行,皆繇一能动之力,此能力在太阳之体中也。

  问:“金、水二星既在日下,何不能食日?”曰:“太阳之光,大于金、水之光甚远,其在日体不过一点,是岂目力所及?如用远镜如法映照,乃得见之?依本测法,太阳之面大于太白之面一百余倍,辰星尤微。”

  问古者诸家,曰天体为坚为实,为彻照今法火星圈割太阳之圈,得非明背昔贤之成法乎?曰:“自古以来,测候所急,追天为本,必所造之法,与密测所得,略无乖爽,乃为正法。苟为不然,安得泥古而违天乎?以事理论之,大抵古测稍粗,又以目所见为准则更粗。今测较古,其精十倍,又用远镜为准,其精百倍,是以舍”古从今。良非自作聪明。妄违迪哲。

  问:“金水二星,其孰上孰下?何从知之?”曰:“水星之天,小于金星之天,知水星必在其内。”

  《水星》左右距日二十余度,金星左右距日四十余度。

  又曰:“太白行迟于水星之行,则其轨道必大。”

  金星次行,约二十月而一周,水星次行,约四月而一周。

  问:“金星居两留段时,即与弦月不异,辰星岂不当尔乎?”曰:“论理宜然。特因体小,出没必于晨昏难见,故未觉其盈亏消息耳。”

  问“土、木、火三星孰上孰下。”曰:“火星在日之冲,其视差大于日之视差,其体亦大。密测密推,知其庳于太阳。

  过此以往,其视差小于日之视差,其体亦小。推算所得,又高于太阳。若土木二星视差恒小于日,必在日上无疑也。又土木火三星行度不等,迟行者必在上,土星是也;疾行者必在下,火星是也。行在迟疾之间,则木星位置宜在火土之间矣。此三星上下古今同论。”

  土星三十年一周天,木星十二年一周天,火星二年一周天。

  《定五星之平行率》

  测算各星平行,得数如左:

  《土星》以五十九年。〈节气或天周年〉又一日四分日之一,弱行次行圈。〈即岁行〉五十七、周〈会日五十七次对冲亦五十七次〉《行天周》,〈节气周〉二周又一度四十三分。

  木星以七十一年不及四日,又六十分日之五十四行,次行圈六十五周,此积时间星行本圈。〈天周或节气或经度〉六周不及四度,又五十〇分。

  “火星以七十九年又三日六十分日之一十六行,次行圈三十七周,经周行四十二周,又三度〇十分。”上三星之中积年数。〈太阳行全天之周数〉去减本星次行之周数,其较为星本行周天之数。如土星五十九年减次行五十七周,较二为土星行全天二周。

  上三星者,“火木土”也。下二星者,水金也。

  《金星》“以八年不及二日,又六十分日之一十八行次行圈五周,其平行与太阳同。”

  水星以四十六年又一日六十分日之三行,次行圈一百四十五周,平行与《太阳》同。

  以积年变日,以天周化度,得数如左:

  《土星》,二万一千五百五十一日一十八分。〈日六十分下同〉行二万〇五百二十〇度木星二万五千九百二十七日。又三十七分,行二万三千四百〇〇度。

  火星二万八千八百五十七日。又五十三分,行一万三千三百二十〇度。

  《金星》二千九百一十九日。又四十分行一千八百〇〇度。

  水星一万六千八百〇二日。又二十四分,行五万二千二百〇〇度。

  若以度为实,日数为法而一,得各星一日之细行。

  土星一日行。〈距太阳之行〉〇度五十七,分四十三,秒四十一,微四十三,纤四十〇,芒。

  木星一日行。〈距日〉五十七分〇九秒〇二微四十六纤二十六芒。

  火星一日,行二十七分四十一秒四十〇微一十九纤二十〇芒五十八末。

  金星一日,行三十六分五十九秒二十五微五十三纤一十一,芒二十八末。

  水星一日行三度〇六分二十四秒〇六微五十九纤三十五,芒五十〇末。

  若太阳一日之平行,去减各星一日之细行,其较为各星之平行,得上三星之平行。〈下二星金水之平行与大阳筝〉土星一日平行〇二分〇三秒一十三微三十一纤二十八芒五十一末。

  木星一日平行 四分五十九秒一十四微二十六纤四十六芒三十一末。

  火星一日平行三十一分二十六秒三十六微五十三纤五十一芒三十三末。

  有一日之平行,可细推一时一分,又推得一年之平行。

  土星一平年。〈三百六十五日〉行三百四十七度三十三分〇〇四十六微有奇。

  木星一平年,行三百二十九度二十五分二十一秒有奇。

  火星一平年,行一百六十八度二十分半有奇。

  金星一,平年,行二百二十五度〇一分三十二秒有奇。

  《水星》一平年,行全周外又五十三度五十六分四十二秒有奇。

  又以太阳行一年之全周,去减各星之平行,其较为各星一年之经度。

  土星一平年,经行十二度一十三分二十三秒五十六微有奇。

  木星一平年,经行三十〇度二十〇分二十二秒五十一微有奇。

  火星一平年,经行一百九十一度一十六分五十四秒二十二微有奇。

  依上行数,先置历元一数,可列向后各年及日时之立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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