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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言按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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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諲、吴育二事附 李应言谏议为侍御史时,郓州民传妖法者,其党与凡百余人,捕者欲邀功赏,而诬以不轨。命应言往按其事,止诛首谋数人,余悉全活之。 按:荣諲大监为开封府判官时,太康县捕民数十人,事浮屠法,相聚祈禳,名“白衣会”。知府贾黯疑其有妖,请杀为首者,余悉流之。諲以为本无妖。黯具奏,并諲议奏之。朝廷以諲议为是,乃流其首,余皆杖之。盖郓州之民传妖法,无不轨事;太康之民事浮屠法,本无妖,故轻重之差如此。若非矜谨,则或以为不轨,而尽诛其党;或以为有妖,而特杀其首,不无枉滥矣。 吴育参政知蔡州时,京师欢言,有妖人数千在州界,诏遣中使名捕者十人。至则请以巡检兵趋确山索之,育谓曰:“使者欲得妖人还报耶?请留,勿往。此乡民依浮屠法相聚耳,可走一介,召之立至。今以兵往,人心惊疑,奈何?”中使以为然。召之,果至,械送阙下,皆以无罪得释,而告者遂伏辜。此又矜谨之大者也。 夫太康所捕有罪,而蔡州所送无罪,何也?事浮屠法,相聚祈禳,名“白衣会”,法所禁也;依浮屠法相聚,无祈禳事,非“白衣会”,法所不禁也。苟非矜谨之至,岂能不滥如此哉!三事并见本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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