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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希崇判财


  晋张希崇,镇邠州。有民与郭氏为义子,自孩提以至成人。后因乖戾不受训,遣之。郭氏夫妇相继俱死,有嫡子,已长,郭氏诸亲教义子讼,云“是真子”,欲分其财,前后数政不能决。希崇判曰:“父在已离,母死不至。虽云假子,辜二十年养育之恩;傥是亲儿,犯三千条悖逆之罪。甚为伤害名教,岂敢理认田园!其生涯尽付嫡子,所有讼者与其朋党,委法官以律定刑。”闻者皆服其断。旧不着出处。

  按:唐制,选人试判三条,辞理惬当,决断明白,乃为合格,谓之“拔萃”。希崇之判,盖本于此,惟其惬当明白,是故闻者皆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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